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会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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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对附注的披露要求是对企业附注披露的最低要求,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8)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