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时间及成立要件
(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在实际业务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写明的日期或以收到对方确认的日期为准,即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确立。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接受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后,还需具备以下要件,才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等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认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合法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有关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要求这种意思表示的一致必须是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依法申请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三是以行为表示。各国法律曾一直把合同订立的形式视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西方各国的法律把合同区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表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CISG遵循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形式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公约看来,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还可以采用某种行为来订立。但是,公约允许缔约国对于公约中关于合同以书面方式以外的任何形式作出的规定提出保留。根据CISG的规定,书面方式包括双方往来的信函、电报和电传,不限于书面合同和协议文件。
国际贸易业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具有经过的环节多、过程复杂等特点,因此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还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法律也认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买卖双方可采用正式的合同和确认书,也可以采用备忘录等形式,法律上没有特定的限制。我国所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主要采用正式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
正式的进出口合同的特点是内容比较全面,对各项交易条件、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发生争议后的处理办法等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适用于大宗、复杂、贵重或成交金额较大的货物的交易。
确认书,亦称销售确认书,是指为证明通过书信、电报和电传达成的协议,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签订的一种简单的书面合同,它与正式合同只有形式繁简和内容组成的不同,没有实质效力的差异。确认书的优点是灵活简便,只要达成协议,马上可以用确认书确认,特别适用于日常大量的、金额较小的、批次较多的轻工业日用品、土特产品的国际交易。确认书一般有简式和繁式两种。简式确认书只有商务条款,而没有任何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条款;繁式确认书除商务条款外,还有一定或者相当多的法律条款。无论签订哪种确认书以成立合同,都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协议;二是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
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作用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即违约。当违约造成损失或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依据相关适用法律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同时,必须提请对方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除非提请方证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否则,原合同仍对双方有约束力。
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交易达成之后,签订书面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
1.合同成立的依据
按照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提供其成立的证据,以说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这对口头磋商的合同尤为重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如果不能提供充足证据,则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2.履行合同的依据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涉及面广,环节复杂,若仅有口头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双方一般都要求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时合同的生效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作为条件的,因此双方达成协议所交换的信件、电报、电传虽然也常常构成书面合同的内容,但只有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才告成立,才算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合同。
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内容
正式的书面合同无论具体结构如何,一般都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一)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地点、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要求写明全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话、传真等内容,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当时人都有约束力。
(二)正文
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是一份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统称为合同条款。具体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期限、保险、付款条件、商品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等条款。上述条款必须相互衔接,不能相互矛盾,以免陷于被动。
(三)约尾
约尾部分是一份书面合同的结尾,一般包括合同的份数、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生效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等内容。合同的缔约地点涉及合同法、票据法的适用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缔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