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1 课程内容
  • 2 PPT
  • 3 授课视频
  • 4 拓展资料

由于致伤物种类繁多,因而形成的损伤形态千差万别。甚至同一种致伤物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相同形态的损伤又可以由不同的致伤物形成,这为致伤物推断造成极大困难。即使如此,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又有其共性,只有认识了它们的基本形态,才能认识特殊形态的损伤。

一、擦伤

(一)擦伤的概念

擦伤(abrasion)是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表皮剥脱。擦伤多发生于遭受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情况。擦伤容易形成,除伤及表皮外,也可伤及真皮层。擦伤可单独存在,亦可与挫伤、挫裂创和枪弹创,甚至砍创等并存。

(二)擦伤的形态和法医学意义

单纯表皮擦伤,仅见表皮层剥离或缺损,常常不伴有出血。在伴有真皮缺损时,亦会出现渗血。典型的擦伤呈条状、片状或梳状,亦可为点状,大小不等、形态不一,常可反映致伤物表面的特征及力的作用方向。在法医学中,擦伤有其特殊的意义:①擦伤所在部位,常标志暴力作用点;②擦伤的形态特征,尤其是游离的表皮可指示暴力作用的方向;③擦伤的形状可用以推断致伤物接触表面形状;④擦伤局部组织如果有炎症反应或者痂皮形成,表明为生前伤;⑤根据擦伤的形态特征、分布位置,结合其他损伤,可推断事件的性质或犯罪嫌疑人的意图。

(三)擦伤的类型

根据致伤物的运动方向及其作用机制的不同,可将擦伤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抓痕(scratchor finger nail abrasion)是指指甲等有尖的硬物抓擦或划过皮肤表面形成的擦伤。抓痕可为间断点状或平行沟状,有时可见细小的游离皮瓣(tag)存在。有时可见弧形擦伤,其形状与指甲相近

 2、擦痕(grazesor brush abrasion)由体表与粗糙物体或地面相摩擦而形成的擦伤。作用力沿切线方向擦过皮肤,皮肤受力作用的面积大,损伤广泛而表浅,多分布在人体较突出的部位,呈片状、条状或片状中带有细条状。

 3、撞痕(impactor crushing abrasion)是由致伤物以几乎垂直于体表的方向撞击人体,形成表皮的损伤。在致伤物陷入皮肤的瞬间,其表面形成擦伤。这类擦伤多伴有深部组织的损伤,如挫伤或骨折。

 4、压擦痕(friction or pressure abrasion)表面粗糙的物体,在压迫皮肤的同时,与皮肤表面相摩擦而形成的损伤。

擦伤既可在生前形成,又可在死后形成。生前擦伤伤面呈棕褐色或暗红色,有痂皮形成,可伴有挫伤;死后擦伤伤面呈蜡黄或苍白色,无痂皮,不伴有挫伤。

二、挫伤

挫伤(contusions,bruise)指由钝器作用造成的以皮内或/和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广义的挫伤亦包括内脏器官如脑、心、脾、肺、肠及系膜、肝、肾等的出血性改变。挫伤常见于钝器打击、坠落伤、交通损伤,也可见于枪弹损伤。

(一)挫伤的形态

挫伤的实质是软组织内较小的静脉或小动脉破裂出血,血液主要在皮下疏松结缔组织和脂肪层内。因此,挫伤的大小、形态以及出血程度,颜色的深浅,随作用力大小及局部组织的特点而变化。根据挫伤后发生的深浅分为皮下出血(subcutaneoushemorrhage)和皮内出血(intradermal bruise)。眼眶周围、面颊部、乳房、股内侧、会阴等处皮下组织疏松,血管丰富,受力后不仅血管易发生破裂、出血,且出血量较多而范围较广,这类出血称为皮下出血。

挫伤后出血发生在真皮层内,称皮内出血。常见于贴近骨骼的皮肤如头面部较易形成,或者致伤物表面有相间的小棘,皮肤内血管被压入而急剧变形破裂,易导致出血。由于真皮组织致密,血管为细小分支,故出血量较小,不易扩散,出血多局限,容易反映出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对推断致伤物有很大的帮助。交通损伤中,由于轮胎碾压在皮肤上形成的轮胎印迹亦常为皮内出血。

挫伤也可发生在内部器官,如脑、心、脾、肺、肝、肾、肠系膜或胃肠浆膜面,表现为被膜或浆膜下出血,器官实质内血肿。内脏器官挫伤与皮肤组织挫伤形成机制可以不同,内脏器官挫伤有时可以由间接暴力所致,如脑的对冲性伤,腹壁受钝器打击致胃肠壁或腹膜后的挫伤等。

(二)挫伤的法医学意义

1、挫伤所在部位,标志暴力作用点。

2、挫伤本身即是生前伤的标志。死后虽也可发生皮下浸血,但因无血压,不会浸润到组织间隙中去,多数情况下也不会有明显的血凝块。

3、根据皮下出血颜色的改变,可推测挫伤形成时间。随着受伤后时间的延长,血肿在组织酶作用下崩解,红细胞膜破裂,血红蛋白经过化学变化发生颜色的改变。血红蛋白分解物质包括含铁血黄素、胆红素和胆绿素,使血肿由暗紫红色变为蓝褐色、绿褐色、绿色和黄色,最后消退。

4、根据皮下出血的分布、数量和形状,可推测凶犯的意图和犯罪过程中的某些活动。如强奸杀人案,嫌疑犯指头压迫所形成挫伤,常分布在受害者的股内侧、会阴部和胸乳部;扼死者,多分布在颈部一侧或两侧。

5、 有时可根据挫伤,特别是皮内出血的形态,推断致伤物打击面或与体表接触部的特征。

6、 体内疏松结缔组织间隙,如腹膜后、肠系膜周围、肌束间以及皮下组织内,有时可因损伤积聚大量血液,其总量多时可超过1000~2000ml。伤者可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如广泛损伤伴肌肉坏死,也可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创

(一)创的概念及组成

创(wound,laceration)指较强大的暴力造成皮肤全层或内脏器官破裂的损伤。创属于开放性损伤, 古时有“皮破为创”的说法。为了便于描述,人为地将创分为若干部分。从外到内,依次由创缘、创角、创口、创腔、创壁和创底组成。创口周边皮肤的边缘称创缘;两创缘皮肤交界形成的夹角称创角;组织破裂形成的皮肤及深部组织缺损称创口;因组织收缩在创口下形成的潜在腔隙称创腔;创腔周围的组织断面称创壁;创腔深部未破裂的组织称创底。除圆形创口(如枪弹创)外,一个创口至少有两个创缘和创角。

(二)创的分类

由于各种致伤物形态千差万别,其作用机制亦不同,所造成的创形态亦差别较大。正确认识各种创的形态,对推断致伤物具有重要意义。

1、钝器创由钝性致伤物通过撞击、砸压、撕裂组织形成的创称挫裂创(laceration);过度牵拉皮肤形成的皮肤与皮下组织裂开称撕裂创(tearing wound)。由于结缔组织纤维、神经纤维和血管皆具有韧性,遭受钝器打击时,常有一部分纤维或血管未发生断裂,连接于两创壁之间。这种未完全断裂的血管和结缔组织,称组织间桥(tissue bridge)组织间桥是钝器伤的特征性改变

头面部的挫裂创常有更重要的法医学意义。通过挫裂创的检查可说明下述问题: ①根据挫裂创的分布、数目、严重程度以及有无抵抗伤存在,可推测是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②判断暴力的作用方向,以及成伤的方式;③根据挫裂创的大小和形态,有时可推断钝器与身体接触面的形状,进而推断致伤物;④创口中若发现泥沙,应与发现尸体现场上的泥沙进行比对,以判断尸体曾否被移动过。

2、锐器创由有锐利尖端或刃缘的致伤物通过切、砍、刺、剪方式造成的创称锐器创,其中又可细分为刺创、切创(或割创)、砍创、剪创等。

3、火器创由发射的枪弹造成的创称枪弹创(gunshot wound);爆炸时形成的创伤称为爆炸创。

四、其他类型的损伤

(一)骨、关节损伤

1、骨折(Fracture):指骨组织解剖结构连续性和完整性发生破坏。骨折可发生于全身各部位骨骼,以四肢长骨、颅骨、肋骨、椎骨等多见。在法医学实践中,常见而较有意义的是线形骨折(fissured fracture)、凹陷性骨折(depressed fracture)、孔状骨折(hole fracture, perforating fracture)、粉碎性骨折(comminutedfracture)以及骨质擦痕。

2、关节损伤最常见的关节损伤是脱位。即组成关节各骨的关节面失去正常对合关系,称为关节脱位或脱臼。外伤性脱位常合并有骨折。高位颈椎脱位致脊髓损伤有时可致死。

(二)内脏器官破裂

内脏器官破裂(visceral laceration)是指内脏器官的裂伤。与皮肤软组织损伤有一定差异,皮肤上形成的挫裂创常为直接暴力作用,而内脏器官破裂既可以由直接暴力造成,如锐器或火器直接造成器官的裂伤或穿通伤,亦可为间接暴力,如钝性暴力作用于腹壁造成的腹内器官破裂

(三)肢体断离

 肢体断离(dismemberment)即强大暴力使人体各部遭受广泛而严重的破坏并断离者,称为肢体断离。常见于爆炸、高坠(如飞机失事)、建筑物倒塌或火车辗压等所致的复合性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