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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请诉讼的事件。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患方怀疑其发生了诸如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费用,以及其它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主要发生于诊疗过程中,如门诊、住院期间,有时即使诊疗活动已经结束,患方只要怀疑其不良后果是诊疗过错,也会引起医疗纠纷。
3.不良后果发生的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个体诊所,甚至也可以是未取得合法执照和营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illegal medical practice)诊所。
4.医患双方如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则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请司法诉讼。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或medical 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构成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错行为。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国务院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卫生部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等。特别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错行为必须是非故意的或意外的,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具有伤害性。
4.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