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含义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发出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2款接着规定,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之日起即为主债务人,直到支付款项给收款人为止。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必须履行付款的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点;(5)确定的金额;(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二)本票的种类
1. 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在我国本票一般是银行本票。
2. 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本票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大多数都属于银行本票,不需要承兑。
三、支票(Cheque,Check)
(一)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日期;出票人名称其签字;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付款人;付款金额。
(二)支票的种类
1. 根据收款人是否具名,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A”(Pay A Only)或“指定人A”(Pay A 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类支票仅凭交付而实现转让。
2. 根据收款人能否支取现金,分为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未划线支票是指在支票上未作划线标示的支票,此类支票则既可以委托银行转账,也可以提取现金。
3. 根据用途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Cash Cheque) 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4. 根据支票上是否加注银行的保付字样,分为保付支票和不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若支票上没有加注银行的保付,则为不保付支票。
【案例10-1】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