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 课程内容
  • 2 PPT
  • 3 授课视频
  • 4 拓展资料

一、尸体的衣着检查

(一)衣着检查的目的

1、个体识别

2、致死方式

3、致伤物的推断:衣着损伤的形态常常可反映致伤物的性状。

4、现场及物证:衣着损伤状况对现场分析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衣着上的附着物常可作为物证检材,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物证线索。

(二)衣着的检查方法

1、保持原始状态进行初检:尽可能保持死者衣着的原始状态。衣着上的破损应减少对其牵拉、翻动,避免其形态变化,衣着上的附着物避免因搬运而脱落。移动尸体前必须就地进行初检,初检时必须迅速照像、记录,对易于消失的附着物必须认真提取。

2、解脱衣着进一步检查:解脱衣着不宜用刀割、剪切,不可草率地撕扯剥离,必须剪开时,应沿衣缝小心的剪开,尽量避开有特征、有破损、有附着物的部位。要逐层逐件地解脱,特别要注意衣着有无破损、有无污染、有无附着物。口袋内物品要彻底清点,逐一登记,妥善保管。衣着上的附着物要抖落在白纸上,收集、包装、备检。衣着上污染物可用剪刀剪下部分备检。

二、法医病理学尸表检查

(一)尸体的一般性检查

1.一般情况  记录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长、体重、种族、发育及营养状况、畸形、皮肤颜色、纹身、疤痕、水肿、出血、黄疸等。

2.死后现象  记录直肠尸温、尸斑的分布及颜色、尸僵及尸体痉挛的姿势、腐败程度等,以便分析死因、死亡性质和推断死亡时间。

3.体表各部状态。

4.体表损伤  体表有损伤者,必须检查和记录下列各点:

(1)部位:按标准记录其正确的解剖位置,例如左面部损伤,应注明离左外眦若干厘米,距左鼻唇沟若干厘米等。

(2)类型:根据损伤的基本形态分擦伤、挫伤、创、骨折和肢体离断等。

(3)数目:可按不同部位或不同种类的损伤来确定损伤的数目。对损伤要用明确肯定的数字表明,如一处、二块或三条等;若为群集性、广泛性或散在性的损伤,应注明其范围。

(4)形状:最好用几何学名词记述,如圆形、卵圆形、线形、弧形、纺缍形、星芒形、犬牙形等;倘为不规则形,应摄影或绘图,并注明其轮廓。

(5)大小:以cm或mm记录损伤的长度、宽度、凸出于皮肤表面的高度(如肿胀或骨折端的突出、脱位关节端的突出等)和凹陷的深度等,避免以不确切的大小来比拟(蚕豆大、黄豆大等)。

(6)损伤形态学特征:要仔细观察体表损伤形态学的改变,根据体表损伤形态学的特征及损伤周围的性状,血液流注的方向、涂抹形态和沾染范围,可判断损伤性质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所致;可推断暴力作用的方向;同时还可以推测损伤是何物所致,若致伤物不是一种,则应分析哪一种是造成致命伤的致伤物。

(7)颜色:对于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组织坏死、炎症反应等,要指明其颜色,常常根据颜色变化可推断损伤后经过时间。

(8)其他:损伤部位附着的异物(如火药、烟灰、泥沙、植物、凶器碎片、弹头、铁锈、头发、布片、组织碎片等),应详细检查并记录之,然后采取这些异物进行检验,为推断致伤物提供证据。

(二)体表各部位的检查

体表各部位的检查要全面、系统有步骤地进行。检查顺序应先静后动、从头到足、由左至右、自前而后。

(三)尸体外表的特殊检验

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中,有些细微损伤或尸体表面附着物、创腔内的异物等用肉眼不能观察和确定,在案情需要时,可借助仪器进行辅助检查和特殊检验。

(四)尸体外表检验的注意事项

1.对某些肉眼观察不清的微细损伤,如口鼻部及大腿内侧的表皮剥脱和皮肤上细小的附着物等可使用放大镜帮助观察。

2.疑有皮下出血的部位应切开检查以便与尸斑相鉴别。若切开后见组织内有凝血则可视为皮下出血。臀部等肌肉丰满部位宜深切检查。有时除出血外还要检查肌肉的受损情况,包括程度及范围等。

3.有些损伤,在伤后短时间内不易观察,待过一段时间后则较易观察,如表皮剥脱、枪弹损伤时皮肤挫伤轮等待干燥成皮革样化时较易观察。

4.注意体表较隐蔽部位的检查,如腋窝、会阴部等处。

5.枪弹创和刺创,仅作尸体外表检查则不完整,必须结合尸体解剖逐一完整地检查。

6.碎尸、爆炸死亡等特殊类型尸体的体表损伤检查可按尸块检验,与解剖检查同时进行。

7.尸体外表损伤取材时应注意尽量不影响尸体外貌,可作梭形或棱形切口取材,然后缝合。

8.进行尸体外表检验时仍须注意收集有关物证。如创腔异物和损伤处的附着物等。

9.尸体外表检查不能解决死因等问题时,必须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

三、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

(一)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的程序及方法

1、解剖术式

(1)直线切法: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向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必要时可自此向一侧或两侧腹股沟延长。一般常用此法。

(2)T字弧形切法:先从左肩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做一弧形横切口,再在该弧线中点向下作直线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此术式的优点是可保持颈部外形完整。

(3)Y字切开法:分别从左右耳后乳突垂直向下切至锁骨上缘,再向前内方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其余胸腹部切口同直线切法。颈部有损伤(如索沟、扼痕和创伤)时,应采用本术式。

(4)倒Y字形切开法:先按直线切法切开颈、胸部皮肤至腹上部,再作半圆形切开腹部,将皮瓣向下翻转,腹壁有损伤时可作此术式。

2、尸体解剖程序

法医学尸体解剖时应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化尸解。但因不同案例的要求不同,其操作程序可有区别。以一般最常用的解剖颅腔、颈部、胸腔、腹腔、盆腔的操作程序为例,大致有以下几种

(1)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比较常用。

(2)胸腔→腹腔→盆腔→颅腔→颈部:疑是缢、勒及扼颈致死者在采取此尸解程序。

(3)颈部→胸腔→腹部→盆腔→颅腔:可先将颈胸部内脏器官一起取出,再取腹腔、盆腔器官,也可将颈胸部连同腹盆腔内脏器官一起取出,然后在尸体外分别检查,最后解剖颅腔。

上述几种不同尸解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尸解者可以灵活应用,以不破坏损伤和病变,有利于寻找致死原因和死亡机制、确定致死方式为原则。

(二)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方法与内脏器官取出与检查

解剖术式有多种,但在一般情况下以各内脏器官联合取出法优点较多:①能保持各内脏器官联系,便于观察其相互关系;②保持各内脏器官血管联系,便于检查病变与血管病变的关系;③按系统将各内脏器官联合取出,便于教学讲解。

1、暴露胸腹腔

胸腹腔一般的观察  自下颌下缘正中开始,沿胸、腹正中线,绕脐左至耻骨联合部作直线形切开。

2、颈部和胸腔器官取出与检查

(1)联合取出法;

(2)器官分别取出法:即可先取颈部再取胸腔的器官,亦可先取胸腔再取颈部器官。

3、腹腔及盆腔内脏器官的取出及检查

腹腔及盆腔脏器的取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①各器官分别取出法。②按系统局部联合取出法。③腹腔盆腔器官联合取出法。

4、头部

颅脑检查可在体腔内脏器官取出之前或之后,以不同案例根据需要而定。

(1)头皮切开法:切开头皮前先观察头颅是否变形,头皮有无损伤、出血及头皮下血肿。若为蓄发者,可将头发分开,自一侧耳后经颅顶至另一侧耳后作弧形切开,将头皮向前后翻转。若为无蓄发者,则切线不宜经过颅顶,可自一侧耳后经枕骨粗隆至另一侧耳后切开,暴露颅盖骨。仔细检查头皮深部组织有无因外伤所致凝血块,骨质是否受损。

(2)锯开头骨

(3)取脑

(4)脑的切开与检查:大脑的切开与检验,有冠状切法、水平切法、矢状切法三种。

5、脊椎骨检查和脊髓的取出

对麻醉意外、高处坠落、交通事故等外伤时,或有先天性脊柱畸形、脊柱肿瘤或结核病变等疾病时,必须检查脊椎骨和脊髓。可从颈椎开始,依次向下检查脊椎骨折、脊椎移位、椎间盘脱出、椎间韧带及脊椎周围软组织撕裂、出血等外伤情况和其他病变。

四、法医病理学尸检中选择性检查

(一)空气栓塞的检验

1.检验的目的和意义:检查有无空气栓塞及空气的含量,从而为判断是否因空气栓塞致死提供证据。

2.需做空气栓塞检查的案例:空气栓塞是指多量空气进入血循环或溶于血液内的气体迅速游离,形成气体栓塞。包括静脉空气栓塞和动脉空气栓塞两种,以前者多见。动脉空气栓塞,即全身性空气栓塞,是指定空气经肺循环进入体内造成的全身空气栓塞。见于胸腔手术等情况。静脉空气栓塞,即肺空气栓塞,是指定空气经静脉或静脉窦进入体内造成的空气栓塞。常见于:①在诊治过程中或手术后随即死亡或在其后短时间内死亡者。②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使颈部或其他部位静脉破裂而死亡者。③减压病,是指溶于血液内的气体因体外在气压聚减而迅速游离,引起的气体栓塞,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不能用此方法检验。

3.检验方法步骤:①静脉空气栓塞的检查,应在开颅、开腹、解剖颈部之前进行。②打开胸腔时,尽量不要损伤锁骨下血管,以免导致含有空气的血液经破裂血管进入体腔,影响检验结果。可暂不切开胸锁关节和第一、二肋骨,而在第二、三肋间处切断胸骨体,打开胸腔。③开胸后,于原位在心包前壁作一纵形切口,检查心包腔有无积液及其颜色和数量。④用血管钳或有齿镊夹住切口边缘并向上提起,使心包腔呈囊袋状张开。⑤加入清水完全淹没心脏后,用解剖切刺破右心室,并旋转刀柄数次,若有水泡从水中涌出,即证实有静脉空气栓塞。⑥若需定量检查,可用一个300ml的长量筒,盛水后倒压在右心上方的水面上,再刺破右心室,将涌出的空气泡上入量筒内,即可判定空气量。

4.检验注意事项

(1)如濒死期患者曾开胸做心脏按摩术,心包被剪开过,不能做上述盛水穿刺试验时,可用20ml注射器,吸水约5ml,穿刺右心室,见有大量气泡涌入注射器内,亦可诊断。

(2)尸解时应注意检查右心室内有无血性泡沫。

(3)疑为静脉空气栓塞的尸体,应尽早做尸解,如右心及大静脉内因尸体腐败而出现腐败性气泡与空气栓塞较难鉴别。不过一般尸体腐败时虽可产生气泡,但量少。

脑顶部血管内的空气泡绝大多数是开颅除去颅盖骨时从矢状线撕破硬脑膜而致空气进入脑血管,这是一种常见的人工产物,勿误诊为空气栓塞。

(二)脂肪栓塞的检验

1.检验的目的意义:检查尸体血管内有无脂肪栓塞,为判断是否因脂肪栓塞致死提供证据。

2.需做脂肪栓塞的案例:凡死前有烧伤、皮肤有大面积挫伤,做过骨科手术或有长骨骨折、乳腺切除、油剂注射者及部分交通意外损伤的案例,应作本项检查。有时脂肪肝患者发生急性肝坏死时也可致脂肪栓塞。

3.检查方法:尸解时取肺、脑、肝、肾等组织做组织切片或冰冻切片,苏丹Ⅲ染色,镜检见血管内染猩红色小滴为脂滴。

4.注射事项:常规HE染色切片镜检见有较多空泡而疑空气栓塞时,必须经脂肪染色(苏丹Ⅲ染色)证实,方可确定。

(三)气胸、胸壁开放性损伤的检验

1.检验的目的意义:检查有无气胸,为判断是否气胸所致死亡提供证据。

2.需做气胸的案例:疑有肋骨骨折断端刺破肺膜和肺组织、大泡性肺气肿及肺脓肿破裂者或在颈、胸及上腹部进行过针刺治疗者。

3.检查方法:应在开颅、开腹及解剖颈部之前进行。方法是:在胸部正中做一纵形切口,将皮下组织剥离至两侧腋中线处,提起使其形成袋状,盛水后用刀在水面下刺破肋间间隙,若有气泡冒出水面,即可证实所胸的存在。如有胸壁的损伤,则证明是开放性胸壁损伤。

4.注射事项:剥离胸壁软组织时注意不要剥破肋间肌和胸膜,以免空气经破裂处进入胸腔造成假阳性结果。

(四)心脏传导系统的检验

检查心传导系统病变,常须作大量切片染色,而且除完全房室传导阻滞外,其它传导紊乱不易查出。需要时可选切组织块作连续切片或间断连续切片检查。窦房结(SAN)位于上腔静脉与右心房交界的界沟或界嵴上方,也即右房最上方与上腔静脉连接处,其中心有右冠状动脉可助显示。取组织块时,可在上述部位纵切含上腔静脉及右房各半,宽约3~100px之组织,纵切成3~6个组织块包埋。

(五)肺动脉栓塞及相关血管的检查

1.检验的目的意义  检查下肢及盆腔静脉有无血栓,为肺动脉栓塞致死者找到血栓来源。

2.需做此项检查的案例  生前长期卧床者;下肢外伤后死亡或并已发现有肺动脉栓塞死亡者。

3.检查方法

(1)下肢静脉血栓的检验:尸体俯卧位。从足跟至月国窝直线切开皮肤,并向两侧分离,暴露月国窝静脉,剪开检查血栓。或切断腓肠肌跟腱,再自下而上将腓肠肌与骨分离,然后以50px的间距对腓肠肌作横切面。从横断的静脉中如迅速突出坚实呈香肠样结构者为血栓,并注意血栓的部位、大小和长度;不迅速突出而呈松驰块状物为死后凝血块。也可在大腿内侧切开皮肤、肌肉,自股静脉断端开始纵形剪开,观察有无血栓及其部位、大小和长度。

(2)盆腔静脉血栓的检验:尸体仰卧位。打开腹腔后,分离腹膜,检查卵巢静脉、子宫静脉、阴道静脉及髂内静脉有无呈条索状增粗、变实、质硬的血栓及炎症的改变。再从各韧带的外侧处切断子宫及附件与盆腔壁的连系,将子宫、附件及各韧带一起取出,仔细检查各主要静脉内有无血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