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损失又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中由于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由于海上风险不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因此损失也不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发生的损失,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根据货物的损失程度,海上损失可以分为全部全损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视同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我国《海商法》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具体来讲,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船货遭遇飓风或碰撞后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货遭遇火灾完全灭失等。
(2) 保险标的丧失属性。如茶叶经水浸泡完全丧失茶叶的饮用功能,失去商业价值。
(3) 保险标的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丧失所有权而无法挽回。如船货被海盗劫走或被敌方扣押。
(4)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船舶失踪达2个月,可按实际全损处理。
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我国《海商法》246条规定,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运送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具体来讲,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如船舶触礁地点由于危险或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
(2)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
(3) 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案例9-3】
有一批外销的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海水灌入舱内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该案例属于何种损失?
如果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上述案例中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符合推定全损的要件,该批服装的损失为推定全损。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必须向保险人及时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一部分发生损失或毁灭,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海过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危险真实的,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2) 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识的而且合理的。
(3)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仅为单方面的利益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4) 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而不是危险直接造成的。
(5)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船舶、货物等本身的损失,如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等;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如救助报酬、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等。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或其他救助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2.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损失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在现行的2008年修订的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已不再使用“单独海损”这个术语,但在实际业务中,它仍被用来表示除共同海损外的部分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
(1)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2) 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 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指损失本身;共同海损包括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案例9-4】
某货轮从青岛驶往日本神户港,途中遭遇雷电致使船舱起火,船长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紧急措施,向船舱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轮船由于发动机被烧坏而无法行进。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轮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神户港。这次事故造成50箱货物被火烧毁;20箱货物由于灭火时被水浸泡失去原有的性能;发动机被烧坏;产生了额外的修理、拖轮费用。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被火烧毁的货物及发动机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被水浸泡而受损的货物及产生额外的修理、拖轮费属于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三、费用(Charges)
海上风险会导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当事人还会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因而产生的一些额外的费用。对于这类费用,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赔偿。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各种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由被救助方向救助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国际惯例一般实行“无效果,不赔付”的原则,即保险人赔付救助费用的前提是救助必须有效。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在运输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后,在中途港、避难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港口停泊费、卸货费、仓储费、保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