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它与班轮运输的营运方式不同,即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有关船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1) 租船运输的特点。租船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① 租船运输一般是整船洽租,并以运输价值较低的大宗散装货物为主,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② 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据和船人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由双方洽商运输条件,以租船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
③ 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运价,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是一种竞争价格。
④ 租船运输中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和船合同来确定。
⑤ 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货物装卸费、船舶延期费用等的承担和支付按租船合同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一切正常运营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2) 租船方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租船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① 定程租船也称航次租船,简称程租,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即由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单向或往返的一个或几个航次用以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方式。定程租船的特点是: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规定运输的航线和装运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依据;在租船合同中对装卸货物的时间加以规定,船租双方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在定程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在航行中的一切费用开支,租船人则按约定支付运费。在租船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装运货物的条件,尤其是要规定装卸费用由谁负担。实际业务中,装卸费用一般有四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a) F.I.O.(Free In and Out),即船方不负担装卸费或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即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理舱和平舱费。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
b) Gross Terms or Liner Terms,即班轮条件,指船方负担装卸费;
c) F.O.(Free Out),即船方只负担装货费,不负担卸货费;
d) F.I.(Free In),即船方只负担卸货费,不负担装货费。
②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期间内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船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船舶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向船舶出租人支付租金。定期租船的租期根据租船人的实际需要由双方约定,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或更长时间。
定期租船的特点是: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机器的正常运转;不规定船舶的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的航行区域,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船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期租合同为准;在合同中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船租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也称船壳租船,也是期租船的一种,不过这种租船方式下船舶所有人不具有承担运输的责任,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的方式。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股空船给租船人使用,船舶配备船员、运营管理、供应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运营费用都由租船人负责。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对船舶和其经营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由于这种租船方式比较复杂,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