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一)汇票的定义
我国于1996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对于汇票作出如下定义: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为某人或其指定来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主要当事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1. 出票人
出票人即签发汇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人,通常是出口商或者银行。一般来说,在汇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变成主债务人。
2. 付款人
付款人又称为受票人,即接受汇票担当付款责任的人,一般是进口商或者银行。付款人有付款责任,但是这一责任不是绝对的,对于出票人的无故出票,受票人可以拒绝。一旦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承兑的话,付款人便成为主债务人,汇票到期汇款人有付款的义务。
3. 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规定的收取指定金额的人,一般是债权人,收款人未取得款项前,保留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三)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的基本项目又称之为汇票的要式项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具有以下七个项目,缺一不可,否则无效。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汇票的出票时间和地点;出票人签章。
汇票范本如图10-1所示。
BILL OF EXCHANGE |
No. 汇票编号 Date: 出票日期 |
Exchange For: 汇票金额 |
At 付款期限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
pay to the order of 收款人 |
the sum of |
Drawn under 出票条款 |
L/C No. Dated |
To. 付款人 |
出票人签章 |
图10-1 汇票示例
(四)汇票的种类
1.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如果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称为商业汇票。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则称为银行汇票。
2. 光票和跟单汇票
汇票按其流转时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来分,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如果汇票在流转时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称为光票,反之,如汇票在流转时附有货运单据,称为跟单汇票。
3.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汇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来分,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凡汇票上规定的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称为即期汇票;凡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将来的一定时期付款的,称为远期汇票。
4.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来分,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5. 国际汇票和国内汇票
国内汇票是指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同一国家的汇票,反之就是国际汇票,国际贸易结算中用到的大多是国际汇票。
(五)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背书、提示、承兑和付款等行为,票据行为是围绕汇票所发生的,以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1. 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缮制汇票并签字,二是交付给持票人。一旦出票,出票人要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到期被付款,如果汇票被拒付,还要承担被持票人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及相关的利息、费用等。出票之后,出票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在出票时,收款人的名称通常有三种写法
(1) 限制性抬头。注明仅付给某人,或者注明不得流通转让。一般写成“仅付××公司”(pay to …only)或者“付给××公司,不得转让” (pay to …,not negotiable)。
(2) 指示性抬头。注明凭指定或者凭××指定。例如“付给××或其指定的人” (pay to …or order)或者“凭××公司指定” (pay to the order of …)。
(3) 持票人或来人抬头。注明付给来人。如“付给持票人”(pay to bearer)。这种抬头不需要背书即可转让。
2. 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汇票背书的形式一般有三种:
(1) 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2) 记名背书。又称为完全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
(3) 限制性背书。又称为不可转让背书,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对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条件,如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等。
3. 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作提示。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sight)。
4.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并签字,交付给持票人。承兑应记载的事项:一是承兑字样;二是付款人签章;三是付款日期;四是承兑日期。付款人在汇票上承兑之后,付款人取代出票人称为主债务人。
5. 付款(Payment)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付款的合法持票人支付足额款项即为付款。付款是汇票流转过程的终结,付款人付款后,应将汇票收回注销,汇票所代表的债券债务关系随之宣告结束。
6. 退票(Dishonour)
又称拒付,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付款人拒付后,持票人应及时将被拒付的事实通知其前手,前手再向前手通知直至出票人,以便持票人向他们追索。
7. 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在追索前必须按照规定做成拒绝证书和向前手发出拒付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