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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拓展资料
一、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包括:调查材料及病历资料、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药(毒)物化验、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等步骤。
二、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注意事项
1.及时提取相关标本。
2.急性失血休克尸检时,应注意仔细寻找出血的血管,包括病变、外伤、误切、结扎线脱落的血管,这类血管周围一般有血栓附着,流水冲洗不易脱落。
3.术后死亡,尤其在接受新诊疗技术及专科手术后发生的死亡,在鉴定时建议:①尸检前向专科医生咨询,必要时邀请相关临床专家对尸检进行指导;②重点检查手术部位有无医源性损伤、错扎血管、误切器官等失误;③探查血管、胆管系统或输尿管等易损伤的组织,最好在人体手术部位原位检查,经福尔马林固定后则难以探查及分辨。
4.手术或诊疗过程中用过麻醉药物,应取脑脊液或血液检测麻醉药的含量。连续硬脊膜外麻醉术后死亡者,应注意锯开脊柱检查硬脊膜有无穿孔;参照临床腰穿或取脑脊液的方法,从远离麻醉部位的小脑延髓池、腰椎间隙、侧脑室提取脑脊液。
5.怀疑输血事故致死,应注意核对血型。提取死者头发、指甲及肋软骨以确定血型;同时注意对留存的血样进行细菌培养,检验血液是否被污染。
6.怀疑输液发热反应致死,应注意保存疑有致热源的液体,包括未输完的液体及同批号的液体,对输液用具也应作致热原检查;还应提取血样进行细菌培养。
7.怀疑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注意检查喉头、声门、会厌是否有重度水肿;喉头、胃肠粘膜、肺、脾等器官嗜酸性粒细胞是否增多,但要注意与支气管哮喘及寄生虫病鉴别;血清IgE、类胰蛋白酶水平及肥大细胞脱颗粒试验对药物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8.感染性休克者,除感染局部有明显炎性反应外,主要器官血管内可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注意死后及时取血,进行血培养,并与死后腐败菌落相区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死者,全身皮肤、粘膜和器官出血,部分器官可见小梗死灶,肾小球毛细血管丛及肺毛细血管可有透明血栓形成。
9.怀疑预防接种导致死亡,应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组织调查;解剖前应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商量具有针对性的解剖方案,按疫苗特性提取、保藏有价值的组织、分泌物标本。
10.如疑为传染病死亡,应当遵守《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解剖标本的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1.医疗纠纷尸检应合理使用临床各项现代化检查技术及设备,如血管造影术、MRI、CT片、病毒培养及鉴定等。怀疑空气栓塞、气胸、骨折或在尸体上观察插管和导管位置时,争取做X线检查。
12.尸检后应注意器官标本和/或血、尿等其它检材的保存,器官的处理和保存时限应以协议书形式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并完成签字手续;当接收其它机构送检案件时,需当面核对标本数量及种类,尤其注意血液、皮肤等体积小、易丢失的重要检材,并需注明标本固定及自溶情况。
13.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尸检可以查明死因,但也有少数案例,即使经过详细的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及毒物化验,也不能找到确切的死因,被称为“阴性解剖”,如迷走神经抑制、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long QT syndrome,LQTS)和Brugada综合征诱发的致死性心律失常,冠状动脉痉挛、喉痉挛等导致的猝死。但尸检仍然是必要的,至少可以排除某些死因。
三、法医病理学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1.确定死因:死亡原因的确定往往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主要任务,为医疗纠纷的行政或司法诉讼技术鉴定提供依据。
2.判断有无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的一项内容,法医病理学鉴定书需根据委托事项作出有无医疗过错的结论。
3.判断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其它:尸检的鉴定结果应及时向医务人员反馈信息,便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水平,促进医学发展;如果猝死的疾病发现有遗传倾向,如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则可给予患者家属必要的医学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