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我国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保险实情,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进出口贸易中海运货物保险的重要依据,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其中,责任范围就是中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别又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字面意思含义“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又遭遇恶劣气候、海啸、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WPA或WA)
字面意思含义“单独海损赔付”,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2) 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承保范围最为广泛,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外,还包含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一切险一般承保价值较高、易受损的货物,如瓷器、电器等。虽然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最广,但并非承保海运途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和损失,比如由运输延迟、战争和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一切险不予承保。
(四)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为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加明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范围,一般来说是非意外的,非偶然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其内容包括: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由于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被保险人无权索赔。由于运输的特点,保险业务中对责任起讫不规定具体日期,而是采用“仓至仓”条款,该条款适用于除战争险以外的各种险别,也适用海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仓至仓”条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保险单载明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则以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另外,“仓至仓”条款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出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2) 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3) 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如果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如果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运用“仓至仓”条款时,要注意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与索赔有效期的区别。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即保险人仅在有效时间内对保险货物在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索赔的有效期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时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FOB和CFR条件下,如果在装运港之前货物发生风险,由于风险未转移,所以应由卖方承担损失。但此处的损失不可要求保险人赔付,因为保险的抬头是买方,卖方不是受益人。因此在这两种术语下,保险责任并不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发货人仓库货储存地开始,而是在装运港装上船后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