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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拓展资料
一、砍器
具有一定的重量便于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挥动致伤的锐器称为砍器。它们一般具有相当的重量和体积,并有一定长度的、便于持握和挥动的柄,故砍伤的作用力较大,造成的损伤较重。作为砍器的各种刀类以菜刀最多见。
二、砍创
挥动砍器,以其刃部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砍创(chop wound)。
(一)砍创的基本特点
砍器一般较重,体积也较大,又因致伤方式是挥动砍击,所以砍创的明显特点是损伤程度重。不仅创腔深,而且常合并有较重的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常致内脏器官破裂,有时甚至使伤者肢体离断。
砍创可见于身体所有的部位,但以头面部最为常见,其次是四肢、颈部和躯干。砍创具有锐器创的基本特征,但刃部较钝或较宽的砍器(如柴斧)所致的砍创,其创缘常伴有擦伤;如倾斜砍击,砍器体部常与创口一侧的创缘磨擦而形成较宽的擦伤,而另一侧创缘则可能向上翘起,形成瓣状创;如砍器刃部一端完全砍入体内,则形成一钝一锐的创角。
砍创创口一般呈棱形。创口长度决定于砍器刃部砍入组织的长度;垂直砍入人体较平坦部位(如胸、腹、背部),刃部全部进入人体组织时,砍创长度近似于或等于砍器刃长;砍器刃部全部进入人体组织,且伴有切创(砍切创)时,创口长度则长于砍器刃长;砍击人体较圆隆而突出的部位(如头顶、颈部、四肢),或砍器刃部仅部分进入人体组织内时,则创长小于砍器刃部长度。
砍创在深部骨质上的所见,依致伤作用力的轻重和部位不同而有差异。以颅骨为例,轻者可形成颅骨外板局部缺失(砍痕);稍重则形成平直线状骨折或舟状凹陷骨折;更重则形成反映砍器刃部及体部特征的孔状骨折等;反复砍击头颅局部,也可致颅骨粉碎性骨折。仔细检查,可见砍器刃部在直接作用部位形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或平直线状骨折、或颅骨外板上的砍痕。骨折断面较平直,而不同于钝器所致骨折。其他部位如四肢、脊柱、肋骨上砍创所致的骨折,骨折断面也有平直的砍痕,这是不同于其他锐器创的特征。他杀时被害人前臂和双手常见因抵抗、搏斗形成砍创,甚至肢体离断,称为抵抗伤。
砍切创由既能砍又能切的砍切器所形成,除具以上切创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创腔较深,创底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严重的特点。
(二)砍创的后果
砍创最常见于头面部,因此脑实质损伤及颅内出血为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死因。如砍创发生在四肢、颈部和躯干,则较大血管或/和内脏器官损伤导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为最常见死因。砍创所致的开放性损伤可成为继发感染的途径,严重的继发感染亦可致死。
如果砍创程度较轻,未伤及重要器官和血管,愈合康复后可致伤者不同程度的残疾,如面容毁损、肢体残废。也有的砍创程度很轻,仅伤及软组织,则可无严重后果。
(三)砍创的法医学鉴定
砍创是法医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锐器伤之一,仅次于刺创,占第二位,是刑事犯罪的常见手段之一。由于其死因通常较明显和易于鉴定,因此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是死亡方式的判断和致伤工具的推断与认定。如果在创内骨质上检出遗留的砍器刃部断片(以刀类砍器多见),或者发现有特殊形状的孔状骨折,或长条状、梳状的骨质砍痕,可以与嫌疑致伤砍器进行比对,成为认定或排除嫌疑致伤砍器的证据。
他杀(包括伤害)砍创的数目常较多,以头面、胸、颈等部位多见,且程度重,分布凌乱。被害人前臂和双手常见抵抗伤。
单纯使用砍器自杀者罕见,且一般不能致死。自杀者常使用刀类砍器在前额部连续砍击,虽可致该部皮肤损伤较重,但一般最多在额骨外板上留下多数集中的浅表、并列、走向一致的砍痕,最后用其他方式致死。伪装被人伤害的自砍创多在四肢,程度轻、次数少,并与所述受伤情节矛盾。
砍切创一般为他杀,以头面、胸、腹、背部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