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到货币兑换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国际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中收取货款是贸易的最终目的, 货款的收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买方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付款就成为买卖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支付工具包括货币和票据,货币由于种种不便难于普遍使用,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主要使用票据。
引导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住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货币常用于计价、结算。票据用于结算和支付。国际货款收付很少使用现金。大多使用票据。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
一、票据的含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常说的票据一般各国法律认可的狭义的票据。
广义的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除了汇票、本票、支票外,还包括、股票、仓票、提单、债券等。
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者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狭义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总称。
例: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票据上承诺三个月后由丙向乙支付1000美元。请问:在这张票据中甲、乙、丙分别充当什么角色?
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丙是受甲委托的付款人。
二、票据的功能
票据具有以下功能:
1、汇兑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作。
3、信用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场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
4、结算功能:又叫债务抵销功能。如,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期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如票据贴现,即通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三、票据的特征
从票据的含义和功能中,我们延伸来看票据的特点,不难看出票据的首要特征是流通性。
1.流通性
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流通性体现在这些票据是可以转让的,而且这种转让是可以通过交付或者背书交付,是不需要告知原债务人的,例如,A将从别处偷来的票据转让给了C,C不知情,且票据支付了对价,B就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获得此消息为理由,要求C归还票据。
2.无因性
票据的开立的依据是票据的基础关系,但是票据开立之后,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即与基础关系相脱离。无论其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也就是说无因性的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就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利,那么也就是我买了一张票据,不需要像调查卖给我票的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要转让票据,只要我买了票据呢,就可以随我处置了。
3. 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在后面的汇票中,我们也会详细学习中国票据法中汇票需记载哪些事项。
4.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5. 返还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住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