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猝死概述
  • 1 课程内容
  • 2 PPT
  • 3 授课视频
  • 4 拓展资料

猝死(suddenunexpected death)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

一、猝死的特征

猝死最根本的属性就是它的自然性(即非暴力性)。同时,猝死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死亡的急骤性

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限(出现明显症状或体征至死亡的时段),一般认为为24h。在法医学实践中常见到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极为短暂的案例,有的仅有几十秒钟,称为即时死(Instantaneous Death)。

(二)死亡的意外性

意外性是指死者生前并未感知将有生命危险,客观体征也未显现出危重迹象,却发生突然死亡让人们难以接受,从而导致人们产生种种的质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猝死的意外性更具有法医学意义。

(三)疾病的潜在性

由于疾病或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死者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轻微未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重视和注意,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也有部分案例,尸检并未发现明显病变,推测为生命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所致,其死因目前仍在研究之中,称之为猝死综合征(Sudden Death Syndrome)。

二、猝死的原因

结合临床医学以及猝死的流行病学资料,研究分析猝死发生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不仅具有法医学意义,对预防猝死的发生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内在条件因素

重要器官存在的致命的潜在性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以及特殊体质,年龄、性别等,均可构成猝死的内在条件因素。

1.体内潜在性疾病  在成人猝死中,心血管系统疾病居首位,呼吸系统或神经系统疾病次之。在小儿,呼吸系统疾病最为多见

2.性别  男性显著多于女性,比例约为4:1,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①与体内性激素有关:青壮年猝死男性显著多于女性;研究发现雌激素对人体心血管系统有显著的保护作用;②与性情和不良嗜好有关:性情急燥者以及嗜烟酒、暴饮暴食者男性显著多于女性;③与参加各种活动和体力劳动有关:男性青壮年户外活动多、社会交往广泛、精神和生理应激现象较为复杂,又多从事重体力劳动,故受影响较大。

3.年龄  猝死虽可发生于任何年龄段,但30-50岁之间为高峰期

4.种族与特异体质  居住在东南亚的人种猝死发生数较多,其中最多的是华裔人。患有颈动脉体异常、染色体异常、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甲状腺发育异常等特异体质的个体,在受到某些轻微刺激时可能导致突发的生命器官功能障碍,甚至在没有明显刺激因素存在的情况下(睡眠中),也可产生危及生命的后果,但均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5.职业  猝死可见于各种不同职业,以工人和农民居多;生活环境不安定、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可能是猝死的危险因素。

(二)猝死的诱发因素

常见的猝死外在诱发因素有以下几种:

1.精神、心理因素 愤怒、狂喜、悲伤、焦虑、恐惧、惊吓、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是引发猝死的常见诱因。

2.过度疲劳  剧烈的体力活动或过度疲劳,都可使心脏负荷突然增加,有潜在性心血管疾病者,常可因此发生急性心肌缺血或心室纤颤、心脏停搏而猝死。

3.热冷刺激  气温高和相对湿度低时,尤其是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体内血细胞压积和全血粘度都会增高,特别是患高血压病和动脉硬化的老年人,容易诱发脑出血或脑血管栓塞。气温骤冷、冷水浴等亦可引起末梢小动脉收缩、血压升高、心脏负荷突然增大而引发猝死。

4.季节  猝死可发生在任何季节,我国北方以寒冷的冬季发生率为高,特别是在天气突然转冷的时节猝死发生率最高,其中心血管疾病猝死居首位;而南方则以炎热的夏季猝死发生率为多。

5.地区与场所 猝死的高发区比较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猝死可以发生于任何场所,居住环境拥挤以及在高强度的生产劳动环境中易发生猝死。

6.其他  过度饮酒、暴食等可诱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导致突然死亡。过度吸烟、饮酒等也可诱发冠心病猝死。

三、 猝死法医学鉴定的意义

(一)查明死亡原因

猝死者因为死亡发生突然且出人意外,易被怀疑为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特别是案情复杂,或已有他杀嫌疑时,查明死亡原因显得更加重要。还有在医疗期间发生的猝死,常引发医疗纠纷。必须由法医作尸体剖验鉴定,以解除怀疑,化解矛盾。

(二)明确伤病关系

通过法医学鉴定应明确伤病关系,是疾病为主,损伤为次;还是损伤为主,疾病为次;有时损伤是诱因,疾病是死亡主要原因。

(三)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

有些案件表面看似乎是猝死,而实际上是一些犯罪分子杀人后企图逃脱法律惩罚,谎报突然病死,并且伪造现场。因此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对所有猝死案件的尸体都应仔细解剖以查出真正的死亡原因。

(四)积累研究材料和获取统计学资料

通过全面系统的尸检,可以获得猝死的人体研究检材,积累猝死的统计学资料,不仅能为法医学教学和科研服务,还能对相关医学学科产生积极的意义和提高猝死的防治水平。

四、猝死的法医学鉴定

 (一)案情调查

猝死是突然、意外发生的,因此详细向死者的亲属、朋友或单位以及医护人员,了解死者的既往史、家族史、死前的状态和死亡时间等情况显得格外重要。收集有关病历资料、调查过去病史时,要注意调查案情的真实性、可信性。通过细致地调查案情,不仅有利于为查明猝死原因提供线索,还可为揭露伪报猝死的暴力性死亡提供证据。

(二)现场勘查验

猝死可发生于各种场所,及时、细致、全面、客观的现场勘查,对排除暴力性致死或对猝死的真正死因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必须通过现场勘查,寻找有无他人遗留的痕迹;有无挣扎、搏斗迹象;有无血迹;有无可疑引起中毒遗留物(包括药品、食物、呕吐物)等。

(三)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

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是判定猝死、查明死因的关键。大部分猝死案例,通过解剖和病理组织检查均可发现明显的器官病变。还需提取胃肠道内容物、尿、血、脑脊液、眼房水等标本以及相关内脏器官组织进行生物化学、药物或毒物检验,以排除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切忌不完整的局部解剖,或因粗心大意遗漏必要的检查,导致尸体被处理后死因不清,或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四)死因分析与鉴定结论

1.死因明确的猝死  在排除了暴力致死因素后,而且内脏器官的病理学改变足以明确猝死的原因,如心室壁瘤破裂、夹层动脉壁破裂引起急性心包填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Ⅳ级,管腔狭窄伴大面积心肌梗死等引起的猝死。

2.无器质性病变的猝死  部分猝死案例即使经过系统的全面解剖,也不能发现致命病变,虽然可以排除损伤、窒息、中毒等暴力死亡,但死亡原因仍难确定;在鉴定过程中必须结合发病特点、案情、现场情况、尸体检验、毒物分析等,慎重缜密地作出鉴定(如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婴幼儿猝死综合征)。

3.疾病与中毒并存的猝死  通过尸体解剖发现引起猝死的疾病,同时又在体内检出毒物,此刻要判定毒物的量对引发死亡有多大影响。如毒物达到致死量,即便有明显的病理改变,仍应考虑中毒死。相反,体内虽然检出毒物,但含量尚不足致人死亡,而疾病的程度足以引起死亡的,应判断为疾病引起的猝死。总之,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综合分析后再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