一、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况
•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原来的历史保护针对的主要是文物,后来扩大到纪念性历史建筑,现在又扩大到城市、街区,由文物逐渐转变为文化遗产,从而与人的生活直接相关。
•以前保护的对象只是一些精品,如古董,现在的保护概念已经大为拓展,涉及到城市、城市的生活,或者更大区域。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从“风格复原 ” 到保护 “真实性 ”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
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
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
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阿斯旺大坝,可能会淹没尼罗河谷里的珍贵古迹,比如阿布辛贝神殿。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努比亚行动计划”,阿布辛贝神殿和菲莱神殿等古迹被仔细地分解,然后运到高地,再一块块地重组装起来。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004年《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方法的宣言》
二、国际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
1.《世界遗产公约》的诞生
2. 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3. 世界遗产的登录标准
•遗产必须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以及至少满足以下十项基准之一:
–(1) 表现人类创造力的经典之作。
–(2) 在某期间或某种文化圈里对建筑、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景观设计之发展有巨大影响,促进人类价值的交流。
–(3) 呈现有关现存或者已经消失的文化传统、文明的独特或稀有之证据。–(4) 关于呈现人类历史重要阶段的建筑类型,或者建筑及技术的组合,或者景观上的卓越典范。
–(5) 代表某一个或数个文化的人类传统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范-特别是因为难以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处于消灭危机的场合。
–(6) 具有显著普遍价值的事件、活的传统、理念、信仰、艺术及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连结(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该基准应最好与其他基准共同使用)。
–(7)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与美学重要性的自然现象或地区。
–(8) 代表生命进化的纪录、重要且持续的地质发展过程、具有意义的地形学或地文学特色等的地球历史主要发展阶段的显著例子。
–(9) 在陆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的演化与发展上,代表持续进行中的生态学及生物学过程的显著例子。
–(10) 拥有最重要及显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态栖息地,包含从保育或科学的角度来看,符合普世价值的濒临绝种动物种。
三、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宪章
1. 两部《雅典宪章》
•1931年10月21日,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
•1933年,国际建筑协会,《雅典宪章》
2. 作为国际准则的《威尼斯宪章》
–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宪章
–文物保护修复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最少干预;
•可读性原则,保存历史叠加物;
•可识别原则,修复添加物与历史原物相区别;
•可逆性原则,修复添加物不损坏原物;
•连同环境一体保护。
3.《佛罗伦萨宪章》与《华盛顿宪章》
•《内罗毕建议》(1976年)、《佛罗伦萨宪章》(1982年)和《华盛顿宪章》(1987年)分别就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和历史城镇的保护做了很多的扩充与完善,虽然保护的对象不一样,但保护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不变的,只是在具体操作与保护措施上有一些变化。
–1987年10月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认为环境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地带加以保护。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和延续这里人们的生活。
保护城镇历史地区的国际宪章
4. 其他相关宪章及文件
•技术性导则
–1972年,《关于在古建筑群中引入现代建筑的布达佩斯决议》
–1975年,《关于保护历史性小城镇的Bruges决议》
–1993年,《关于古建筑、建筑群、古迹保护教育与培训的指南》
–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简称《奈良宣言》(奈良,)
–1999年,《历史性木结构保护原则》
•2003年7月,在俄罗斯下塔吉尔召开了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大会,《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2004年,《关于文化遗产地解释的宪章》
•2005年10月,《西安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