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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分析
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Health Problems,ICD)对死亡原因的定义是: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选择这个原因制表。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应以“根本死亡原因”的概念为基础填写信息。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结合ICD的定义与分类,法医学家提出了更有司法实践价值的死因分析理论体系。死因(cause of death)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人的死因有时简单明确,有时却很复杂,需要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并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称为死因分析。
一、死亡原因
(一)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 或称为原发性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
(二)直接死因:
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即致命性的并发症。在许多死亡案件中,根本死因常常通过其所导致的致命性并发症和继发合并症引起死亡的发生。
(三)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是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四)诱因:
诱因(predisposing or inducing factor ofdeath)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
(五)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又称合并死因,是指某一死亡案件的死因构成中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需判定各种因素的主次关系及相互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可以分主次: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是指对死亡起主要作用的疾病或暴力,次要死因即辅助死因。
2. 难以分主次:共同死因(equalcontribution to death)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原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的,相对少见,但较为复杂。可分为病与病联合致死、病与暴力联合致死以及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
二、死亡机制
死亡机制(mechanismof death)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最终导致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是各种不同的死因通向死亡终点的几条共同通道。
(一)即时死及其常见死亡机制:
损伤或疾病发生后数秒到一分钟之内发生的死亡称为即时死(instantaneous death),在法医学实践中十分常见,它的发生机制是整个机体的毁坏、全脑或心脏组织结构的严重破坏导致的功能立即丧失、脑干功能的急性麻痹或重度抑制以及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心室纤颤。
(二)急性死亡及其常见死亡机制:
急性死亡(acutedeath/sudden death)指损伤或疾病发作后几小时到24小时内发生的死亡,其机制主要是心、肺或脑功能的急性衰竭。其中,因疾病而发生的急性死亡习惯上称为猝死。
(三)亚急性死亡及其常见死亡机制:
亚急性死亡(sub-acutedeath)指损伤或疾病发生24小时后第2-3周内发生的死亡。常见于损伤的并(继)发症和呈亚急性病程的疾病或中毒。与法医学鉴定有关且较常见的有:损伤引起器官的迟发性破裂出血;外伤后继发感染;外伤后非感染性并发(继发)症;因缺氧、中毒、损伤或某些疾病等引起体内水电解质紊乱、酸或碱中毒。
(四)慢性死亡及其常见死亡机制:
慢性死亡(chronicdeath)指损伤或疾病发生3周以后发生的死亡,有的可能在几个月、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死亡,与法医学鉴定有关且较常见的有:外伤性癫痫大发作;迟发性脑出血;代谢紊乱性疾病;心包腔或胸腔闭塞;水、电解质紊乱;职业中毒和多次小剂量投毒导致重要器官功能的逐渐衰竭。
三、死亡方式
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称为死亡方式(manner ofdeath)。暴力性死亡(violent death)是在法医学实践中遇见最多的一类死亡,也称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或非正常死亡(abnormal death),通常分为:
1. 自杀死(suicidaldeath) 指蓄意地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中止自己的生命。鉴别自杀还是他杀十分重要。
2. 他杀死(homicidaldeath) 指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事件。实际情况又可分以下几种:
(1)非法他杀死(death from murder):是蓄意的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即通常所说的谋杀,是法医学实践中最常见的。
(2)合法他杀死(death from justifiable decision):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他杀,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进行的正当防卫;在追捕在逃杀人犯的过程中犯人持枪拒捕而将其当场击毙;以及越狱逃跑的囚犯鸣枪警告后仍不听劝阻而击毙囚犯的情况都属于合法他杀死。法律允许的合法堕胎和引产而引起的胎儿死亡也属于此类。
(3)过失伤害死(manslaughter):有一部分是对他人实施伤害,但没有预谋杀人;另一部分则没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而是由于过失原因或处置不当,最后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3.意外死(accidentaldeath) 指未曾预料到的、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意外死又有以下几种:灾害死;意外事件死;自伤、自残致死。
4.安乐死 我国目前尚未立法。
5.死亡方式不明(undetermined/unknown manner of death)。
四、死因分析的注意事项
(一)全面系统的尸体剖验的重要性
首先要强调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非常重要,对任何涉及人身死亡的存疑案件中,我们都应坚持尸体解剖,绝大多数尸体均可明确死因,即使少数尸体无法得到确切死因,也可提示部分指向性意见。需要强调的是,全面系统的尸体剖验在死因确定、死亡方式判断以及其他问题分析中的重要性,同时尸体剖验在许多情况下还要结合有关案情和现场情况综合分析,这样才能对死因等问题做出正确的鉴定。
强调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学尸体检查,包括病理组织学检查及某些特殊的检查。我们推荐所有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应在专业的法医病理学实验室由专门的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来做。因为专业性质及经验的差异,普通医院的病理科医生及医学院校的普通病理学教师一般难以胜任这项工作,如果过分依赖他们的诊断很容易导致错误。
(二)死因分析方法
正确分析死因的过程就像临床医生看病诊断一样,有分析思考的方向。好的法医师应在尸检前尽可能多了解有关死亡发生的信息,就像临床医生在体检前采集病史一样,从而在头脑中形成有关死因和死亡方式的几种可能或假设,使法医尸检能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案情和现场情况被尸检所见来检验,尸检所见又被案情和现场情况来评价,头脑中一直有一个动态的反馈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