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徒手伤
  • 1 课程内容
  • 2 PPT
  • 3 授课视频
  • 4 拓展资料

徒手伤是加害人在不用任何器具而用身体的某一部位造成被害人的损伤。常见于事先无准备或无工具利用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件。徒手伤多用手、脚,亦可用肘部、膝部、牙齿及头部等部位形成。损伤轻者可致擦伤、挫伤、挫裂创,重者可致骨折、内脏器官损伤,甚至死亡。有时,打击颈、胸、腹、会阴部等敏感部位,轻微的外力亦会引起神经反射或诱发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

一、手所致的损伤

用手抓、扼、捂压、掌击或拳击可形成多种损伤,重者可致死亡。

1、抓痕(scratch or finger-nail abrasion):是指甲掠过皮肤表面并使表皮移位而形成。可呈扇形或几条平行的沟状痕,或两者并存。若为扇形抓痕,则起始端较宽且深,尾端逐渐变浅变细;平行抓痕每条痕迹有一定宽度,多为0、2~0、125px,检验时可见细小和未脱落的游离皮瓣存在。

2、手指伤:手指尤其是指端以一定力量压迫身体表面一段时间,特别是颈部,受伤部位皮肤可形成局限性圆形或椭圆形皮下出血,前部可伴有新月状表皮剥脱,多分布在颈前两侧。右利手扼颈时,典型者在颈前右侧形成一个稍大的类圆形皮下出血,左侧可形成2~4个稍小的类圆形或椭圆形挫伤,左利手时则相反。

3、掌击伤(injury by palm):是指以手掌面打击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多见于伤害案件,主要攻击部位为头面部。损伤较轻者,肉眼检查可无明显改变;重者可见较大面积的皮内出血或皮下出血,典型者可检见与手掌外形相似的皮下出血。如击中耳部,有时可造成鼓膜穿孔;击中眼部,可造成眼部钝性损伤。有时较大的力量可造成头部剧烈旋转而引起颈椎错位、骨折或脑损伤。有的以手掌的侧面“砍击”颈部或头部,重者可以致死亡。

4、拳击伤(punching):是指紧握的拳头打击人体造成的损伤。拳击时常以食、中、环、小指的第一指骨和掌指关节的背侧作为打击面,作用力较集中。其损伤程度取决于打击时的拳速、体力及受害人身体状况和受伤部位。站立体位时,多伤及头面部、颈部、胸腹部、腰背部及双上肢。由于拳头为不规则形状,体表常见不规则形擦伤、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

二、足所致损伤

1、足踢伤(injury by kicking):多见于人体下部,如双下肢、会阴部、臀部和腰腹部,如被害人处于蹲位,坐位或卧位,则可见于身体任何部位。损伤性状及程度与被害人穿着及加害人脚上是否穿鞋、鞋的质地、作用力大小和作用部位等有关。

2、足踩伤:加害人亦可用足踩伤对方。站位时多踩伤脚及小腿;卧位时,则可踩伤身体任何部位,轻者可致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重者可致骨折,内脏破裂、穿孔。检验时在衣物及皮肤上可见尘土鞋印,在平坦的皮肤上还可出现与鞋底花纹图案类似的皮下出血。

三、肘膝头所致的损伤

1、肘击伤:肘击伤多在受伤局部形成类圆形皮下出血,重者可致肋骨、颅骨骨折、腹腔内脏器官破裂或穿孔,与拳击伤类似。如以肘部屈曲压迫颈部,也可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颈部外表可无明显损伤。

2、膝部致伤:膝部顶撞多伤及会阴部或腹部,可形成类圆形皮下出血,但更常见的是受伤局部并无外伤征象。顶撞胸部可致肋骨骨折;作用于腹部可致腹腔内脏器官破裂;作用于会阴部可能造成疼痛性休克、死亡。有一案例,罪犯以左上肢抱住被害人头部,用右膝顶撞会阴部,致被害人很快死亡。尸检见阴囊皮肤挫伤并伴有阴囊积血,系因会阴部受损伤致疼痛性和神经反射性休克死亡。

3、头撞击伤:以头撞击他人头面部可致头面部软组织、五官甚至脑损伤。撞击胸部可致肋骨骨折、肺挫裂伤甚至心脏震荡死亡。撞击腹部可致腹腔内脏器官破裂穿孔。由于头撞击造成的损伤缺少特征性,故较难认定,应结合受伤史、损伤检验及用来撞击的头部是否有损伤等情况综合判断。

四、咬伤

咬伤(bite mark)是指人或动物的上下颌牙齿咬合所致的损伤,在攻击和防御时均可形成。由于人体牙弓形态、牙的排列和疏密不同,加之牙有修复、脱落等变化的影响,所以,牙的咬痕具有良好的个体识别特征

1、咬伤的特点:轻微的咬伤仅在皮肤上留下轻微的痕迹,并很快消失;稍重的咬伤形成皮下出血伴有擦伤;更重的咬伤使皮肤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挫裂创,甚至组织器官缺损。较多见的是以对称的半弧形几个牙印构成圆形或椭圆形的咬痕,常见于面颊、肩部、乳房。在手指或其他突出部位,如乳头、鼻、耳等,咬痕可呈基本对称地分布在对应的两侧面上,上、下颌牙形成的咬痕不融合;严重者组织或器官部分缺失。

2、咬痕的固定、提取:发现有咬伤,要及时对咬痕进行检验、固定及提取,因有的咬痕很快会变形或消失。首先要提取咬痕表面的唾液斑,备做物证检验、个体认定。隔衣物形成的咬伤,应用紫外光检查衣物上有无唾液斑或其他肉眼不能见的痕迹。其次是加比例尺对咬痕进行拍照固定,对于曲面皮肤上的咬痕,应采取立体拍照。再次是用石膏液采集咬痕印,并翻模还原。如为尸体上咬痕,还应取下相应部位皮肤,用10%福尔马林液固定保存,为了防止变形,可将切下的皮肤四角用针固定在硬纸版上,然后放入固定液中。最后,如发现嫌疑人,用甲藻酸盐、橡胶等采取嫌疑人牙模型,以供比对。咬痕的比对,先要确定咬痕的方位、颌的类型以及咬痕特征,再与嫌疑人牙模进行各方面比对、分析,从而做出认定或否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