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进出口商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向保险人投保,以取得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风险保障。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途径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邮政运输等。按照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有密切关系,但性质不相同。保险标的是保险标的中载明的投保对象,保险利益体现为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国际货运保险中,反映在保险标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之相关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在国际货运保险实践中,货物所有权并非保险利益的来源,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一方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何方具有保险利益,享有索赔权利,取决于风险在于何方或者说使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9-1】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水果罐头,这两批货物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这两笔交易中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CFR条件下一般由买方办理保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体现为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承担风险的一方一旦遭遇保险事故,才可能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损失,简言之,承担风险的一方才具有保险利益。这两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地点均为从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货物并未到达装运港,更未装上船,因此风险仍属于卖方,卖方具有保险利益。但在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买方只投保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运输区间,即从装运港装船后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仓库这段距离。因此如果卖方未投保自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装船的这段运输区间,尽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也不予索赔。在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投保自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到目的地仓库,并且在货损的期间卖方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有索赔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补隐瞒。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告知、陈述和保证。告知与陈述的内容很相近,告知义务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履行,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把他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全部告诉被保险人,而且陈述信息必须真实。英国的《海上保险法》中规定“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决定是否承保与否以及确定保险条件有影响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如船舶的船籍、船龄”。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某项条件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三)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并不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在运输途中导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9-2】
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在这个过程中,财产损失的近因是什么?
近因是指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时间最近的原因是火灾,但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暴风,因此近因是暴风。
(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不当得利,可以有效预防道德风险和欺诈。
(五)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代位追偿原则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这一原则可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