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单的种类
依据划分角度的不同,海运提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和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2)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指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但货物并没有装船,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因为备运提单只说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但货物在什么时候装船、装哪一条船概不明确,买方更无法确定货物能否按时装船、按时到港。因此,备运提单对收货人能否按时收货风险较大。所以,买方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结汇。
2. 根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上未加注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货物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不良批注。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这一事实,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将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同样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但清洁提单并不能保证货物的内在品质良好,以及货物所具有的用肉眼无法观察到的内在瑕疵。银行结汇、提单转让一般都要求是清洁提单。
(2)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在提单上标注有对货物或货物外包装的不良批注。例如,“Insufficiently Packed”(包装不牢固)、“Packaging in Damaged Condition”(包装有破损)、“One Case in Damaged Condition”(一箱有破损)。承运人在提单上加以批注,通过这种方式,证明货物在装船时其外表状况不良的事实。如在目的港交货时发现货物表面残损是归因于提单上批注的范围,承运人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填写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这种提单,一般多用于展览品、援外物资和贵重物品的运输。
(2)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未指明具体收货人,仅填写货交持票人(To bearer),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与提单持有人就完成了他的交货义务。这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而转让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对收货人来说,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少使用这种提单。
(3) 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填有“凭指定”(To order)或“凭××指定”(To order of ××)。其中,“凭××指定”的提单,指定人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是银行。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单据,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而无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即承运人的同意。指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指示提单的背书方法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或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即提单受让人)的名称。“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被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记名背书时,背书人不但要自己签字盖章,还要将被背书人的名称签在提单上。
4. 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2)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要注明“转船”或“在××港转船”字样。
(3)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它如同转船提单一样,货物在中途转换运输工具和进行交接,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下一程承运人办理。应当指出,联运提单虽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中规定,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5. 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1) 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注明“一切条件、条款和免责事项按照某年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字样。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6. 根据提单使用有效性分,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提单上必须要有标明“正本”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
(2) 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在副本提单上一般都以“copy”或“non-negotiable”(不作流通转让)字样,以示与正本提单有别。
7. 其他种类的提单
(1)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单日期的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为该批货物全部装船结束的日期。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又来不及修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了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而采用倒签日期的做法。倒签提单掩盖了货物真实的装运时间,构成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对收货人的欺诈,一旦收货人发现事实真相,承运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此种提单通常是已经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交单日期时,或托运人希望提前得到已装船提单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预借提单同样既违约又违法,构成对第三者的跃诈,承运人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此外,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的风险更大,因为货物尚未装船或装船完毕,货物能否安全装船、什么时间装船以及货物装船时的状况如何均不得而知,而提单已经签出,承运人应履行对善意提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
(3)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按惯例,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这种过期提单;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4)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集装箱提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这种提单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和封号。使用多式联运提单,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多式联运提单可以接受或类似的条款。
(5) 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提单。货物装在甲板上,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通常会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On Deck)字样。因为货物装在甲板上,易受日晒雨淋,还可能出海上风浪过大而被卷入海中。因此,装在甲板上的货物比装在船舱内的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承运人不得随意将货物装载于舱面运输。但是,由于商业惯例或法律规定允许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必须经承、托双方同意才可以装载在甲板上。在集装箱运输中,无论集装箱是否装于舱面,提单上都不记载“货装甲板”字样。按照《海牙规则》规定,“运输契约中载明装于甲板上且已照装的货物”不包括在承运人负责的“货物”范畴之内,承运人对其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任何灭失与损坏不负责任(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除外)《UCP600》第26条规定,“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
【案例8-1】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6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5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6牟1月4日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的签发日期为2005午12月10日的提单于2006年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日超过了21天,已构成了过期提单。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