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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的是为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即法医病理学是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一门科学。应用该学科的理论、技术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等,对暴力性案件中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全面分析得出科学结论,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客观、科学、公正、准确的医学证据。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对上述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意见称为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为侦察犯罪、起诉、审理案件以及社会保险等提供证据,并为医学卫生立法提供医学资料。因此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必须熟悉与掌握我国公安部、司法部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法医病理学主要是采用病理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但在研究的内容和任务上有别于病理学。法医病理学对各种暴力死亡除应确定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外,还要推断损伤的时间、形成方式及推测可能的致伤物;对无名尸体要进行个人识别;研究各种因潜在疾患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并研究这些疾病引起死亡的机制;还需解决其他重要的问题,如: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枪弹创的射入口、射出口、射击距离、射击方向和射击方式等;对碎尸或仅有残缺器官、组织碎块的案件,提出个人识别的依据;对高度腐败的尸体也应检查,为侦查犯罪提供线索;分析与各种死亡有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法医病理学所研究的部分内容,明显有别于临床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研究范围):①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各种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的死亡);②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或死亡原因不明者);③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④工、农业生产中事故造成的中毒死亡尸体;⑤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⑦吸毒死亡的尸体;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
在检案工作中,法医病理学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有时亦可遇见离体器官组织的检验及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尸体检验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等有关问题,澄清死亡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我国法医病理学的尸体检验工作是依据有关法律条文实施的。
三、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任务,或者说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各项。
(一)确定死亡原因
确定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简称死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非暴力死(自然死)。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这类死亡常涉及法律问题。如发现有犯罪迹象,就要立案侦查。非暴力死是指死者生前由潜在的疾病引起的死亡,如猝死,此类死亡,容易引起人们对死因的疑问而发生纠纷。另外一些暴力性死亡虽不属他杀,但究竟是自杀还是事故、灾害,易引起质疑,这类尸体也需经法医尸体解剖及相应其他检验,加以澄清,以便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医学证据。
(二)判断死亡方式
在确定为暴力死后,则需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行为方式。由他人实施暴力而导致的死亡称为他杀(homicide);蓄意地由自己实施暴力手段而终止自己的生命事件称为自杀(suicide);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致死亡称意外死亡(accidental death)。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后可以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若经详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仍无法判明的死亡方式,则列入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undeterminedmanner of death)。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则可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判断死亡方式时,需要侦察人员的配合,根据现场勘查、案情调查及所掌握的材料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三)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是指人体死亡后经历的时间,即自人体死亡到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也称为死后经过时间(postmortem interval,PMI)。法医学上推断死亡时间和死后经过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远在300多年前Poul Zaechia就已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estimation time of death)。
一般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或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性意见,这对于侦察人员分析案情、划定侦查范围、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国内外对死亡后经过时间推断的研究甚多,但由于受到人体内外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推断死后经过时间难度很大,加之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具、检测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死后经过时间推断仍是法医病理学中尚未圆满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推断损伤时间
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亦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推断损伤时间的基础是首先要确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以往损伤时间的推断主要是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宏观改变和常规组织学检查进行。目前国内外有许多法医病理学工作者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进行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五)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是根据损伤形态的特征,结合现场,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的过程。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法医病理学实践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并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特别是对多人用数种致伤物参与的案件,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更为重要,实际工作中需要判明不同的凶器所致的损伤程度,涉及到法律量刑定罪问题。但在有的案件中致伤物的判断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同一种致伤物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反之,不同的致伤物也可造成形态酷似的损伤。所以推断致伤物既要根据案情、现场勘查和损伤形态学的特征,还需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等综合判断,以求得客观可靠的结论。
(六)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法医病理学鉴定常会遇到伤者同时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在鉴定时必须明确判断其损伤与疾病有无关系。若系二者联合构成死因,鉴定时需鉴别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如二者有因果关系,则要确定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是因,损伤为果。这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法律诉讼和裁定,还关系到民事赔偿、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七)个人识别
遇到无名尸(未知名尸体)或碎尸时,侦查部门急需查明死者身源(尸源)。此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查明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和种族,进而了解其死前行踪及其社会关系。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根据尸体的身长、性别、容貌、体格特征、先天或后天获得的异常体征(如色素斑、痣、畸形或纹身、整形、瘢痕等)以及体表附着物、衣着及其包内物品和附着物等特点,对死者进行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对一些头面部严重毁损,或高度变形腐败的尸体,还需要邀请法医人类学或法医牙科学专家对死者骨骼、牙齿进行检查、认定。有时还需对死者的血型、DNA和毛发等物证等进行检验或鉴定,提供个人识别的依据。
(八)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对医疗纠纷案件死因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须明确,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犯医疗诊治常规或医疗差错,如存在,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解决这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查明死因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诊疗常规,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尸体解剖和相关辅助检验,再结合临床资料和相关的证据综合分析得出科学的鉴定意见,为有关部门正确调处或审理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提供证据。
(九)其他问题
法医病理学服务于各类诉讼活动,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断。甚至由于案件的需要,有时需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重建案发当时的情况,即现场重建(scene reconstruction)。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可根据尸体体表形态学表现、衣着及现场地面情况,判断死后尸体是否被移动,如被移动表明发现尸体的现场不是死亡时的第一现场,这对侦查有重要意义。有时还需对碎尸或交通肇事、空难、海难、地震等意外事故或群体死亡的受害者,进行个人识别,为侦查或处理善后提供线索、依据。
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学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和调处提供科学证据,其责任重大。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还必须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在鉴定过程中要做到严谨求实,独立公正,科学规范,准确客观。这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和根本要求。
(一)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恶劣环境,但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当正确对待。对各类尸体不论是新鲜或腐败的均应做到不推诿,切不可草率从事,保证鉴定的质量。敬业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时时要有证据意识,对能作为重要证据的检材和标本及文字影像资料,如尸检记录、照片、录像等都要妥善保存;尸体解剖时取得的内脏器官组织要及时用足量的固定液固定。送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复查或咨询者,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检材、记录、照片等)材料,要提供足够的原始资料,以资判断死因或死亡方式等。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鉴定过程中,必须避免将某一案件与另一案件标本搞错,如因此导致做出错误的结论,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要做到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腐败思想的侵蚀,严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鉴定工作;不偏不倚,对法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培养科学思维方法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科学客观地分析每一案件,将有关的人、事和物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案情调查、现场勘察、尸体解剖和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判断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得出正确的科学结论,为民事和刑事诉讼提供客观、真实和科学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