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业务中,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之一。商品的数量不仅决定着交易的总金额,还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商品的单价。此外,某些商品的数量可能会受到进口国政府的某些限制(如配额),可见交易双方都应正确把握成交数量,制定合理的数量条款。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见合同中约定交易数量对于双方交接货物十分重要,特别对于卖方,一旦出现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合理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对于合同的履行,避免发生纠纷和造成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
在进出口合同中,商品的数量一定离不开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性质及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不同,采用的度量单位也往往不同。
(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米制(TheMetric System)
又称为公制,由法国在18世纪最早使用,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和“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相互之间的换算比较方便,因此,使用范围不断扩大。
2.英制(TheBritish System)
曾在世界上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纺织品等交易中,但由于它不是采用十进制,换算很不方便,“度量”和“衡”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因此,使用范围逐渐减小。
3.美制(The U.S.System)
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SI)
是1960年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大会通过的,是在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标志着计量制度的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从而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在对外贸易中,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企业要注意计量单位的选择。特别是在进口仪器设备时,要使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允许进口,如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二)计量单位
在实际业务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分为以下六种。
1.重量单位
表示重量的常用单位有克(Gram,g)、千克(Kilogram,kg)、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盎司(Ounce,oz)、磅(Pound,ld)等。使用重量单位计量的货物较多,一般天然产品以及部分工业制成品的交易,如黄金、谷物、药品等均使用。
2.长度单位
表示长度的常用单位有米(Meter,m)、厘米(Centimeter,cm)、码(Yard,yd)、英尺(Foot,ft)等。这种单位多用于纺织品、绳索、电线电缆等商品的交易。
3.个数单位
表示个数的常用单位有只(Piece,pc)、件(Package,pkg)、双(Pair)、打(Dozen,doz)、罗(Gross,gr)、令(Ream, rm)、卷(Roll)、箱(Case)、桶(Barrel,drum)等。个数单位适用于大多数工业制成品以及杂货类商品,如活牲畜、鞋、玩具等商品的交易。
4.面积单位
表示面积的常用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m2)、平方码(Square Yard,yd2)、平方英尺(Square Foot,ft2)等。这种单位一般适用于木板、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
5.体积单位
表示体积的常用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m3)、立方码(Cubic Yard,yd3)、立方英尺(Cubic Foot,ft3)等。这种单位一般适用于木材、化学气体等商品的交易。
6.容积单位
表示容积的常用单位有公升(Liter,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bu)等。这种单位主要适用于小麦、玉米以及流体、气体商品如煤油、汽油、酒精等商品的交易。
三、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方法通常有六种:按重量(weight)计量;按容积(capacity)计量;按个数(numbers)计量;按长度(length)计量;按面积(area)计量;按体积(volume)计量。具体交易时究竟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要视商品的性质、包装、种类、运输方法以及市场习惯等情况而定。由于很多商品是采用按重量计量的方法,所以下面就重点介绍计算重量的方法。
(一)毛重
毛重(Gross Weight或GW)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包括包装材料重量的重量。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低值产品常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称做“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净重
净重(Net Weight或NW)指毛重减去皮重后的重量,即商品的实际重量。
国际上计算皮重的方法有多种,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少和交易习惯等,由当事双方事先约定。通常计算皮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按实际皮重(Real Tare或ActualTare)计算
即取出该批商品的所有包装材料后所称得的重量。
2.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计算
在一批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的情况下,抽出其中的若干件称出其重量,然后以其平均值乘以全部商品的件数即得出全部皮重。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包装用料和规格日益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重量的做法已日益普遍。
3.按推定皮重(ComputedTare)计算
指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外皮重量计算全部商品的皮重。
4.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计算
有些产品包装的用料和规格比较标准化,其包装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无须一件一件地称量,只要按习惯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三)法定重量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指商品和销售包装加在一起的重量。有些国家的海关征收进口税时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规定商品的重量必须包括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如小瓶、小金属盒、纸盒等)材料在内。
(四)公量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指先用科学的方法从产品中抽出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这种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主要用于羊毛、生丝、棉纱、棉花等少数容易吸潮,重量不太稳定而经济价值又较高的产品。
公量的计算公式有两种:
回潮率是指水分与干净重之比。标准回潮率是交易双方商定的商品中的水分与干净重之百分比,实际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净重之百分比。
(五)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指对某些有固定规格、固定尺寸、重量大致相等的商品,以其单个重量乘其件数(或张数)而推算出来的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商品是按重量计量或计价,但又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
四、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要订明计量重量的方法、重量的机动幅度等内容。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卖方即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完整准确,对计量单位的实际含义双方应理解一致,采用对方习惯的计量单位时,要注意换算的准确性。因此,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