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划分
•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
–主干法确定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架构 •如国家的《城乡规划法》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条例》;
–主干法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从属法规 •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专项法
–专项法是针对城市规划中特定议题的立法 •如《上海市历史建筑和街区保护条例》。
•相关法
–城市建成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包含多个方面和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
•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国家《城乡规划法》或配套的具有针对性和专题性的规章。
•规章 –由国务院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称为行政规章。•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统。
•标准规范 –是对一些基本概念和重复性的事务进行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城乡规划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二、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及效力等级
1. 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
•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 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和法律的效力等级
–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宪法是万法之源•
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
–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
–规章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1. 城乡规划法
2. 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3.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4. 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5. 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6.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7. 城市规划文本
•纵向体系:
–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四层次
•全国性人大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一般市、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一层次必须符合中一层次的原则和精神。
•横向体系:
–由基本法(主干法)、配套法(辅助法)和相关法组成。
•基本法:
–城乡规划法
•配套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各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水法建筑法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