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是指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它的国外代理行向指定的进口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 委托人(Principal,Consignor),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商,也称为出票人。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接受出口商委托的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开立帐户的银行,又称寄单行。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商收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4) 付款人(Payer),通常是进口商,是商务合同中的债务人,也称受票人。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按照有无附带商业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仅使用金融单据而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称之为光票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光票托收在非贸易结算中使用较多。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国际贸易多采用跟单托收方式。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需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的交单,即出口商在将汇票连同运输单据交给银行办理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款完毕才能将货运单据交出。如果进口商据交付货款,将拿不到货运单据也就无法提取货物。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其业务流程如图10-5所示:
(2) 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银行交出货运单据。
其业务流程如图10-6所示:
图10-5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
图10-6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承兑交单是出口商发货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办理托收,银行交单以进口商在远期汇票上承兑为条件,等到汇票到期,进口商再付清货款。
承兑交单业务程序如图10-7所示:
图10-7 承兑交单程序
【案例10-2】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
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