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国际货物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以确定是否与买卖合同和有关规定相一致,同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意义和作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意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贸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距离较远,很难当面检验货物,而且货物一般需要经过长须运输,难免在此过程中出现残损或者短缺,为了划定责任,便于善后,于是需要专门的、权威的专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证书,从而作为双方交货结算、索赔的依据。
国际贸易中,无论是一个国家的法规还是有关国际公约,都承认和规定买方有权对自己所买的货物进行检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对某些货物进行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进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对于买方的检验规定如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当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有权利对货物进行检验。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在进出口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做好商品检验工作,可以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第二,做好商品检验工作,可以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防止低劣商品和有病虫害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商品进口,维护国家的经
济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三,做好商品检验工作,可以划清进出口商品争议中的责任归属,签发检验证书作为解决争议和办理索赔的凭证。
二、商品检验的范围和程序
(一)商品检验的范围
商品检验有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两种形式,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指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与使用。公证鉴定是指根据进出口当事人的申请,商检机构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对进出口商品以及运输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鉴定和分析判断,出具证明,以作为有关各方关系人维护其利益的有效凭证。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指法定检验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安全卫生、残损等情况以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状况进行检验鉴定。
(二)商品检验的程序
我国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报检
报检是相关当事人想商检机构报请检验,出口商品的发货人,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在办理报验时统称报验人,一般来说,报验人员需持“报验员证”,才可成为合格的报验人。报检时需要填写报检申请书,出口报检一般在发货前7—10天。如果是新鲜食品或易腐品应在发运前3—7天报检。
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一般不进现场检验、鉴定,检验人员会按照一定百分比例从整批货物中抽取一定的样品来代表整批货物的品质。按百分比法抽样,应注意样本分布的均匀性;按计数抽样法抽样则应注意随机的原则。
3.检验
检验是商检工作的中心环节。商检部门即按照合同或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代表性样品的有关特性进行检查、试验、测量或计量。我国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方式一般为化学分析检验、物理检验、仪器分析检验、感官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等。
4.签证
签证是检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报验人按规定的费率交纳检验费后,商检机构即可将检验证书交付报验人,作为报关的凭证。
三、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中,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非常重要,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为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也就意味着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各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应享有检验权,但这个权力并非强制性的,它也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如果合同规定以卖方检验为准,就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常见的检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另一种是在出国口装运港检验。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即由出口国生产工厂检验人员或会同买方验收人员在货物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如在运输途中出现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问题的由买方承担。
在出口国装运港检验,即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这是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机构检验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二)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在进口国买方营业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
(三)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此种检验方式下,装运前在出口国检验取得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单据之一;货物地到目的地之后,经过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复验作为交货品质依据。若品质不符,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以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了调和交易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称之为“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
四、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一)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常见的检验机构类型有:
1.官方检验机构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通商省检验所。
2.半官方检验机构
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3.非官方检验机构
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坚定技术能力的公正行或检验公司。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Surveyor)。
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二)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的种类
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检验证书。商检证书的主要种类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
2.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作为买方对货物提出异议/拒收货物/索赔的依据;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途中的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五、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条款是贸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涉及到双方的商检权、拒收权和索赔权。双方应该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检验条款尽量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一)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在贸易合同检验条款中,一般采用出口国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进口国复验的方法。
例如,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
(二)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1.考虑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品质条款应定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不清,致使检验工作失去确切依据而无法进行;凡以地名、牌名、商标表示品质时,卖方所交合同货物既要符合传统优质的要求,又要有确切的质量指标说明,为检验提供依据。
2.考虑商品及其包装的特点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应与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的要求相适应,并详列包装容器所使用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防止采用诸如合理包装、习惯包装等定法。如果采用这种定法,检验工作将难以进行。
3.检验条款应明确具体
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均按中国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办理,如买方要求使用他的抽样、检验方法时,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
4.特殊情况
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器设备等进口合同,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在条款中加列一些特殊规定,如详细具体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测试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货到后对照检验与验收。凡样品成交的进口货,合同中应加订买方复验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