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 1.1 法医病理学研究内容
    • 1.2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3 章节测验
  • 2 死亡
    • 2.1 死亡分类及诊断标准
    • 2.2 死因分析
    • 2.3 章节测验
  • 3 死后变化
    • 3.1 早期死后变化
    • 3.2 晚期死后变化
    • 3.3 动物、昆虫等对尸体的毁坏
    • 3.4 死后人为现象
    • 3.5 章节测验
  • 4 死亡时间推断
    • 4.1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2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 4.3 章节测验
  • 5 机械性损伤概论
    • 5.1 机械性损伤机制
    • 5.2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 5.3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5.4 章节测验
  • 6 钝器损伤
    • 6.1 棍棒伤
    • 6.2 砖石损伤
    • 6.3 斧锤损伤
    • 6.4 徒手伤
    • 6.5 高坠伤
    • 6.6 挤压伤
    • 6.7 章节测验
  • 7 锐器损伤
    • 7.1 刺器及刺创
    • 7.2 切器及切创
    • 7.3 砍器及砍创
    • 7.4 剪器及剪创
    • 7.5 章节测验
  • 8 火器损伤
    • 8.1 枪弹损伤
    • 8.2 爆炸损伤
    • 8.3 章节测验
  • 9 身体各部位损伤
    • 9.1 颅脑损伤
    • 9.2 躯干及四肢损伤
    • 9.3 章节测验
  • 10 交通损伤
    • 10.1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 10.2 铁路、航空与船舶事故损伤
    • 10.3 章节测验
  • 11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1.1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 11.2 损伤时间推断
    • 11.3 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 11.4 章节测验
  • 12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
    • 12.1 损伤并发症概述
    • 12.2 休克
    • 12.3 栓塞
    • 12.4 挤压综合征
    • 12.5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 12.6 章节测验
  • 13 机械性窒息
    • 13.1 机械性窒息概述
    • 13.2 缢死
    • 13.3 勒死
    • 13.4 扼死
    • 13.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 13.6 捂死和闷死
    • 13.7 哽死
    • 13.8 性窒息
    • 13.9 体位性窒息
    • 13.10 溺死
    • 13.11 章节测验
  • 14 高温与低温损伤
    • 14.1 烧伤与烧死
    • 14.2 中暑死
    • 14.3 冻伤与冻死
    • 14.4 章节测验
  • 15 电流损伤
    • 15.1 电流损伤
    • 15.2 雷击死
    • 15.3 章节测验
  • 16 家庭暴力与杀婴
    • 16.1 家庭暴力与虐待
    • 16.2 杀婴
    • 16.3 章节测验
  • 17 猝死
    • 17.1 猝死概述
    • 17.2 心血管疾病猝死
    • 17.3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
    • 17.4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
    • 17.5 消化系统疾病猝死
    • 17.6 生殖系统疾病猝死
    • 17.7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
    • 17.8 免疫系统异常所致猝死
    • 17.9 其它猝死
    • 17.10 章节测验
  • 18 医疗纠纷
    • 18.1 相关概念
    • 18.2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 18.3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 18.4 章节测验
  • 19 法医学尸体检验
    • 19.1 法医学尸体检验规程
    • 19.2 章节测验
法医病理学鉴定
  • 1 课程内容
  • 2 PPT
  • 3 授课视频
  • 4 拓展资料

法医病理学鉴定及档案、标本管理

法医病理学鉴定的过程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病理学检验、综合分析及制作鉴定意见书,每一环节均应做到严谨细致、记录全面、客观求是。对检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组织标本均应妥善保存,以备复检。

一、现场勘查记录

我国法医工作者多数分布在公安部门工作,工作的重点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法医必须亲临每个命案现场,因此,现场勘查成为我国法医病理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现场勘查(scene investigation)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物证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并根据现场勘查所见,提出初步意见,为侦察工作提供线索。

(一)案情调查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记录案情材料提供者和被鉴定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等一般资料;同时记录案发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详细了解并记录死者临终前的活动、表现,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人、物和事;详细询问并记录发现尸体的经过(发现人、时间、当时情况及发现后尸体有无被移动过);并记录死者家属或其他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等。

(二)现场勘查

 应按一般原则,先是静态观察,后进行动态勘查。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之后进行,避免破坏遗留下来的痕迹。法医到现场后,若发现被害者尚未死亡,应急送医院抢救,并收集各种物证材料(呕吐物、血、尿液等)。如发现有可疑毒气、爆炸等迹象,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再进入现场勘查。现场勘查首先是静态观察,然后以尸体为中心再向周围扩展。并做到边观察、边记录、绘图,并同时拍照,必要时应录音、录像。观察尸体的位置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有无移尸迹象;观察尸体体位、姿势和衣着,尸表若有血迹、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应观察其形态、流注方向、干涸程度、有无特殊气味等,并在不变动尸体状态的情况下提取各种物证检材备检。若是无名尸体,应当场查明死者体表的特征(如身高、脸型、发式和瘢痕、斑、痣等)以及衣着的颜色、款式、牌号、面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证件等,以便尽快为侦查提供线索。死者随身的贵重物品经检验记录后应交专人签收保管。尸体现场勘查笔录应由现场指挥者、勘查者、笔录者、法医以及见证人当场过目、签字。重大命案现场,在侦查期间尽量封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复查。

(三)尸表检查

 尸表检查应包括衣着及其附着物的检查,尸体外表检验应在案发现场或现场附近适当的地方进行,也可到解剖室作尸检,但移动尸体时,对死者头面部、双手等外露部分,应注意妥善的保持原状,切勿造成新的污染或损伤。

尸表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首先要注意其表面有无附着物,必要时应提取备检。对纽扣、腰带、鞋带等应注意其是否完好和系着状态,如衣着有破损应鉴别其新旧,新的破损还应查明其与尸体上的损伤是否对应,并仔细检查破损纤维的断端状态以便推断致伤物。

然后,除去全身衣服进行尸体体表检查,并摄像留证。尸体着衣和脱衣后的裸体至少应拍摄腹部与背部两面的全身照片。尸体外表检查主要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附着物、血痕、有无损伤及损伤具体情况。体表损伤的位置及形状应与衣服上的破损作对比。体表检查应在印好的体表图案上标明各损伤的位置,并且用几何图形描述其形状,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编号,并按号码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以及损伤种类及程度,并提取有关检材(血、尿、胃内容等)。尸体如在死后不同时间进行多次检查,应每次分别记录和照相,因为各次检验结果可能不同。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病变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一些冷藏的尸体,经多次解冻检查后,由于红细胞崩解,会出现许多原来未见过的类似出血的改变,切不可当成生前损伤和病变

二、尸体检验记录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尸体解剖时应作尸解记录,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解剖人、照相人、在场人;详细记录解剖的步骤及所见。可用事先设计打印的专用记录纸,按解剖所见逐项填入。解剖记录中除阳性所见外,有意义的阴性情况也应写明。所有照片均应附说明,与尸体解剖记录装订在一起。所有提取的内脏器官标本、胃内容物、血与尿液等标本检材等均应记录。

三、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注意事项

(一)系统全面尸体剖验

 系统全面的尸体解剖是作出客观、正确、科学的鉴定意见之关键,若检验不全面、有遗漏,则是造成悬案,使案件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系统解剖应要求坚持剖开三腔(颅、胸、腹腔),必要时还需开脊髓管。

(二)详尽肉眼观察

 肉眼检查要认真仔细。切勿遗漏应该检查的部位,从而导致错误的鉴定方向,例如隐蔽处的电流斑或注射针眼;柔软物体压闭口鼻部或用柔软物体衬垫扼压颈部导致不明显的暴力痕迹等。

(三)准确判断病变

 检案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扎实的医学和法医学理论知识、技能和办案经验,才能对各种病变做出准确的诊断,不会在鉴定过程中对各种病变视而不见或误诊。要准确地认识病变并做出正确的诊断,不能只凭肉眼检查,常需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切片,因此检案人员应具备法医病理组织学的基本理论和观察病理组织切片的能力,否则很难确切地认知病变和做出正确的诊断,甚至会出现错误,或者是把死后变化误认为生前病变。例如,实际工作经验不足的法医工作者把胰腺死后自溶误认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有的仅在心肌间质中发现少数甚至几个小圆形细胞就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还有的法医将组织切片所见血管中的腐败菌落误认是细菌栓塞而做出死于败血症的错误结论等。

(四)正确提取检材

 在尸体解剖后提取检材是非常重要的,哪些检材需采取,鉴定人应做到胸中有数,否则所提取的检材对案件的鉴定没有任何帮助。法医病理学的检材,不仅取内脏组织器官需做组织学检查,而且还需要提取供毒物分析和各类物证检验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检材,所以在取检材时必须按各专业的不同要求提取。例如,病理组织学检材(组织块)的提取必须建立在肉眼观察的基础上,如果肉眼观察没有发现病变,或者没有提取到病变的部位,而是毫无目的地从每个器官上随意提取一小块组织送检,就达不到病理组织学检查和诊断的目的,甚至还会产生误诊。又如,提取毒物分析的检材不仅要取胃内容物,而且必须同时提取血液、肝、肾等器官并保障有足够的量,有时还需提取尿、脑和脑脊液等。因为胃内有毒物并不能证明是中毒死,死后也可灌毒物入胃内。要证明是中毒死,必须在组织、体液内检出毒物并达到致死量或致死的浓度,而且伴有相应的病理形态学变化。有时还需提取做正常对照的检材。

(五)尸体剖验记录要详实

尸体解剖记录是制作鉴定书的依据,也是法律证据,所以必须做好记录。记录过于简单或不确切,重点未详细描述,就会使他人无法从记录中想象和重建当时客观情况。也可导致在制作鉴定书时不能回忆当时尸解情况,遗忘当时客观情况,所以在解剖时不仅要记阳性发现,同时也要记载阴性发现。

(六)拍照要清晰

照片是证据,特别是现场勘查的照片一定要多拍,因为实践证明,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和拓宽,有些在当时认为没有必要拍摄的地方和物品,以后就有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和线索。在尸检中,不仅要拍摄与死者有关的阳性所见,有争议的和有鉴别意义的阴性情况也要拍摄。

(七)审慎采用辅助检验结果

 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常常会应用到各种仪器设备,但对检测出的结果要进行认真分析做出综合判断。因为仪器由人操作,操作人的水平、技术能力好坏,做出的检验结论差异也很大;有时仪器老化性能不稳定,也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因此作为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必须学会判断、判读、评价各类检验报告,不能受检验结果误导,甚至做出错误死因结论。

(八)鉴定意见科学、客观、求是

 任何一份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均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法医病理学尸体鉴定结论虽然来自尸体检验的客观所见,但在做出判断之前,必须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及各种辅助检验的结果,最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尤其在损伤与疾病同时存在时,还应分是疾病为主,损伤为辅;还是损伤为主,疾病为辅,作出任何一种结论都需有依据。例如胸部被拳击当场倒地死亡,尸解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就确认为是心脏外伤导致死亡。这样的结论是不够全面的,还需要认真检查冠状动脉、心肌组织及传导系统,排除导致死亡的病变,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结论。

四、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尸体检验记录是制作正确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的依据。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是经过法医鉴定人分析判断做出的专门性结论,最后要发送给委托人。对于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书就是侦查和诉讼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应该符合以下要求:①针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②措辞应简明易懂;③分析说明内容应提出必要的理论和鉴定依据;④分析说明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做无充分根据的推测,也不能避重就轻做出鉴定意见。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简称《2.28决定》。司法部根据《2.28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印发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示范文本)》的通知(司法通[2007]71号)。司法鉴定文书分为:①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法医病理学鉴定属此类;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关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法医毒物分析与法医物证学属此类。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1.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2.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点)。

4.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5.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6.检查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7.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资料应注明出处。在实际工作中常涉及到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损伤时间、致伤物等方面的鉴定和判断的要求,法医鉴定人对任何一种委托要求都应进行科学、客观、辩证的分析,例如:①对于死亡原因,有时情况比较复杂,存在几种疾病和(或)损伤时,应分析主要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死亡的诱因以及死亡的机制;②对于死亡方式,法医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恰如其分的意见。有时法医所见的材料不充分,必须与侦察人员共同分析,才能做出死亡方式的结论;③对于死亡时间,应提出计算的依据和可能的波动范围。采用不同检测方法推断可能会得到不同结果,故在鉴定时应尽可能采用几种不同的检测手段,然后综合分析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④对于致伤物推断,应着重说明致伤物与身体接触部分的可能形态及特性,同时尽可能说明致伤物的种类和性质;⑤损伤时间推断,首先是区分生前伤与死后伤;然后推断损伤时间,推断的准确程度需根据尸体的新鲜程度及法医病理学实验室的条件及水平而定。在所掌握的材料无法判定时,不宜下结论。

8.鉴定意见(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回答委托人鉴定的要求,切忌答非所问。结论应简明扼要地分条列出。鉴定结论要根据鉴定人掌握的材料做出,尽可能做出明确的判断(肯定或否定),或至少做出倾向性结论。鉴定结论与检查结果和分析意见要一致。

9.落款 :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二位鉴定人签名,并写明鉴定人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72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10.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放在附注中作出说明。法医病理学鉴定书应与尸体解剖的标本照片注明详细说明装订在一起。至少一式两份,一分存档,一份送交委托机关。如有录像也应一式两份,同样处理。法医鉴定工作做的越细、越全面,对侦查、预审、起诉及审判越有价值。鉴定不认真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使凶手逍遥法外,或使人蒙受不白之冤。法医鉴定人若作伪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法医病理学档案及标本管理

(一)档案管理 

法医病理学的档案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书、委托合同、案情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照片、声像材料等。必要时应附上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按上述规定进行顺序排列,最好做到一案一册装订,同时并另做备份进行电子计算机分别管理保管,如应用电子计算机可将每一案例资料输入数据库,便于统计分析,进行科学研究。电子计算机还可附有扫描仪,将照片图像输入电子计算机保存。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图片,可将照片直接输入电子计算机保存。有些国家,将全部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资料建成全国联网的数据库,可进行合作的分析研究。

(二)标本管理

在尸体解剖时提取的血液、尿液、胃内容物、毛发、精斑等,应分别妥善保管,一般应保存三个月至半年;保留的内脏器官标本一般保存半年;对一些有明确要求的重大疑难案件内脏器官和生物检材需长期保存,直到案件终结,否则在案件重新鉴定或出庭作证时,就无法提供实物证据;对内脏器官的组织蜡块、组织切片需长久保存。作为证据的标本必须妥善保管,不能毁坏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