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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性损伤导致的死亡是最常见的死亡原因,在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机械性损伤的常见致死原因
机械性损伤的死因(cause of death)可分为原发性与继发性两大类。原发性外伤死因是指直接致命的损伤,死亡发生迅速,无其它干预因素。
(一)原发性外伤死因
所谓原发性外伤死亡,是指外伤直接导致的死亡,无任何其他因素干预。损伤严重,死亡原因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
1、生命重要器官的严重损伤:此类损伤常指脑、心、肺、肝、肾等生命重要器官的破裂或粉碎,通常是一种毁损性损伤,可导致立即死亡。
2、休克:休克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组织器官有效微循环灌流量急剧减少,以致组织细胞缺氧,组织代谢紊乱,器官功能衰竭的全身性病理过程。
3、大出血:大血管损伤可以迅速导致死亡。大出血见于心脏、动脉或富含血管的器官的严重创伤。正常人全身血量平均每公斤体重约为75ml,大出血是指急性出血达全身血量的30%以上,其后果主要取决于出血量及出血的速度。出血部位也很重要,心包内出血200~250ml(缓慢出血450ml)即可发生心包填塞,压迫心脏致死。颅内出血100~150ml,甚至更少量,便可使颅内压增高而死亡;在脑干的生命中枢,少量出血也可导致死亡。
(二)外伤后死于并发症
是指外伤的并发症为直接死因,但此并发症的发生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1、栓塞:栓塞是指循环血液中的栓子随血流运行阻塞于远端血管。外伤导致的栓子有脂肪、空气、血栓、组织碎片或其它异物。常见的栓塞种类有脂肪栓塞、空气栓塞、血栓栓塞、组织块或异物栓塞。栓塞的部位多见于肺动脉及其分支。
(1)脂肪栓塞:外伤性脂肪栓塞的栓子多来自骨折,尤其长骨骨折及脂肪组织挫碎;有时脂肪肝遭到损伤,肝细胞内的脂滴自破碎的肝细胞内游离,继而自破裂的静脉断端入血,并可进入肺动脉及其分支,或者通过房室间隔的缺损或肺毛细血管进入大循环,引起肺外器官特别是脑的脂肪栓塞。有时也可因血浆内结合的脂质分解,释放出脂肪而形成脂肪栓塞。
(2)空气栓塞:亦称气泡栓塞。生前有空气进入血管、心脏,大量气泡阻碍了血液循环形成空气栓塞。通常空气经静脉系统进入肺形成栓塞。室间隔缺损者也可有空气进入大循环,发生脑空气栓塞及其他内脏器官的空气栓塞。
(3)血栓栓塞:机械性损伤导致下肢或骨盆骨折时,在挫伤的肌肉或骨折处易形成静脉血栓,尤其在伤后1~2周内,因损伤可引起血管内皮受损,加之卧床使血液凝固倾向增高,故容易形成静脉血栓。
2、窒息:指损伤导致呼吸及气体交换障碍,影响氧气到达组织而危及生命的状态。例如颅底骨折,颈部切创时,血液或呕吐物被吸入气管;颈部软组织广泛损伤,引起喉头水肿;气管内出血,导致气道闭塞,均可因通气受阻引起窒息。
(三)外伤后死于继发的合并症
是指外伤后继发其他因素造成死亡,损伤为原发,死亡继发于损伤后另一合并症而引起,一般都不在损伤后立即发生,而在损伤后几天或几周发生。但在确定这类死因时必须确定其后的继发因素与外伤有直接关系,否则可能会造成歧义。
1、感染:感染是外伤后最常见的继发合并症。
(1)损伤直接引起感染:如腹部损伤使胃肠道破裂,继发腹膜炎;头部损伤引起的脑膜炎或脑脓肿;胸部损伤引起胸膜炎、肺脓肿;皮肤损伤引起蜂窝织炎、脓肿甚至破伤风或气性坏疽等。
(2)损伤致局部抵抗力降低,继发感染:例如闭合性骨折后在骨折周围形成感染;头部非开放性损伤(如颅骨骨折)后发生化脓性脑膜炎或脑脓肿;肝、肾、脾等器官非开放性损伤后发生脓肿等。这些感染可能与局部毛细血管通透性增高,细菌易于通过有关;同时由于局部组织坏死、出血适宜于细菌生长。
(3)损伤后全身抵抗力降低:例如大出血或严重损伤后肾上腺皮质代偿功能不足,或因骨折、截瘫后长期卧床,大小便失控,易发生坠积性肺炎、肾盂肾炎、溃疡性结肠炎,褥疮等。
(4)伤口处理不当发生感染:例如用带菌的脏布包扎创口,或开放性骨折未经彻底清创上了石膏,均可引起继发性不应有的感染。
2、继发性外伤性休克:是指在机械性损伤的基础上,通过某些渐进发展的环节而引起的休克。包括①失血性休克;②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致微循环障碍,其原因一是广泛软组织损伤,释出大量组织因子入血,激活外源性凝血系统,导致DIC,引起微循环障碍;二是组织损伤的分解产物(如组胺等)吸收,引起微血管扩张,组胺还可使血管通透性增高,血浆外渗,血液浓缩,加剧微循环障碍;③脊髓休克,是指重度脊髓损伤引起神经传导功能障碍,导致血管紧张度下降或麻痹性扩张,血压急骤降低而导致的休克。
二、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作为法医必须明确:在死亡过程中,损伤与疾病有无相关?是否由二者联合构成死因?还是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或是疾病为主,损伤为辅?通常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①单纯因损伤致死;②单纯因疾病致死;③损伤是主要死因,疾病是潜在的辅助因素;④疾病是主要死因,损伤是促进因素。
(一)死亡纯系损伤所致,与原有疾病无关
脑、心、肺等生命器官遭到致命性损伤。死者虽患某种疾病,但疾病并不参与构成死因,这类损伤称为致命伤。致命伤又可分为绝对致命伤和条件致命伤两类。
1、绝对致命伤(absolutely fatal trauma):无论在任何条件下,也无论对任何人,都毫无例外足以致死的损伤。
2、条件致命伤(conditional fatal trauma):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能致命的损伤称为条件致命伤。
(二)死亡纯系疾病引起,与损伤无关
对有明显病理形态改变,病情较重的疾病死亡,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但有时肉眼所见形态学改变不明显,未做组织学检查,而死前又有某种损伤时,易被怀疑为伤害致死,甚至要求追究致伤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经法医鉴定。
(三)死亡过程中损伤与疾病有主次关系
1、损伤为主因,疾病为辅因:损伤属于条件致命伤,一般不至于直接致命,疾病可加重损伤的后果。有关的疾病未达到可能致死的程度,常属慢性病。
2、疾病为主因,损伤为辅因:存在的疾病程度较重,有潜在致死的可能;所受的损伤程度较轻,单独不能直接引起死亡;更重要的是死亡发生在受伤后较短的时间内。因为这类损伤的程度较轻,对伤者的有害影响一般是短暂而不持久的。
3、损伤对死亡的诱发或促进作用:分为局部性和全身性两种。局部的诱发或促进作用与致命性疾病的部位紧密相关。此外,有时严重的病变和严重的外伤同时出现,互相影响,互为条件,难分主次,则共同构成死因,称联合死因。
(四)死亡过程中损伤与疾病有因果关系
1、损伤为因,疾病为果:外伤后可发生某些继发的合并症,这些合并症逐渐发展而致死亡。
2、疾病为因,损伤为果:虽然损伤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损伤是由疾病引起的。其致命性疾病多是心血管疾病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冠心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脑血管意外、癫痫病等。
(五)损伤治疗后死亡原因确定
1、因原发损伤重而治疗无效。虽然到了医院或经过处理,但由于原发损伤重而很快死亡。
2、治疗失误发生死亡:(1)抢救不及时或措施不力。(2)不必要的手术治疗诱发潜在疾病发作。
三、致命伤后行为能力
受到致命伤的人,有些立即死亡,如断头,头部爆裂伤等;有些在受伤后立即丧失意识,如严重颅脑损伤;这些人在受伤后均不再做出有意识的行为。但极个别人受到致命伤后,从受伤到死亡的这段期间,由于脑组织还保留一定功能,有可能做出有意识的行为。这种情况,尤其是在生命重要器官如脑、心、大血管等的损伤后,容易引起怀疑与争议。
脑部损伤,除了立即使全脑粉碎或脑干生命中枢破坏,或有广泛而严重的神经原损坏导致意识丧失进而死亡外;颅内出血、颅内压升高或脑挫伤发展到生命中枢功能障碍致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少则几分钟,多则几小时甚至几天,在此时间内,可保留有意识的行为活动能力。
此外,遭受致命伤后行为能力的大小,除与大脑功能有关外,也与个体功能状态有关。肢体或全身的支持功能若因疾病或外伤而丧失,就难以继续做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