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早期死后变化
  • 1 课程内容
  • 2 PPT
  • 3 授课视频
  • 4 拓展资料

一、死后变化的分类及影响因素

人体死后因受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在尸体上发生各种变化称为死后变化(postmortem changes);这些变化使尸体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与活体不同的征象,故亦称尸体现象(postmortemphenomena)。大部分死后变化是尸体随着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自发形成的;但也有一些死后变化是外界因素,包括某些人为因素所致,故称人为现象(postmortem artifacts)。

(一)死后变化的影响因素

死后变化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尸体所处的外界环境因素;本身的内在因素;其它一些特殊因素。

1、外界环境因素

(1)自然气候:其中温度是最主要的外界环境因素。气温低可延缓死后变化的发生和发展;气温高,死后变化发生就早,也发展得快。

(2)尸体所处的环境地点:主要分室内和室外两种。室内环境对死后变化影响相对较小,但如门窗打开则室内的温度、空气流通情况仍有很大的变化。室外的影响则根据具体地点而异。

(3)尸体上的衣着服饰等:衣着服饰有隔热保温等作用,会影响死后变化的发生和发展。

2、尸体本身的内在因素

(1)年龄、性别、体型:婴儿由于其体内水分比例较成人高,故死后变化发展较快。肥胖者较瘦人尸温放散慢;而产妇较一般人死后变化的进展快。

(2)疾病及死亡原因:有感染性疾病者死后变化发展较快;急性失血性休克死者较其他死因者的死后变化发展稍慢。

3、其它因素

尸体被冷藏或冷冻;停尸载体及尸体的体位;尸体搬运;医源性因素等。

(二)死后变化的分类

1、按死后经过时间

(1)早期死后变化:包括超生反应、肌肉松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尸冷、尸斑、内部器官血液坠积、尸僵、尸体痉挛、自溶、自家消化、溶血;尸体内早期的化学改变,如钠、钾等电解质离子浓度、各种蛋白质和酶类、细胞核的DNA含量改变及早期死后人为现象等。

(2)晚期死后变化:包括尸体腐败的各种征象(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泡沫器官、巨人观等)、霉尸、白骨化、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古尸、浸软、晚期的动物和自然环境因素对尸体的毁坏及晚期死后人为现象。

2、按死后变化发生的部位

(1)尸表的死后变化:如尸斑、尸僵、角膜混浊、皮革样化、尸绿、腐败静脉网等。

(2)内部器官组织的死后变化:如自溶、泡沫器官等。

3、根据尸体是否完整

(1)毁坏型死后变化:包括尸体腐败的各种征象、霉尸、白骨化及动物和自然因素对尸体的毁坏等。

(2)保存型死后变化:如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古尸、浸软等。

(三)死后变化的法医学意义

1、 认识死后变化并与生前损伤和疾病相鉴别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死后变化容易与某些损伤或疾病的病理变化相似,必须予以鉴别。例如尸斑与皮下出血,死后凝血块与血栓等。此外,由于人死后尸体多呈仰卧位摆放,脑组织因自身重力作用小脑在与枕骨大孔边缘接触处可形成很轻的枕骨大孔压迹,易与小脑扁桃体疝相混淆。

2、确证死亡

人体只有死亡后才会出现死后变化。故一旦出现死后变化即可确证死亡。

3、有助于推断死亡时间

由于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性,故可根据不同时间的死后变化改变来推测死后经过时间;这也是推断死亡时间的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

4、有助于推测死亡原因

有些死后变化可用于推测其死因。如尸斑的特殊颜色可提示某些毒物中毒等。

5、有助于分析死亡方式

某些死后变化可供分析死亡方式时参考。如尸体痉挛现象所保持死亡当时的姿态,对分析是自杀、他杀具有重要意义。

6、有助于分析是否死后移尸

根据尸斑的分布情况可帮助推测死者死亡时的体位和尸体是否被移动等。

二、早期死后变化

根据死后变化发生时间可将其分为早期和晚期死后变化两大类。早期死后变化(early postmortem changes)指人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24小时以后发生的变化称为晚期死后变化(late postmortem changes)。早期死后变化一般始发于死后24小时内,但并不一定都在24小时内开始,更不一定在24小时内消失;受温度条件等因素影响,有的早期死后变化可能到24小时甚至更久以后才发生。晚期死后变化也不一定是在24小时后才发生。

 (一)超生反应

生物个体死亡后,其器官、组织和细胞在短时间内仍保持某些活动功能或对外界刺激发生一定反应的能力称为超生反应(supravitalreaction)其法医学意义为:认识人死后发生的超生反应,注意与人活着时的正常反应相鉴别;各器官组织的超生反应持续的时间有一定的差异性,据此可推测死亡时间。

 (二)肌肉松弛

人死后肌张力消失,肌肉变软,称为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肌肉松弛是最早出现的尸体现象。它几乎与死亡同时甚至在濒死期已经发生,待尸僵发生后(死后约1~2小时)即自行消失。但也有的肌肉松弛不明显或缺如,例如死后迅即发生尸体痉挛者。其法医学意义为:人体死亡后若发生肌肉松弛使尸体的皮肤和肌肉失去弹性和张力,在受压部位可形成反映接触物体表面形态的特征性压痕,且不易消失而保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据此可推测人死后尸体的停放地点和姿势以及有无移尸。

 (三)皮革样化

尸表皮肤较薄的局部区域因水分迅速蒸发,干燥变硬,而呈蜡黄色、黄褐色或深褐色的羊皮纸样的变化称为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transformation),也称局部干燥(local desiccation)。眼未闭者球结膜外侧和巩膜的暴露部位,由于水分丧失而变薄,使巩膜下面的脉络膜层的色素显现而出现的三角形或椭圆形的干燥斑称为巩膜黑斑(tache noire) 或称Larecher斑。应注意与结膜下出血相鉴别。其法医学意义为:(1)口唇的皮革样化易被误认为挫伤或腐蚀性毒物所致。若口唇周围、口腔、食管及胃粘膜没有改变,不难区分。阴囊的皮革样化也易被误认为挫伤,但因其面积较大、分布均匀、颜色较一致,可资鉴别。排除皮革样化处是否有挫伤的方法是切开皮肤检查有无皮下出血。(2)皮革样化可保留某些损伤的形态。如机械性窒息死者颈部的绳索花纹,指甲的半月形或类似于半月形的抓痕。(3)皮革样化可使擦伤更明显。有的生前损伤在损伤当时或损伤后短时间内形态变化不易被观察到,若在数小时后发生局部干燥、变硬、颜色加深,则易于检见。(4)有时根据皮革样化的数目、分布及形态特征,有助于推测案件的性质和作案人的意图。如强奸案被害人大腿内侧因抓伤而造成的较特征的皮革样化等。(5)死后不久发生的某些损伤如表皮剥脱等也可发生皮革样斑,但其颜色较浅、没有出血等生活反应,可以鉴别。

(四)角膜混浊

角膜的透明度减低,直至完全不能透视瞳孔,呈灰白色样外观,称角膜混浊(postmortem turbidity of cornea)法医学意义为:角膜混浊一般是随死后经过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故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作为推测死亡时间的参考。死后5~6小时,角膜上可出现白色小点;以后斑点逐渐扩大,至10~12小时发展成云片状,但尚可透视瞳孔,为轻度混浊;15~24小时呈云雾状、半透明,仍可透视瞳孔,为中度混浊;到48小时以后或者更长时间,不能透视瞳孔,为高度混浊。受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上述时间规律有一定的变化,甚至是明显的差别。如在寒冷的环境中,或是冷藏条件下,到48小时角膜仍可透明清晰。

(五)尸冷

人死后,因新陈代谢停止、不再产生热量,尸体原有热量不断散发,使尸温逐渐下降至环境温度,或低于环境温度,称尸冷(algor mortis, coolingof the body)。不同部位的尸温下降速度也有很大差别。法医学尸检时,通常以测直肠温度(肛温)或肝表面温度代表尸体体内温度,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意义为:尸温是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尸斑

1、定义

尸体血液因重力而坠积于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并在该处皮肤呈现有色斑痕称为尸斑(livor mortis)。尸斑是具有重要法医学意义的早期死后变化之一,也最易与生前皮下出血相混淆,应注意鉴别。

2、尸斑的发展

尸斑常自死后1~2小时开始,但因环境温度和死因等因素的影响,也有的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才开始出现。根据尸斑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形态特征大致分为三期。

(1)沉降期尸斑:一般指自开始出现至死后12小时以内的尸斑。死后约6小时内,如改变尸体的位置,则原已形成的尸斑可逐渐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重新出现尸斑,这种现象称为尸斑的转移(shift of lividity);在死亡6小时以后再改变尸体的体位时,则原有的尸斑不再完全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又可出现尸斑,此称两侧性尸斑

(2)扩散期尸斑:一般指死后12~24小时的尸斑。此期尸斑中血管周围的组织液渗透入血管内促进红细胞溶血,血浆被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色后,又向血管外渗出,即为扩散期。

(3)浸润期尸斑:一般为死亡24小时以后的尸斑。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浸染组织细胞,使之着色,称为浸润期。此期尸斑完全固定,无论直接按压或改变体位,原尸斑不再褪色或消失,也不能形成新尸斑。

3、尸斑的分布

尸斑呈现的部位依尸体姿势而异。仰卧位时,尸斑显于枕、项、背、腰、臀及四肢低下部位背侧面未受压处,也可见于肩部和躯干的两侧面。俯卧时则在颜面、颈、胸、腹及四肢的低下部位未受压处。悬垂或直立位(如缢死尸体)时,尸斑见于腹、腰部裤带的上缘区、双上肢的腕关节以下部位、双下肢的足部。水中尸体因受冷水的刺激,体表毛细血管收缩,或因溺死者血液被稀释,故尸斑多不明显,或呈浅淡红色微弱的尸斑;如尸体随水流翻动、体位不固定,则尸斑的位置与尸斑形成时的体位有关;静止水中尸体的尸斑分布与上述仰卧或俯躺的位置一致。

4、尸斑的颜色

主要取决于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的颜色。正常人血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呈鲜红色。人死后血中氧合血红蛋白转变成还原血红蛋白,而呈暗红色,透过皮肤呈暗紫红色。此外,尸斑的颜色还受种族、死因、死亡时间和环境温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5、 影响尸斑的因素

(1)尸体内在因素:包括种族、死因、死亡时间和临死时的姿势等。其中,尤以死因关系密切。

(2)外界环境因素:主要是尸体所处的环境和温度。尸斑在低温情况下比高温时发展晚、慢而弱。体表有物体压迫时,因接触处皮肤的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挤压到别处,无血液坠积,常呈苍白色而不见尸斑。在仰卧位尸体的背和臀部,有时还能反映出所压物体表面的形状,如悬位缢死者腰部一圈的裤带压痕等。

6、尸斑与皮下出血的鉴别

死后变化中最需要与生前损伤或病变鉴别的是尸斑与皮下出血的鉴别。

                                                           

 

项目

 
 

尸 斑

 
 

皮下出血(挫伤)

 
 

形成

 
 

死后血液坠积而成

 
 

生前外伤所致

 
 

部位

 
 

尸体低下部位未受压处

 
 

体表的任何部位

 
 

范围

 
 

广泛,境界不清

 
 

局限,境界清楚

 
 

颜色

 
 

主要与死因、环境温度和死后经过时间有关,可提示冻死和某种中毒等死因

 
 

与受伤时间和出血程度有关,颜色有一定的变化规律

 
 

表面情况

 
 

一般无损伤,呈大片状分布;受压处不出现尸斑,可反映所压迫物体的形状  

 
 

局部肿胀,常伴表皮剥脱;多为片状,有时能反映致伤物的形状

 
 

指压变化

 
 

早期指压褪色,晚期指压不褪色

 
 

指压不褪色

 
 

体位改变

 
 

早期可消失、并出现新尸斑,晚期无变化

 
 

翻动尸体后无变化

 
 

局部切开

 
 

组织内无凝血、出血;早期尸斑血管内有血液流出,用纱布易擦去;扩散期尸斑组织间隙中有浅黄色或淡红色液体滴出

 
 

局部组织内有凝血、出血,水冲、纱布擦抹不能除去

 
 

镜下所见

 
 

早期尸斑,毛细血管和小静脉扩张,充满红细胞;晚期尸斑,血管内皮细胞肿胀,脱落,管腔内充满均质红染液体、溶血的红细胞,

 
 

血管周围有大量红细胞,出血处有纤维蛋白网形成;血管不扩张,管腔内红细胞较少

 

 

7、法医学意义

(1)尸斑是最早出现的死亡征象之一。

(2)根据尸斑的发展规律可大致推测死亡时间。

(3)尸斑的颜色有时可提示死因。

(4)根据尸斑的位置和分布情况可推测死亡时的体位及死后尸体位置是否被移动。

(5)尸斑能提示停尸环境对尸体的影响,如停尸物体接触面的表面形状等。

(6)尸斑最易与生前皮下出血相混淆,故应注意鉴别。


(七)内部器官血液坠积

人死后,内部器官的血液因自身重力而坠积于这些器官的低下部位的血管内,称为内部器官血液坠积(visceral hypostasis)。其法医学意义为:内部器官的血液坠积,有时容易与生前病变相混淆,特别是肺的血液坠积,应注意鉴别。尸检取材和阅读病理切片时必须考虑到血液坠积的影响。

(八)尸僵

人死后,各肌群发生僵硬并将关节固定的现象称为尸僵(rigormortis, cadaveric rigidity)。尸僵形成的顺序与肌群的大小有关,小肌群出现早、大肌群出现较迟。一般分为上行型和下行型两型,以后者多见,原因和机制尚不清楚。尸僵缓解和消失的顺序常与发生的顺序相同。其法医学意义为:尸僵是死亡的确证;尸僵出现的时间、顺序、范围和强度有助于推测死亡原因;尸僵用于推测死后经过时间则仅供参考,尤应注意冷藏或冷冻条件对尸僵的影响;根据尸僵固定下来的尸体姿势,有助于分析死亡时的状态和有无移尸。

(九)尸体痉挛

死后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立即发生僵硬,使尸体保持着死时的动作和姿态,称为尸体痉挛(cadaveric spasm,instantaneous rigor)。其法医学意义为:由于尸体痉挛可保持着死者生前最后时刻全身或身体局部某些肌群的收缩状态,故对分析案情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如持枪自杀者,死后紧握手枪的姿势。

(十)自溶和自家消化

人死后,组织、细胞因受细胞自身固有的各种酶的作用而发生结构破坏、溶解,使组织变软、甚至液化,称为自溶(autolysis)。由于人体各器官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不同,故死后自溶发生的先后不一,程度各异,但一般来说,含消化酶类的器官较其它器官自溶快,与外界相通的器官组织较内部器官组织自溶早;同一器官实质细胞的自溶较间质细胞早而重。人死后,胃、肠壁组织因受消化液的作用而溶解液化称为自家消化(autodigestion)。法医学意义:(1)不同器官组织自溶的发展情况有助于推测死后经过时间;(2)组织、细胞的自溶须与变性、坏死等生前病变相鉴别;(3)由于自溶的发展,死者生前的一些损伤和病变也必将随着发生变化,影响尸检诊断。因此,人死后应尽早进行尸检,并妥善切取检材、固定组织标本,以利于做出正确的诊断和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