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杀婴
  • 1 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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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拓展资料

杀婴(infanticide)指非法使用暴力手段,加害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的已具有生活能力的新生儿生命的犯罪。

新生儿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需解决:①首先应鉴定活产还是死产;②检查新生儿有无生活能力(发育成熟程度);③推断新生儿出生后的存活时间及死后经过时间;④死亡原因分析。

一、活产与死产的鉴别

判断新生儿是活产或死产的标志,主要根据胎儿出生后在母体外是否进行过呼吸,已呼吸过的为活产,未呼吸过的为死产。但不可将活产和生活能力相混淆。因为有足够生活能力的胎儿可以是死产,如因宫内呼吸窘迫致死;相反,无生活能力的胎儿,如畸形或未成熟儿,可以是活产,而后死亡。胎儿在母体子宫内生活时,含氧及营养物质的血液来自胎盘,肺无功能,故肺泡未扩张,肺组织似肝样呈实体状。出生后,胎盘循环中止,此时,胎儿即行呼吸动作,肺就发生重要而明显的改变。活产儿不但能将空气吸入肺内,同时也将空气咽入胃肠道内,使胃肠道发生改变。未呼吸过的肺容积小,呈萎缩状居于脊柱的两侧,或贴附于胸腔后壁,边缘锐薄,表面光滑,其性状颇似肝,无弹性,无捻发感,重量小,一般为28~39g,呈均匀的暗紫红色,血量小时呈淡红色;切面颜色一致,压之流出小量血液。光镜下见支气管和肺泡均未扩张。宫内窘迫的肺表面尚有小出血点。

已呼吸肺肺容积增大,重量增加,重约62g,因呼吸建立时流入肺内的血液增多所致,两肺前缘遮盖部分心脏,边缘钝圆,颜色较浅,表面显大理石样纹,触之有弹性和捻发感;切面也呈大理石样,压迫时有血性气泡逸出。光镜下见支气管和肺泡已经扩张。肺泡壁变薄,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血液丰富。呼吸微弱的肺,部分支气管及肺泡扩张,呈散在性分布。

确定新生儿曾否呼吸,最常用的方法是肺浮扬试验(hydrostatic test of lung)和胃肠浮扬试验(hydrostatic test of stomach and bowel)。同时,也应作肺的组织学检查,它不仅可以确定有无肺泡扩张及扩张的程度,以此证实有无呼吸,而且有时还可以查见病理改变以及肺内异物(如羊水成分或外界溺液成分)以助确定死因。

(一)肺浮扬试验

未呼吸的肺,因肺内不含空气,呈实体状,比重为1.045~1.056,投入冷水中即下沉;已呼吸的肺含有空气,肺的体积增大,比重小于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应用这一原理判定有无呼吸,称肺浮扬试验。这是判断新生儿是否活产的重要依据。

1.检查方法  按常规解剖方法打开胸腹腔,分离颈部软组织。首先在喉头下方和膈肌上方分别结扎气管和食管,并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然后将舌、颈部器官连同心肺等一同取出,并投入冷水中,观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其程度。如其下沉,则先切除心脏,在气管结扎上方切断颈部器官,将肺连同气管投入水中观察浮扬反应。然后再切离肺门部的支气管,将左右肺及其各叶切取的肺小块分别投入水中进行试验。再剪开支气管,检查粘膜和内容物,必要时取内容物作涂片检查。顺次分离各肺叶,并分别投入水中观察浮扬反应。最后将各肺叶的不同部位剪取数小块肺组织投入水中观察。将各肺叶作切面检查,已呼吸的肺切面有鲜红色、泡沫状血液溢出。再以手挤压使气体逸出(或将小块肺组织包在毛巾内,绞挤毛巾后,取出再投入水中观察反应),如为已呼吸的肺则虽被挤压,部分空气逸出,但仍上浮。如果浮起,还应注意尸体有无腐败,如已腐败则将肺小块用干纱布压挤后,再投入水中。

2.结果的判定

(1全部阳性反应:新鲜的新生儿尸体,全部肺连心脏一起上浮,颈部脏器沉下,说明肺已充分呼吸,可以确证为活产

(2部分阳性反应:新鲜的新生儿尸体,如全肺上浮,而个别部分的小块下沉;或全肺下沉,而个别部位的小块上浮。此种情况应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活产儿:①原发性肺膨胀不全:由于新生儿呼吸运动微弱,于出生后不久即死亡,以致部分肺尚未扩张。②继发性肺膨胀不全:新生儿曾有呼吸动作,但因支气管或细支气管被吸入的异物所堵塞,空气不能进入肺泡,肺泡内已有的气体被吸收而成萎陷状态,致使该局部浮沉试验呈阴性反应;或因肺炎等肺部疾病,使局部肺组织下沉。

2)死产儿:①有时对死产儿进行人工呼吸,以致部分肺因含有气体而上浮。故需结合尸体其他检查所见及案情调查,加以分析判断。②未经呼吸的死产儿,因尸体腐败,肺内的腐败气体,亦可使肺上浮。此时,可先压挤肺脏,使腐败气体逸出,然后再投入水中,则肺下沉。同时,尸体其他部位亦可见腐败,肺泡壁已破裂时,则真假难辨。

(3全部阴性反应:见于以下情况:

1)死产儿:新鲜的新生儿尸体,全部肺下沉,说明新生儿未曾呼吸过。

2)活产儿:①未成熟儿呼吸功能不全,出生后死亡者,即使曾经呼吸,但肺泡内仅有少量空气,于死后被组织所吸收。②坠落产新生儿吸入便桶内容物而窒息死亡者。应进行组织学检查,以便进行鉴别。

(二)胃肠浮扬试验

胃肠浮扬试验是肺浮扬试验的辅助试验。由于新生儿呼吸运动时也将部分气体咽入胃内。随着时间的推移,空气逐渐由胃进入十二指肠和小肠,也可以检出。根据胃肠内有无空气,可辅助判断是活产还是死产。同时,根据空气分布的部位可以推测新生儿生存的时间。但是,如尸体已腐败则胃肠浮扬试验完全无价值。

1.检查方法  按常规剖开胸腹腔,依次结扎贲门、幽门、十二指肠上下端、空肠、回肠及结肠,然后分离肠系膜,将胃肠全部取出,投入水中,观察浮扬情况。如胃及部分肠管上浮,可将下沉部位的肠管作多段双重结扎,并分别剪下单独作浮扬试验。如此检查,可以得知空气进入哪一段肠管,进而可推定胎儿出生后的生活时间。假如胃肠全部下沉,在幽门部作双重结扎,将胃取下,投入水中,如仍然下沉,则在水中将胃壁作一剪口,观察有无气泡逸出;同样在水中将各段肠管分别也各作一剪口。观察有无气泡逸出。

2.结果的判定  ①死亡不久的新生儿尸体的肺和胃肠浮扬试验均呈阳性反应,可证明是活产;②肺和胃肠都不含空气,试验均呈阴性反应,可推测是死产;③部分肺或整个肺含有空气,而胃肠内不含空气,结论是已呼吸过的活产,但生活时间很短即死亡;④肺全部下沉,而胃或部分肠管含气上浮,这种情况极少见。可能因异物堵塞呼吸道,致使肺脏发生继发性膨胀不全,原已吸入的少量空气被吸收,故肺浮扬试验呈阴性。此时,空气已经咽下,胃肠上浮,说明曾经呼吸过。

二、新生儿存活时间的确定

根据分娩后存活婴儿的各种特征的出现或消失,可以确定为新生儿,并可推定其存活的时间。

1.皮肤  皮肤上粘附羊水和血液,肛门周围及大腿部有胎便,可证明是新生儿。但是,如胎儿娩出后已经洗浴,或尸体有损伤,其体表沾染血液,此项检查可能无意义,必须检查其他指征。新生儿皮肤还附着胎脂,胎脂由体表分泌的皮脂、脂肪酸结晶及上皮细胞构成,呈灰白色泥土样。当胎儿出生时因通过产道的摩擦,大部分胎脂已经脱落,但在腋窝、腹股沟、耳后、颈部等部位的皮肤皱褶处或关节屈侧尚有残留。成熟儿皮肤紧张、丰满,出生5~6小时后出现显著红晕,称新生儿红斑;1~2日后红斑消退,同时脱皮;2~3日出现轻度新生儿黄疸,即皮肤和巩膜上出现程度不等的黄染;第4~5日黄疸加深,皮肤呈棕黄色;第7~10日黄疸自然消褪,有时可延长,特别是未成熟儿黄疸较重者黄疸可迟至生后14~30日消褪。

2.脐带  出生后不久死亡的新鲜尸体,脐带湿润柔软,有光泽,呈灰白色,蜡样,在脐带根部无明显分界线,这是法医学上判断新生儿的主要特征。约6~12小时脐带根部组织发生轻度炎症反应;24~36小时出现一圈明显的红色分界线称炎症环;第2~3日此处显著发红肿胀,同时脐带从游离端的血管内膜逐渐增厚闭塞至脐根部,并逐渐干燥而皱缩呈黑色;至第5~8日脐带全部干燥萎缩、脱落;第12~15日形成脐窝;经3周全部瘢痕化。检验时应仔细观察脐带的残端,是否有发炎和化脓等,必要时应做细菌培养。观察脐带的外表变化,可以推测出生至死亡的间隔时间。

3.产瘤  在分娩过程中,胎儿先露部的部分软组织受到强力压迫,使不受压的先露部发生淋巴液及血液淤积,形成局限性皮下组织水肿,出现瘤样突起,称产瘤(caput succedaneum),亦称胎头水肿。产瘤多见于颅顶部或顶枕部,亦可发生于臀部,触之如粘土样感。分娩后数小时开始缩小,1~2日或2~3日内消失。无血液循环的死产儿亦不发生产瘤。尸检时,切开产瘤部分,可见疏松的皮下组织充满液体,状似胶冻,周围界限不清,有波动感。产瘤不局限于一块颅骨,可越过骨缝或囟门而波及到其他颅骨,其骨膜下常伴有点状出血。

4.胎头血肿  当胎头通过产道受到强力压迫,或因胎头负压吸引和产钳手术等,致颅骨外的软组织与骨膜剥离,骨膜下的小血管破裂,血液淤积在骨膜下形成血肿,称为胎头血肿cephalohaematoma)。血肿在刚分娩后不明显,产后数小时到二三天内逐渐增大,数周后消失。血肿的中心部有波动感,周围有堤状质硬的隆起,无移动性,并常以一块颅骨的边缘为界限,而不越过骨缝或囟门而波及另一块颅骨,此点有别于产瘤。

胎头水肿与胎头血肿的鉴别          

项     目

胎头水肿

胎头血肿

部     位

先露部皮下组织

骨膜下 

范     围 

不受骨缝限制

不越过骨缝 

出现时间

娩出时即存在 

产后2~3天最大 

消失时间

产后2~3天

产后3~8周 

局部特点

凹陷性水肿

波动感 

 

5.胎便  新生儿的小肠下段及全部大肠充满黄褐色至暗绿色胎便,胎便粘稠如泥状,可以确定为新生儿。胎儿一般出生后10小时开始排便,4天才能排净。但必须注意勿把食物形成的粪便误认为胎便。显微镜检查,胎便的主要成分为肠粘膜分泌的粘液,特殊成分是胎便小体meconium corpuscle)。胎便小体是圆形或卵圆形的褐绿色小体,直径20~40μm,无明显结构,有时呈颗粒状。胎便中还含有胆汁及羊水成分,包含角化上皮细胞、毳毛、脂肪球等。

6.胃肠内容物  胃内如有血液或胎便,证明分娩时胎儿是活的。胃内如有乳汁,证明已经哺乳,存活一天以上时,注意勿将粘液误为奶汁。奶汁含脂肪而粘液无脂肪。开始呼吸时,胃内即咽入空气,30分钟后空气进入十二指肠,约6小时可越过小肠,进入全部大肠需24小时以上。

7.新生儿循环系统的变化  胎儿出生后开始呼吸,肺循环代替了胎盘循环,脐静脉、脐动脉、动脉导管、静脉导管及卵圆孔开始发生器质性变化,经过数日、数周或数月,内腔缩小、闭锁,变成相应的韧带,分别称脐静脉索、脐动脉索、动脉导管索、静脉导管索。卵圆孔闭锁需要数月,甚至还有永久性开放的。

三、新生儿存活能力的确定

胎儿出生后能够继续维持生命的能力,称生活能力或生存能力。确定新生儿有无生活能力,关键在于胎儿的发育程度,即成熟程度。

(一)发育程度

新生儿有无生活能力,亦即胎儿在离开母体后能否继续生活,关键在胎儿的发育与成熟程度,能够继续生活就是具备了生活能力。通常是以妊娠月数或周数来表示胎儿发育程度。妊娠10个月(即40周)的胎儿便完全成熟,称成熟儿。但一般认为妊娠8个月(满30周)以后的胎儿,经适当的护理与哺育就有生活能力。凡胎龄超过28周而未满37周出生的活产婴儿为早产儿(preterm infant),又称未成熟儿(premature),其体重在1000g以下的出生后多不能存活。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不论妊娠月数,凡体重在2500g以下的早产儿或弱体质儿,总称为未成熟儿。作为生活能力界限的7个月未成熟儿的特征在法医学上较为重要。但胎儿如有严重畸形,则虽足月亦无生活能力,如无头儿、无脑儿、消化道闭锁以及其他生命重要器官的重度畸形等。

1.体表及皮肤特征  成熟儿皮下脂肪发育良好,身体变圆,皮肤紧张、丰满,面部皱纹消失。头发长约2~75px,后囟闭合,前囟开放。鼻软骨及耳软骨发育良好,触之硬、有弹性。指甲超越指尖,趾甲达于或超越趾端。男性睾丸已经下降至阴囊内,女性大阴唇发育良好,彼此接触,并掩盖小阴唇。胎粪出现于大肠下端。

未成熟儿皮下脂肪发育不充分,皮肤红而皱。头发短而稀少,毳毛丰富,分布全身。指甲未达指端。男性睾丸降至腹股沟管中或已降入阴囊内,小阴唇及阴蒂突出于大阴唇之间。

2.身长、体重和胎头径线  测量新生儿的身长及体重可推定其胎龄。

按照妇产科学理论,胎儿身长的增加速度比较恒定、均匀,故常以身长作为判断胎儿月龄的依据。而且由于腿的长度不同,测量坐高又比身长更准确。

胎头各径线(枕额径、双顶径、双颞径、枕颏径、枕下前囟径等)的增长一般与胎儿体重增长相一致,其中以胎头双顶径值较有意义。根据超声波测定妊娠26~36周的双顶径值平均每周增加5.5px,妊娠36周后增加速度逐渐减慢。双顶径值232.50000000000003px为胎儿成熟的标志。

3.化骨核形成  化骨核(ossification center)是骨内开始化骨之处,又称骨化中心或骨化点。化骨核形成时间各不相同,胎儿在出生前约11周有化骨核806个,以后逐渐发育融合,等出生时已下降到约450个,到成人骨骼时仅有206个。由于化骨核的出现、发育和消失的过程有一定时间顺序,故法医学上个人识别常用放射照像法测定骨骼化骨中心的数目、大小和愈合情况,作为对骨骼成熟程度的评价,这是判断骨龄的较好指标。而确定新生儿成熟程度常以股骨化骨核形成作为最可靠的重要标志10个月的胎儿股骨下端骨骺内可见到海绵状圆形或椭圆形的化骨核形成,直径约12.5px尤其在尸体腐败时,应用化骨核推定胎龄月数较有价值。跟骨在第5个月末、胸骨柄在第6个月末、距骨在第7个月末、股骨下端及骰骨在第9个月末出现化骨核。

4. 胎龄估计:

妊娠8周末,胚胎初具人形,头大占整个胎体的一半。可分辨出眼、耳、鼻、口,四肢已具雏形。

妊娠12周末,胎儿身长约9厘米,体重约20克。可以清楚看见胎儿的手和足。外形上可以辨别性别。

妊娠20周末,胎儿身长约25厘米,体重约300克,皮肤暗红,全身有毳毛。

妊娠28周末,胎儿身长约35厘米,体重可达约1000克。如果此时出生的胎儿,在特殊的护理下,有可能生存。

妊娠36周末,胎儿身长约45厘米,体重约2500克。如果此时出生,基本可以生存。

妊娠40周末(280天),妊娠已足月,胎儿已发育成熟。身长约50厘米,体重约3000克。外形丰满,皮下脂肪多,指(趾)甲已达指(趾)尖端。男性胎儿睾丸多已下降,女性胎儿大小阴唇发育良好。

5.肺的组织学特征  根据肺的组织学结构,也可推测胎儿月龄。胎儿前5个月肺组织象腺样,管壁衬以立方至柱状上皮细胞。第5个月后,肺泡发育成腺样结构。以后壁上出现毛细血管,肺泡逐渐变大,并成为多角形。

(二)影响成熟儿生存的因素

影响成熟儿生存的因素很多,除各种暴力因素导致的堕胎和杀婴外,有时可因胎儿有足以致死的高度畸形,严重的疾病或重度分娩障碍,亦可影响其生存能力。有时在妊娠晚期或分娩前应用某些药物亦可对胎儿或新生儿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孕妇使用抗凝药双香豆素(dicumoral)及华法令(warfarin),以阻碍血中凝血酶原形成,治疗血管内栓塞,可引起胎儿死亡和脑出血;使用吗啡作为强镇痛剂,或治疗心脏性哮喘,可引起呼吸中枢抑制,致胎儿在分娩时发生重度窒息,甚至死亡。

四、新生儿的死亡原因

新生儿的死亡原因鉴定关系到是杀婴或非法堕胎或自然死亡。

1.自然死亡  可发生在分娩前,分娩中和分娩后。

(1)分娩前胎儿死亡原因:分娩前胎儿死亡多与母体疾病、胎盘或胎儿疾病有关。如母亲患严重的心脏病、急性传染病、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严重的肺结核病、艾滋病并发肺部感染、肾脏病或子宫疾病等。母体中毒或严重的腹部外伤等也可导致胎儿死亡。胎儿宫内窘迫及胎儿畸形是围产期死胎的主要原因

(2)分娩中胎儿死亡原因:分娩过程中,由于脐带受压、脐带绕颈、脐带扭结、脐带过短、产程过长或胎盘早期剥离、胎盘纤维素样坏死、胎盘出血、胎盘重度钙化等,可使胎盘血液循环障碍,导致胎儿缺氧,发生宫内胎儿窘迫。有时胎儿经过产道即开始呼吸,吸入羊水、血液和胎便而窒息死亡。分娩中胎头在产道遭受强力压迫,可发生颅骨凹陷或骨折、颅内出血(颅内血肿)及小脑幕撕裂等引起胎儿死亡。

(3)分娩后新生儿死亡原因:常见于新生儿本身无生活能力、重要器官的严重畸形、新生儿肺炎、肺出血、新生儿肺透明膜病、胎粪吸入、吸入性肺炎、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新生儿出血症、溶血症、败血症、新生儿产伤性疾病、新生儿衣原体感染、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延续等。羊水或血液吸入及羊膜堵塞口鼻,亦可导致窒息死亡。

2.暴力死亡  暴力死亡可分为故意杀婴以及意外灾害两大类。

(1)故意杀婴:分为积极杀婴和消极杀婴。①积极杀婴:是杀婴的主要形式。用机械的或化学的暴力使胎儿受到致命性伤害。常用机械性窒息手段杀害,如扼死、勒死、溺死、闷死和异物堵塞口鼻或呼吸道,也有采用机械性损伤手段杀害,如用钝器打击头部,用锐器刺入大囟门或心脏,少数用剧毒药注入囟门;②消极杀婴:胎儿分娩后,故意不采取保温或护理措施,任其冻死、饿死。也有切断脐带不进行结扎,有意撕断脐带,或任由胎盘、脐带与新生儿相连,不予处理,导致失血死亡。从尸体检查判明消极杀婴的死因是有困难的。

(2)意外灾害:新生儿不是因疾病死亡,也不是故意杀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事件造成的意外死亡。如父母熟睡时,手臂或大腿压在新生儿的胸部;母亲在睡眠状态下哺乳,可因乳房或棉被捂压婴儿口鼻而窒息死亡。分娩过程急速时可发生坠落产,胎儿坠落在地上可导致颅脑损伤,坠落在便桶内可吸入粪水而窒息死亡。坠落产多见于经产妇。但有的产妇故意将婴儿抛入粪桶内溺死,然后伪称上马桶时发生坠落产意外。故应注意鉴别。

坠落产与非坠落产的鉴别

坠落产

非坠落产 

骨盆宽,未成熟儿

骨盆窄,头围正常的成熟儿 

经产妇

初产妇 

常见会阴裂创

会阴裂创少 

无产瘤

可有产瘤 

婴头变形少

婴头变形明显 

脐带断端撕裂

脐带断端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