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烧伤与烧死
  • 1 课程内容
  • 2 PPT
  • 3 授课视频
  • 4 拓展资料

广义的烧伤(burn),又称热损伤(thermalinjury),是指因炽热的流体、火焰、蒸汽和高温气体而引起的组织损伤。通常所说的烧伤、烧死都是指火焰与躯体直接接触后导致的损伤或死亡。因热液、蒸汽与躯体直接接触所引起的组织损伤,称为烫伤(scalding)。

因电能、化学物质、放射活性物照射引起的损伤在临床上也均被认为是烧伤,但在病理学改变、全身影响、病程、转归、预后等方面各有其特殊性,分别称为电(流)烧伤、化学性烧伤和放射性烧伤。

一、烧伤严重程度的估计

影响烧伤严重程度的因素很多,如烧伤原因、烧伤部位、复合伤或复合中毒等。一般来说,烧伤深度和面积是估计烧伤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

(一)烧伤深度的估计

高温作用于体表所引起的损害程度,主要取决于温度的高低与接触的时间,二者均与烧伤深度成正比。对皮肤烧伤深度的估计,临床上普遍采用三度四分法,而法医学尸体检验常有尸体炭化,采用四度分级法。

1. I度烧伤(红斑性烧伤)  为最轻度热损伤,40~50℃热源短时间作用于机体即可发生。长时间暴露在日光下,也可导致I度烧伤。表皮角质层、透明层、颗粒层甚至棘细胞层发生损伤。肉眼见损伤局部皮肤红、肿、干燥,不形成创面。3~5天后局部由红转为淡褐色,表皮皱缩。稍重者可发生表皮浅层脱落,露出红嫩光滑的上皮面而愈合,不留瘢痕,可有短时间的色素沉着。

皮肤红斑是生前受热作用的反应,但也可见于高温作用于刚死不久的尸体。死后1~4小时,尸体接触50~60℃热源,可产生表皮下血管扩张,说明红斑并非生前热作用的可靠证据。

2. II度烧伤(水疱性烧伤)  根据伤及皮肤结构的深浅又分为两类。

(1)浅II度烧伤:较高温度热源(如50~70℃)作用于机体可发生浅II度烧伤。损伤包括表皮全层和部分真皮乳头层。局部红肿明显,有大小不一的水疱形成,内含淡黄色(有时为淡红色)澄清液体或含有蛋白的胶状物。将水疱剪破掀开后,创面显露红润而潮湿的真皮,质地较软,并可见扩张、充血的毛细血管网,表现为颗粒状或脉络状。干燥后,创面变硬色深,呈羊皮纸样。显微镜下见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或表皮内部。顶部为坏死的表皮,底部为真皮乳头层,真皮层间质水肿、血管充血,生前烧伤存活4~8小时后可见中性粒细胞浸润;毛细血管内皮细胞肿胀,部分变性坏死,可见透明血栓。烧伤水疱系一种生活反应,如无继发感染,一般经过1~2周后痊愈,亦不遗留瘢痕。有时有较长时间的色素改变(过多或减少)。死后不久的尸体受热作用也可导致水疱形成,但通常渗出液量较少,且无炎症反应

(2)深II度烧伤:伤及真皮网状层,但真皮深层及其中的皮肤附件结构仍保存。肉眼见烧伤局部皮肤苍白或形成半透明痂皮,痂皮下可见散在的细小红点,为残存的皮肤附件周围充血的毛细血管丛,水疱可有可无。显微镜下见表皮全层、真皮大部分组织凝固性坏死,结构消失,有时皮肤附件轮廓尚可辨认;痂下组织充血、水肿;如存活超过12小时,在坏死层和存活组织之间可见白细胞浸润带。深II度烧伤创面经3~4周可自行愈合,但易发生感染而遗留瘢痕,且瘢痕组织增生的机会也较多。

3. III度烧伤(焦痂性烧伤)  温度在65~70℃以上始可发生,烧伤局部皮肤全层(包括附件)全部坏死,甚至可伤及皮下脂肪、肌肉和骨骼。肉眼见烧伤皮肤凝固变薄,形成半透明的褐色焦痂,硬如皮革,透过焦痂可见粗大血管网(为皮下淤滞或栓塞的血管),其间有些小血管与之相连。显微镜下见皮肤各层附件结构和皮下脂肪组织均发生凝固性坏死而呈均质化,或隐见组织轮廓;痂下组织血管充血、淤滞或有血栓形成,水肿明显,与存活组织交界处有明显的白细胞浸润带。皮下组织中的大静脉壁坏死,管腔内红细胞崩解并发生凝集。烧伤肌肉呈半透明状、深红色,镜下不能辨认,肌纤维纹理消失而互相融合,呈均质化或肌浆溶解,肌细胞核固缩或溶解消失。被烧伤的骨骼呈褐色,骨板结构模糊,骨细胞消失只留下卵圆形空隙,在HE染色切片中呈一片蓝色物质。大面积的创面愈合形成大量瘢痕,以后可发生局部挛缩、畸形。

4. IV度烧伤(炭化)  因火焰长时间烧灼后形成。火焰长时间的作用使组织中水分丧失,蛋白凝固,组织收缩,变硬变脆,外观呈黑色,称为炭化(charring)。若组织继续被火焰燃烧,则由炭化转为灰化。炭化完全破坏了皮肤及其深层组织,可达骨质,导致整个肢体或躯干阶段性大范围破坏。

烫伤损伤程度也可分为I-III度,其表现与烧伤相似。除非是融化的金属烫伤,一般不会出现炭化现象。

(二)烧伤面积估算

就烧伤对人体的影响而言,一般认为烧伤面积比烧伤深度更为重要,当II度烧伤占1/2体表面积或III度烧伤达1/3体表面积时,即可引起死亡。估计烧伤面积目前采用较多的有中国九分法和手掌法。

1. 中国九分法  成人体表面积:头颈部9%(1个9%),双上肢18%(2个9%),躯干27%(3个9%,其中含会阴1%),双下肢46%(5个9%,其中含双臀5%,另加1%),共为11×9%+1%=100%。儿童(12岁以下)的躯干和双上肢的体表面积所占百分比与成人相似。儿童体表面积的特点是头大下肢小,并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比例也不同。估计儿童烧伤面积时应予注意,可按下列简易公式计算:

        头颈部体表面积(%)=9%+(12—年龄)%;

        双下肢体表面积(%)=46%-(12—年龄)%。

2.手掌法  五指并拢,一掌面积约等于体表面积的1%。此法可用于小片烧伤的估计或辅助九分法的不足。具体做法:如果测量人员手掌与伤者手掌面积相同,则直接以测量人员手掌测量;或按伤者的手掌裁剪一块硬纸板来测量。

3.人体体表面积计算方法

体表面积(m2)=0.61H(身高m)+0.0128W(体重kg)-0.1529

二、烧死尸体的病理学改变

(一)体表改变

1. 衣物残片  在火势不太严重的火场中,死者身上往往留有衣着残片,根据衣物残片或其他不易燃烧的物品可以帮助认定死者身份。同时,残存衣着覆盖部位的皮肤热损伤较轻,甚至没有热损伤的痕迹,这对判断烧死者当时的体位很有帮助。

2. 尸斑鲜红,尸表油腻  由于烧死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较高,尸斑常呈现鲜红色。皮下组织中的脂肪在高温作用下渗出到皮肤表面,使得尸表油腻。在尸表完全炭化的尸体,尸表油腻也很明显。

3. 皮肤烧伤  死者体表皮肤上可见各种深度的烧伤(红斑、水疱、焦痂、炭化)。皮肤亦可呈黄褐色皮革样化,或某些部位被烟雾熏黑。典型的烧伤可伴有明显的充血、水肿、炎症反应和坏死改变,肉眼可见水疱周围有5~20mm的红色区域,但水疱周围的红色区域性改变并不能作为生前烧死的证据,因尸体经焚烧也会出现类似改变。在有毛发的部位,毛发受热皱缩、卷曲,尖端呈黑褐色,脆性增加,或完全被烧毁。

4. 眼部改变  在火场中,由于烟雾刺激,受害人往往反射性紧闭双目,死后可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烟雾炭末熏黑的“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角膜表面和睑结膜囊内也无烟灰和炭末沉积。由于双目紧闭,睫毛仅尖端被烧焦,称为睫毛征候。这些表现可作为生前烧死的特征

5. 拳斗姿势  全身被烧时,肌肉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较伸肌发达,屈肌收缩较伸肌强,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类似拳击手在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拳斗姿势”(pugilistic attitude)。拳斗姿势在死后焚尸也可形成,故不能藉以鉴别生前烧死或死后焚尸。

6. 假裂创 高温使皮肤组织中水分蒸发,干燥变脆,皮肤凝固收缩,发生顺皮纹的裂开,形成梭形创口,酷似切创,称为假裂创(false split)。在移动尸体时,炭化松碎的皮肤也会裂开。这种假裂创有时会被误认为是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假裂创伤口常较浅,仅伤及皮肤,若肌层也裂开,皮下组织可从创口翻出,但须注意此时肌层的裂开是平行于肌束走向。若肌层断裂是垂直于肌束走向的,则由外伤导致的可能性大。假裂创可在任何部位发生,但较多见于四肢伸侧及肘、膝关节和头部。由于皮肤与肌肉收缩程度不同,创壁常不在同一平面上,创腔内没有血液。

7. 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  多见于严重烧伤及炭化的尸体。由于长时间高温作用,组织器官内水分丧失,组织坏死、炭化,使得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甚至四肢末端缺失。2岁以下的婴幼儿尸体甚至可以被完全烧毁,仅留下少量骨灰。

8. 骨破裂 高温破坏骨的有机质而使其松脆,亦可使颅骨及长骨骨髓腔内产生气泡,造成骨破裂,易发生于上肢的腕部及下肢的踝部。焚烧后的骨质常呈灰白色,骨皮质表面可见多处骨折样破裂。头面部被焚烧时,软组织较容易焚毁,导致颅骨暴露,颅骨表面大量星芒状、裂隙状骨折,严重者颅盖骨完全毁坏,脑组织暴露。

9. 其它改变  当胸、腹受热时,胸、腹腔内产生的气体可使胸、腹壁破裂,内脏器官脱出。这些损伤有时极易被误认为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但实际案例中鉴别极为困难,甚至无法鉴别,特别是在深部组织都严重烧伤者更难鉴别。

(二)内部器官改变

不论尸表烧损程度如何,火场中尸体仍有尸体剖验的意义,因内脏器官常保留较好,解剖时可采取组织和血液,检测一氧化碳、酒精或其他毒物,并可采取样本进行DNA分析。

1. 呼吸系统  在火场高温环境中,即使躯体未与火焰发生直接接触,现场中灼热的火焰、空气、蒸汽、烟雾或其他有害气体也会随呼吸进入呼吸道、肺,引起呼吸道和肺的损伤。

呼吸道粘膜表面可见烟灰、炭尘沉积,有时与粘液混合形成黑色线条状粘痰;会厌、喉头、气管、支气管等粘膜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有时可形成水疱,严重者上述部位形成白喉样假膜,容易剥离。假膜主要由纤维蛋白、坏死的粘膜、粘液及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症细胞等组成。上述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光镜下显示呼吸道粘膜上皮肿胀及表面凝固性坏死,上皮细胞核变细长,呈栅栏状排列。粘膜腺体分泌亢进,粘膜血管内红细胞碎裂并聚集成团,粘膜下层水肿,原纵行排列的弹力纤维变成不规则或网状。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是生前烧死最确切的证据,但有些中毒死亡者也可不出现此综合征。

肺广泛性充血、出血、水肿、气肿或塌陷,质地变实,切面呈鲜红色。严重的肺水肿有时会导致口鼻出现蕈样泡沫。若死者胸壁炭化,则可见肺组织发生凝固性坏死。光镜下细支气管粘膜上皮细胞核浓缩、变细长,管壁贴附一层蛋白性深红色的液状物。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肺泡间隔水肿,肺泡腔内充满浓染凝固状含蛋白的液体,并有脱落的肺泡上皮,偶见大量的巨噬细胞积聚。肺组织表现为出血性肺水肿与肺不张。肺小血管及毛细血管内可形成纤维蛋白性血栓(主要由纤维蛋白和血小板构成)。有时肺小血管中可见脂肪,这是由于血液中脂质成分受热,物理化学性质改变,形成脂滴,或因骨质被烧断裂,骨髓脂肪进入血液之故。存活一段时间者,肺的毛细血管内巨噬细胞增多。

2. 心脏及血液  心血多呈鲜红色流动状,心外膜下可见点状出血,左心室内膜下可有出血点,心肌光泽减退,呈灰红色或土黄色。火灾现场可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吸入人体后,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并随血液循环分布至全身各器官,因此生前烧死者内脏器官多呈鲜红色或樱红色。光镜下见心肌纤维肿胀,均质化,心肌横纹模糊不清,心肌间质充血、出血,毛细血管内皮细胞肿胀,透明血栓形成。延迟性死亡者心肌间质可有炎症细胞浸润。

3. 消化道 食道、胃内有时可见炭末,说明死者在火场中有过吞咽行为,比呼吸道的炭末沉积更具有价值。

多数烧死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消化管病变,如粘膜充血、出血、水肿、糜烂或溃疡。其中迟发性死亡者较多的改变是胃、十二指肠溃疡(Curling溃疡)的形成。Curling溃疡一般较浅,偶尔可深达肌层或穿孔,直径多小于0. 125px;常为多发性,一般呈圆形或卵圆形,亦有些为不规则形、星形或蜿蜒状;部位多见于胃窦、胃小弯、胃底或十二指肠后壁;溃疡底部及边缘缺乏或仅有轻微炎症反应。其形成的机制是由于机体处于应激状态时,体内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皮质激素分泌增多,胃酸分泌亢进,从而形成胃、十二指肠粘膜的糜烂或溃疡。

4.颅脑  烧伤患者常有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有时可发生海马钩回疝,蛛网膜、脑实质充血、水肿,血管壁血浆浸润,有时发生纤维素样坏死。显微镜下见神经细胞肿胀、均质化或空泡变性,以小脑浦肯野氏细胞、桥脑及大脑皮质神经元表现较为明显,胶质细胞增生,可见卫星现象。

烧死尸体有时可见颅骨骨折,焚烧而导致的颅骨骨折一般为星芒状或裂隙状,因同时受热的脑组织内压力增高,导致骨折片向外翻,应注意与外伤性颅骨骨折鉴别。

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中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extradural heat hematoma)。硬脑膜外热血肿多呈砖红色或巧克力色;血肿外周部分血液发生凝固,可附着在颅骨内板上,血肿中心部分的血液可呈液态或半流体状,形似粘土;有时血液被高温煮沸产生气泡,致使血肿内形成许多大小不一的空泡,形似蜂窝状;有时颅骨被烧裂,板障骨髓内的脂肪渗出,则血肿内混有脂肪成分。血肿形成处的颅骨多被烧成焦炭状,软组织缺失。该血肿易与外伤性硬膜外血肿相鉴别。但应注意的是,当机械性暴力与高温共同作用于头部时,鉴别时难度较大。而一旦发现硬脑膜下血肿,则应为外伤所致。

硬脑膜外热血肿与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鉴别要点


硬脑膜外热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 

形成原因

高温作用,为死后形成

外力作用,均为生前形成 

血肿部位

多在颅顶部

不一定,双颞部多见 

范围

较大,重可达100克以上

血肿常局限

质地

软,有弹性 

形态

新月形,边缘锐利

多为纺锤形

血肿颜色

砖红色或暗红色

均为暗红色 

血肿结构

松软,内含脂肪及气泡,蜂窝状

血肿致密而坚硬 

与颅骨关系

与颅骨相贴,与硬脑膜粘连不紧密

血肿挤压颅骨,并与硬脑膜紧密粘连 

血肿HbCO含量

升高

 

伴发情况

头部无外伤,颅骨有烧焦、炭化,颅骨骨折为外凸或星芒状

头部相应部位有外伤痕迹,常伴有颅骨骨折 


5.其他器官的改变  急速烧死者,肝、脾、肾等器官的改变往往是休克的后果。随着烧伤后存活时间的延长,可出现一系列的变化。常见毛细血管管壁通透性增高,蛋白性水肿,浆液性炎的改变。

大面积烧伤后,肝细胞混浊肿胀、空泡变性、脂肪变性或坏死;亦可见肝细胞再生,kupper’s细胞增生、肿胀、吞噬增强。肝窦周围间隙增宽、浆液浸润及灶性出血。汇管区淋巴细胞浸润,偶见浆细胞浸润。

烧伤后数小时,淋巴组织普遍变性、坏死,包括淋巴结、脾小结、扁桃体及肠管集合淋巴小结等。淋巴结肿大、充血,细胞坏死,组织细胞增殖、吞噬活跃,浆细胞增多,中性粒细胞浸润。

肾体积肿大,重量增加。肾小球毛细血管襻皱缩,呈分叶状,系膜区增宽;球囊腔内见渗出液。肾小管上皮细胞浊肿、空泡变性、坏死。肾小管管腔扩张,可见血红蛋白管型。间质充血、水肿,局灶性淋巴细胞、浆细胞和单核细胞浸润。

肾上腺淤血、肿胀,重量增加。切面皮质增厚,皮质、髓质充血或伴有出血。光镜下见肾上腺皮质束状带类脂质明显减少或消失,皮质细胞变性、坏死,轻度灶性出血,少数广泛出血。烧伤后存活一段时间者,肾上腺皮质可有增生性改变。

三、火场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

面对火场中发现的尸体,法医病理学工作者需参与现场勘查及负责尸体解剖,并需解决下列问题:明确死亡原因、鉴别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确定死亡方式及尸体的个人识别。

(一)现场勘查

当火场上发现尸体时,需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消防人员、刑侦人员和相关人员密切配合。火灾现场勘查应注意安全,重点是收集引火物、寻找火源及寻找带有纵火痕迹的物证,如装有油类的容器,浇有油类的木柴、稻草、废纸、刨花及火柴、香烟头等物。另外要注意特殊气味,如煤油、汽油、柴油、硫磺、硝化纤维素等。必要时可采取现场空气、死者残留的衣服及部分现场灰烬,以备检测用。

(二)死亡原因

火场中死亡者除了火焰热作用导致死亡外,很大部分是因中毒而致死亡,部分是因机械性损伤而致死亡,也有可能是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死亡。

1. 烧死 烧死的主要机制:①体表广泛烧伤,剧烈疼痛,反射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原发性休克;②大面积烧伤者,由于血管通透性增高,大量血浆、组织液丢失,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③红细胞破坏释出钾,高钾血症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或心跳骤停;④内脏器官的并发症和继发感染。

2. 窒息 在火场中由于吸入热的空气、火焰、烟雾或刺激性气体,引起急性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分泌物堵塞呼吸道,急性肺水肿,均可引起呼吸困难而导致窒息死亡。另外火场中迎面扑来的火焰及烟雾也可使受害者不能呼吸,火场中氧气大量消耗后致空气中缺氧,这些因素均会导致受害者短时间内窒息而死亡。

3. 中毒 火场中由于燃烧不完全,常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吸入后可导致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生前烧死的健康成年人,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常在40%以上。除了一氧化碳外,火场中如有含氮物质如硝化纤维素膜燃烧时,还可释放出二氧化氮、四氧化二氮、氰化氢等剧毒气体;羊毛和丝织品燃烧时,会产生硫化氢和硫的氧化物;现代建筑、装潢过程中大量采用合成建筑材料、塑料、装饰材料等石油化工制品,燃烧时会释放出氯、磷、氰化氢及一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气体吸入后,也可导致受害者中毒死亡。

4.机械性损伤  现代建筑中经常使用的钢筋、混凝土,在高温时(650℃以上)就会软化崩塌,导致建筑倒塌,砸压火场中的人员,造成严重的机械性损伤致死亡。火场中受害者慌不择路从高处坠落或奔跑中碰撞其它物体,也可导致严重机械性损伤而死亡。有些损伤极易被误认为他人故意所为,鉴定时需特别留意。

火灾现场未死亡者,如烧伤程度严重,也可能在烧伤后数小时、数天甚至数周后因烧伤的并发症而死亡。主要的并发症有继发性低血容量性休克,心、脑、肾、肾上腺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等。

(三)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

在火灾现场发现的尸体须鉴别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鉴别的主要依据是尸体上有无局部或全身的生活反应。

烧死的生活反应主要表现在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及外眼角皱褶、睫毛征候等方面。口腔、咽喉及气管、支气管管腔内烟灰炭尘沉积越深,越能证明是生前吸入的。烟灰炭尘可深入到二级或三级支气管甚至肺泡内。胃内炭末说明死者在火场中有吞咽行为,也是一种生活反应。死后被焚,烟灰炭末仅沉着于口鼻部,不会出现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及休克肺。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明显增多是烧死的重要证据。应取心血或大血管内的血液进行测定。死于火场中的健康成人,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可达50%~70%以上;在幼儿及老人,含量可稍低。吸烟者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平时即可有8%~10%,故遇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低者,鉴定时应谨慎。

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的鉴别


生前烧死 

死后焚尸

皮肤 

皮肤烧伤伴有生活反应

皮肤烧伤一般无生活反应

眼睛 

眼睛有“睫毛征候”与“鹅爪状改变”

无此改变

呼吸道

气管、大支气管内可见烟灰、炭末沉着,呼吸道表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

烟灰、炭末仅在口鼻部

呼吸道无高温作用的表现

胃内可查见炭末

胃内无炭末

HbCO

血液内查出高浓度的HbCO

无或含量极低(吸烟者) 

死亡原因

烧死、中毒或压砸等

机械性损伤、中毒或机械性窒息等 


烧死时形成的裂创应与切创和砍创区别。切创和砍创创口常较深,创的长轴方向不一,常切断(或砍断)肌肉乃至骨骼,创壁光滑而整齐,创腔内可见凝血块,深部组织可有出血。而在火场烧死过程形成的裂创一般较浅,且创的长轴与皮纹方向一致;即使有时有肌层断裂,由于皮肤、肌肉的收缩程度不同,创壁皮肤、肌肉断端不在一个平面上,以致创壁不光滑、平整。鉴别时还应对现场的血痕、血迹、可疑致伤物(木梁、砖石、棍棒等)及尸体所处位置进行仔细勘查,结合创的特征,分析损伤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鉴别生前烧死与焚尸并不困难。但由于生前烧伤呼吸道粘膜不一定都有烟灰、炭末沉着,肺血管不一定都发生脂肪栓塞,心及大血管的血液不一定都有高浓度的HbCO。因此,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濒死伤,鉴别烧死与焚尸是一件复杂又艰巨的工作,应做系统全面的仔细检查,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死亡方式

烧死(烧伤)多数属于意外或灾害,自杀与他杀较少见,但是利用火烧而焚尸灭迹以掩盖其杀人罪行者则较常见。

意外或灾害性烧死者最多见。常见的意外情况有:老人、儿童、体弱无力者、癫痫发作者、醉酒状态,因无能力将火扑灭或逃离火场而被烧死。而灾害性烧死多造成群体性死亡,案情明显,如房屋、船只、飞机或森林着火、油库燃烧或伴有着火的交通事故等。尸体检验常可发现典型的生前烧死征象,现场勘查可找到起火原因。

自焚者往往自己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从头部往下浇洒,然后点火自焚。一般有明显的现场,多在公开场合进行,多由于某种迷信、邪教或陋习,或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自焚烧伤的特点是:尸表可见不同程度的烧伤,且身体上半身较下半身烧伤程度重;心血中HbCO浓度多数不高(一般多低于30%),因为自焚的环境常较开阔,燃烧充分;但在空间较小的环境内自焚时HbCO浓度可较高。有时,自焚者可合并损伤或中毒的表现,如割腕、刎颈等,其损伤的形态及分布符合自伤的特点,而自焚前曾服毒者现场常可找到遗留的毒物容器或用具。

单纯利用烧死进行他杀较少见,而利用焚尸灭迹掩盖杀人罪行则较多见。单纯以烧为手段杀人,仅靠尸体检查无法认定,只有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实验室检查等综合评定,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他杀后焚烧尸体常留有他杀的痕迹,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中毒的毒物或改变。出于纵火焚尸的目的,一般尸体周围焚烧最重,现场多经过伪装,且尸体解剖无生前烧死的特征,但可以发现导致死亡的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的迹象。有时确定死亡方式十分困难,常见的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征象或某些钝器伤特征,完全可以被火烧毁,应仔细检查舌骨和甲状软骨。但需注意排除由建筑物倒塌所致的机械性损伤。

烧伤也可诱发原有疾病的发作而致猝死,也有因猝死者的烟头掉落引起火灾的。在确定死亡方式时应注意鉴别。

(五)个人识别

烧毁的尸体需要确定死者身份。尤其是公共场所的火灾现场,如交通事故后的火灾,可造成多人遇难,均需进行个人识别,以便善后处理。

严重炭化尸体的身长可缩短数厘米或数十厘米,体重可减轻60%,所以身长、体重对个人识别已不可靠。高温作用可使皮肤外形改变,原有体表的个人特征,如黑痣、纹身、瘢痕,常被破坏,此时只能依据尸体解剖获得材料。由于骨、牙齿和牙齿修复材料较耐焚烧,常能较好的保留,因而是个人识别最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