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履约或履约不完全的情况,从而导致各种争议发生。解决争议的途径很多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来处理,国际贸易中最常用到的是仲裁,由于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有很多优点,因此应用越来越广泛,并且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写入买卖合同中。
一、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不具有强制管辖权,由于仲裁组织属于民间组织,仲裁员也是双方选定的,因此,其仲裁决议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双方须签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进行仲裁;
第三,程序简单,费用低廉。仲裁的立案时间快,一般在1周之内即可开庭,处理案件时间较短,仲裁的费用较低,一般按争议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费用,且仲裁气氛缓和,当事人双方感情上有回旋余地;
第四,仲裁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争端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依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立法、仲裁规则以及一些国际公约中均规定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仲裁协议主要有下面三种。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表示愿意将争端进行仲裁的协议,一般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2.提交仲裁的协议
提交仲裁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表示愿意将争端进行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协议书,也可以通过函件、电传等形式表示。
3.援引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援引方式签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同意按照有关公约、条约或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来解决争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但是其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只能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其次可以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管辖权;第三,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以上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起中心作用的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未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庭。这反映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重要性。
三、仲裁的程序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提出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庭、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四个环节。
(一)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环节。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还应附上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
(二)组织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员名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仲裁审理
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审理过程基本相似,包括开庭、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仲裁案件的审理一般开庭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开庭审理,仲裁庭也认为不必不愿开庭审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所在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并于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要说明依据的理由,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将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通常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指仲裁所选择的地点,一般是指在哪个国家,地点的选择是仲裁条款的核心,因为它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密切相关。交易双方都愿意在本国仲裁,因为当事人对本国的惯例和法规比较了解,也没有语言障碍,费用也少。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规定方法有:在我国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在第三国仲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力争在我国仲裁,如果争取不到在我国仲裁,则在被诉国仲裁或者在我国比较信任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
国际上常设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选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来审理争议。
临时仲裁机构一般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案件处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因此,在拟定仲裁条款肘,最好利用国际上常设的仲裁机构所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只有在对方国家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才采用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的方法,按照国际惯例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合同中规定的仲裁地的仲裁规则。但是某些仲裁机构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以外的其它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四)仲裁效力
仲裁效力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能否向法院起诉变更裁决。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一般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比例或由仲裁庭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