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信用证是目前最重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在托收基础上演变而来,克服了托收的缺陷,由银行作为第三者充当中间人和担保人,通过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不足,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或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的特点
1.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以贸易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2. 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3. 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案例10-3】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赔偿?说明理由。
我方不能赔偿。
本题是一个较简单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1)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从原则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对的。
(4)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该合理应付,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资料来源:外销员考试案例)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包括保兑行、承兑行、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买方、付款方。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开证申请人一方面与出口商签有贸易合同,另一方面与开证行有信用证申请书合同,所以他必须同时受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业务代理合同的约束,并享有相应权利。
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开证担保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及时赎单付款。同时,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并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有时开证行也被称作授予人。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拒付时的适当处理。同时,有权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有权审单,单证不符有权拒付。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其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
【案例10-4】
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资料来源:http://www.doc88.com/p-679128957708.html)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七)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买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具体做法是,议付行审单相符后买入单据垫付货款,即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汇票到期之日的利息,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是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八)承兑行(accepting bank)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