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市场情况复杂多变,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索赔和理赔。涉及国际贸易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即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本节讲述的是货物买卖索赔,涉及的是买卖双方当事人。
一、争议和索赔、理赔的含义
(一)争议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争议的内容主要是:是否构成违约;对违约的事实在认识上不一致;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有不同看法等。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互相谅解,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责任方作出补救或将争议提交第三者裁决。
(二)索赔
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交易中双方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卖方责任
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2.属于买方责任
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未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3.买卖双方责任
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如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或在履约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
(三)理赔
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二、违约的不同界定
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受损方可以依据法律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违约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同性质的违约承担不同的责任,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这种根本违反合同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至于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够成根本性违约。《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非根本性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二)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违反要件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联系的为担保。需要指出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或者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过催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该法还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
三、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个是罚金条款。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订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定罚金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1.索赔依据
主要规定索赔必须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2.索赔期限
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期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作出合理安排,对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一年或一年以上。总之,索赔期限的规定,除一些性能特殊的产品(如机械设备)外,一般不宜过长,以免使卖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宜规定的太短,以免使买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要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3.索赔金额
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合同中只做笼统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比较复杂,究竟在哪些业务环节上违约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计,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二)罚金条款
该条款针对当事人不按时履约而订立,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罚金的数额的大小是以违约时间的长短为转移,并规定出最高限额。
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起算罚金。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