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每一种结算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两种或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从而安全结汇,加速资金周转。
一、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是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下面我们从资金负担、银行费用、手续繁简等方面比较如下。
表10-1 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
结算方式 | 手续 | 银行收费 | 资金负担 | 买方风险 | 卖方风险 | 银行风险 | |
汇款 | 预付货款 | 简便 | 低廉 | 不平衡 | 最大 | 最小 | 没有 |
货到付款 | 最小 | 最大 | 没有 | ||||
托收 | 付款交单 | 较繁 | 较高 | 不平衡 | 较小 | 较大 | 没有 |
承兑交单 | 极小 | 极大 | 没有 | ||||
跟单信用证 | 最繁 | 最高 | 较平衡 | 较大 | 较小 | 有风险 |
二、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考虑因素
选择结算方式时,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客户信用
交易对手的资信直接决定交易的结果,因此选择资信良好的交易对手非常有必要。对于自信不好的客户,应该选择风险比较小的结算方式,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可以选择手续简单、费用比较低的结算方式。值得提醒的是,客户资信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时关注对方的信用变化情况。
【案例10-7】
本市某石材进口公司与意大利一公司做了数笔的小额的石材进口交易,以信用证结算,业务交往很顺,对其贸易伙伴的资信觉得可以信赖,因此就签订了一笔数十万美元的石材进口合同。信用证开出后,进口的货物如期运抵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随后也寄抵开证行,经开证行审核,全套单据相符,进口公司付款赎单,提货后发现进口的石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
相信老客户,未实时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及信誉变化状况。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只要单据完全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本案的货物质量问题只能由进出口双方协商解决或以法律手段解决。
(资料来源:http://www.docin.com/p-438288086.html)
(二)货物销路
作为出口商,应该时刻关注市场行情,并与结算方式结合起来考虑。若货物畅销,出口商主动性较大,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货物滞销,出口上处于被动地位,可能结算方式于自己不是很有利,这时候应该想办法降低收款风险。
(三)贸易术语
交易合同中贸易术语不同,结算方式应该有所不同,一般只有在CIF、CFR、CPT、CIP等象征性交货条件下,才会使用信用证或者跟单托收方式。作为进出口商,应该了解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关于贸易术语的不同规定,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
(四)运输单据
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单据效力不同。海上运输方式下,海运提单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这时才能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因为卖方可以通过掌握货物所有权凭证来制约买方付款。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邮包单据等由于单据不具有物权性质,所以不适合采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等方式。
(五)承运人
承运人的实力、信誉、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性,在实际业务中,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应该尽量争取由我方安排运输,尤其是出口时,由卖方安排运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货物安全,防止钱货两空。
(六)货币因素
结汇货币的种类选择直接关系到汇率风险的承担问题,一般来说,以出口国货币支付汇率风险由买方承担,以进口国货币结算,外汇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币值走势状况也直接影响到收付双方的利益。如果使用软货币,对付款方有利;如果使用硬货币,则有利于收款方。
【案例10-8】
出口商与承运人纠纷案例
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美C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6月,货物装船,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后,C公司始终未付款,A公司拟将货物运回。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B运通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B运通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遂提起诉讼。
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B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三、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款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或余额采用汇款方式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算形式,必须首先在合同里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款方式,以及按金额的比例。
【案例10-9】
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甲国的A公司出口农产品给乙国的B公司。双方商定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由于商品的数量不易控制,B公司在申请开证时,难以确定金额。 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既可以保证收汇,又有数量和金额变化的灵活性?
本案可以采用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的方式,即,主体货款用信用证方式,余款用汇款方式在货物发运后支付。在货物发运前,先开立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支付若干金额,待装运完毕核算装运数量,或货物到达目的地经检验后,将余款用汇款方式支付。
(资料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13a639c38bd63186bcebbc6c.html)
(二)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
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通常是合同金额的40%—70%),其余货款以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
具体做法通常是:必须由信用证的开证行兼任托收项下的代收行,并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部分则附带全套货运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可交单。
这种方式,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商来说,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银行须待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商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三)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方式为买方签订合同后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装运后,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托收。比如,买方已支付20%—30%的订金,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卖方的收汇风险将大大降低,即使买方拒付,仍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案例10-10】
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甲国的A公司出口机电设备给乙国的B公司。A 公司为了收汇安全,希望B公司预付货款,而B公司为了保证能收到货物,希望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双方需要寻找一种较为平衡的结算方式。考虑到信用证结算费用较高,他们不打算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分析】
本案可以采用托收与汇款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A公司为了收汇更有保障,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可以在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发运前,使用汇款方式,预付一定金额的定金(Down Payment)作为保证,或一定比例的货款,在货物发运后,当出口商委托银行办理跟单托收时,在托收全部货款中,将预付的款项扣除,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以预收的定金或货款抵偿运费,利息等一切损失。关于定金或预付货款规定多少,可视不同客户的资信和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
(资料来源:http://www.worlduc.com/blog2012.aspx?bid=2624340)
(四)汇款、托收、信用证的结合
汇款、托收、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长,往往要求买方以汇款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部分以托收方式结算。尾款付款期限较长,一般在卖方完成全部交货责任或承担质量保证期满,经检验合格后再予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