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警察“不愿”使用警械武器
当前我国警察配备的警械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手铐、脚镣、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依据其功能分为约束性和驱逐制服性两类。约束性警械如手铐和脚镣,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防止其伤害自己或他人;驱逐制服性警械如警棍、催泪喷射器,适用于对付暴力倾向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人,以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攻击性行为。警械的使用水平不仅体现了警察执法的能力,还反映了国家的法治化水平。
由于经济状况的差异,南部地区的警械装备较为充足,安全执法理念普及程度较高,相较之下,中部地区的装备数量略少,而北部地区的装备则相对匮乏。北部一些警队需要自行筹措经费进行装备的更新维修,成为制约执法装备完善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装备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地在采用新装备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南部地区引入了脉冲手套、催泪防暴棍等新型装备,而北部地区仍较少使用。绝大多数基层警队明确要求民警在出警时必须携带装备,并且上级机关会定期检查装备携带情况,显示出从上至下对执法规范化的高度重视。
作为辅助行使强制力的工具,不少民警却对警械武器“望而却步”。单位在警械使用的培训上明显不足,民警缺乏必要的技能与战术训练,难以有效掌握警械的操作,自然不愿意携带或使用警械。一些不当使用警械的负面案例让民警心有余悸,特别是在当前自媒体发达的时代,民警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舆论的猛烈批评,部分民警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避免使用警械,造成“不敢带”、“不敢用”、“不会用”的现象。加之现行的警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多为原则性、列举性的描述,缺乏清晰、全面的操作性规定,进一步加剧了民警的顾虑。关于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现行法律法规,如《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虽然对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应采取警务手段与使用警械武器做出了界定,但实操作性仍显不足。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例,其中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看似清晰划定了使用警械的条件,但对如何判定警察安全受到威胁或警告的具体方式等缺乏明确指引,在实际执法中标准模糊,反而会增加执法风险。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常常由于缺乏对其使用范围或方法的了解,甚至存在误用或滥用,特别是在基层民警中更为突出。由于接触重大社会事件的几率较小,许多民警忽视了对枪械等武器的使用,甚至连基本操作如装填子弹、射击都不熟悉,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理能力较弱,影响执法效果。同时,警察训练缺乏系统性、规范性,过于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提升实践能力,尤其在枪械使用培训上缺乏与时俱进的实战化训练。此外,单位对不当使用警械武器的民警追责过于严苛,甚至连使用辣椒水都有可能被通报。完善警械使用的法律法规,借鉴如香港警队等先进经验,将执法武力层次细化,使民警能更快速地判断使用何种武力手段,应对突发警情。加大对基层警队警械装备的投入,重视装备的更新换代、维修保养,并推行科学规范的装备管理模式。科学规划基层民警的在职培训,确保全员参与,提升民警使用与维护警械装备的专业能力。强化警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普及,构建多层次的装备体系,特别是在反恐防暴、刑事侦查等领域引入新型装备。推动警械装备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装备的损坏、配发及使用情况,培养装备研发人才,并加强与国际警务机构的技术交流,吸取先进经验。与此同时,警察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反应,及时制止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冷静判断,确保措施得当。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需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确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警械武器,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核心,避免出于私利或在私人事务中使用警械武器,否则会严重损害警察形象及执法公信力。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根据当下情境选择合适的手段,避免过度使用武力,能够用轻型警械解决的问题,绝不动用杀伤力强的武器,同时,也绝不能过于苛责民警,甚至因噎废食。
公安民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警械装备则是其重要的执法工具。然而,从警务实践中看,仍面临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用不规范、追责过于严苛等问题,导致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意愿不强。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警察整体素质、完善警械使用考核标准等措施,来提高警察使用警械装备的规范性,进而推动全面提升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