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商品的质量
商品都体现着一定的质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品质问题是个头等重要的大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从狭义角度看,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就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表形态的统一。内在质量表现为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构造、成分和性能等,而外观形态是指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例如。纺织品的断裂强度、伸长率、回潮率、缩水率、防雨防火性能,化工商品的凝固点、熔点、沸点等,机械类产品的精密度、光洁度、强度,肉禽类商品的各种菌类含量等。
从广义角度看,需要从生产过程、市场营销等方面理解品质。例如国际贸易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加工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生产过程是否违反环境保护的要求,例如是否产生有害物质等;如果从国际市场营销的整体产品概念角度看,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还应该包括商品的包装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深入,不仅要加深对国际贸易商品的狭义品质含义的理解,更要从广义品质的角度,完善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
(二)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实用价值的重要因素,对商品价格高低也起着重要作用。在磋商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针对一定的商品,按质论价。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品质与销路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日益用提高商品品质作为提高商品竞争能力的一种手段。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品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品质是引起法律纠纷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是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价格与销售,从而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各国法律大多对卖方应承担的交货品质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商品品质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不断创新,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
严格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对于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只有等商品品质稳定后,才能向国外推销。同时,由于国外市场的需求不断变化,所以对已经外销的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要勇于创新,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商品质量,加速更新换代。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有效地巩固和扩大国外市场。
2.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
不同的销售市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消费习惯、市场竞争等情况的不同,对商品的需求也会有所差别。我们要适应国外市场的特点,从国外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销定产,选择适销对路的商品。
3.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的销售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不同,季节变化不一,因而对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各异。同时,有些出口商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也往往会由于气候和各种自然条件的作用,从而使商品品质发生某种变化。因此,应当了解各个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情况及其对商品品质的影响,切实掌握商品品质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的到货质量。
4.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许多国家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甚至要求就地销毁,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因此要使我国商品能顺利的进入外国市场,充分了解和熟悉各国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在进口贸易中,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不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或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确需进口的商品,其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内的生产、消费与使用。但也不应超出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同时,对于主要项目指标的规定,应力求具体详细,必要时订明商品的用途与制造所使用的原料。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在货物到达时,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三、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交易商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做出具体规定,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由于国际贸易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洽谈交易时,往往没有机会看到商品,因此,需要用某种说明品质的方法,作为洽谈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当前,进入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用以说明品质的方法也就不可能一致。概括起来,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
(一)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指以成交商品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该方法又可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
1.看货买卖
即由卖方在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准备出售的货物,经买方或其代理人现场检视满意后,根据现有货物的实际品质达成交易。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一般卖方应立即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或在近期内发运货物,货物的品质以检视时的状态为准。卖方只要交付经检视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其品质提出任何异议。
一般而言,看货成交的方式,对于远隔两地的交易双方有诸多不便,所以使用得有限。此方式通常用于一些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它们既没有相同的样品,也无法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品质,如古玩、工艺品、珠宝首饰、书画甚至布置园林用的天然钟乳石等,另外在卖方掌握现货,并且货物数量不太大,买方能够亲临现场的条件下也可以看货成交。
这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展卖等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该批商品平均质量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凭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提供的商品要有代表性。应在大批货物中选择中等的实物作为样品,避免由于样品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致,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②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
③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
④要留有一定余地,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
⑤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凭买方样品买卖,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在实际业务中,为避免日后履约困难,卖方可以根据买方的来样仿制或选择质量相近的自产品作为样品提交买方,即提交“回样”(Return Sample)或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请其确认,而并不直接按买方样品成交。
②在出口业务中,凡以买方样品作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时,为防止发生意外纠纷,一般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时,与卖方无关,概由买方负责等内容。
样品无论是由买方提供,还是由卖方提供,一经双方确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因此,一些质量稳定、容易掌握的产品可以采用凭样品销售,而一些质量不易稳定的产品以及某些交货质量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炭、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使用凭样品销售。对于那些必须采用凭样品销售,而在某些制造、加工技术上确实有困难,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的产品,则应在订立合同时特别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sample)。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还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第三方或商检部门或公证机构在一批产品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有时,封样也可以由出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有一些样品往往只是被用来反映某种产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而不作为全部质量的反映。如,只表示商品色彩的色彩样品(Color Sample),表示纺织品质地、花样款式的花样款式样品(Pattern Sample)等,该商品其他的质量内容则通过文字说明来补充。卖方将根据样品及文字说明的品质内容,提交买方确认,凭以成交,并作为日后制作成品、履行交货义务的品质依据。
凭样品销售适用于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和部分轻工业品等商品的买卖。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文字说明的方法表示商品的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by Speci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
(1)规格(Specification)。商品的规格是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性能等。由于各种商品有其特定的结构和用途,所以规格也各不相同。用规格确定商品的品质而进行的交易,称为“凭规格销售”。这种方法简明、方便、准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凭规格买卖的技巧: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如: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max)7%。
(2)等级(Grade)。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文字、数码或符号将品质分为优劣不同的若干等级,如大、中、小,重、轻,甲、乙、丙,一级、二级、三级,等等。凭等级买卖时,如果对方已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就可以只列明等级,毋需赘述其具体内容。但是对于并不是很统一明确的等级划分,在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以使买卖双方明确具体内容,便于履行合同,减少争议。
(3)标准(Standard)。标准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它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及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等,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我国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常常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商品品质的依据。例如,买卖德国工业品时,常常使用《德国工业品标准》;买卖美国小麦时,往往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产品及水产品的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混合、调配,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二是指生产国有农副产品收获后,对产品进行广泛的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凡不够标准要求的,均按其差异程度决定其减价多少。两种抽样均可由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也可以委托检验人员进行。为了在执行合同时不致发生争执,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是何年或何季度的FAQ或者同时规定具体的要求,如2012年新产马西大豆良好平均品质或中国花生仁FAQ,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
所谓“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但是,这种方法有些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应尽量少用。
我国许多产品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如我国出口的生丝规定有6A、5A、4A、3A、2A、A、B、C、D、E、F、G 12个品级。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权衡利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或我国自己规定的标准。
2.凭牌名或商标销售(Sale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
牌名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牌号,简称“品牌”;商标则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上行销已久、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买方或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的产品,可以凭牌号或商标来规定商品的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牌号或商标销售”。如红双喜牌乒乓球、中华牌香烟、欧米加牌手表等。凭牌名或商标销售,通常是凭卖方的牌名或商标,但有时候买方在熟知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常常要求在卖方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名或商标,这就是“定牌”。使用定牌,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经营渠道和声誉,提高售价并扩大销售量。
3.凭说明书和图样销售(Sale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品质。对于这类产品,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等之外,通常还必须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需附上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用来完整说明其具有的品质特征。
4.凭产地名称销售(Saleby Name of Origin)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农副产品,具有独特的加工工艺,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和信誉。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梅酒”、“泰国香米”;以某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以某个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地方为名称的“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庐山云雾茶”等。这些名称不仅标注了特定产品的产地,更重要的是无形中对这些产品的特殊质量和品味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实际交易中,用文字说明规定商品品质的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凭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结合使用。但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卖方在凭实物表示和凭文字说明表示这两种方法中最好只选择一种,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交货品质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一般需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的品质。但由于商品的品种不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也就不同,合同中商品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一)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品质千差万别,因此,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有繁有简,须根据具体商品的特性和不同用途而定,不可能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在合同中列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明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规格、等级、标准、商标、产地名称等内容。
【例】样品号200601玩具熊
Sample 200601 Toy Bear
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买方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因此品质条款应认真对待,明确规定。
(二)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严格与买卖合同规定的品质条款相符。但是,某些产品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自然损耗以及受生产工艺、产品本身的特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为此,订立合同时可在品质条款中规定一些灵活条件。常见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两种。
1.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
【例】锦缎,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小、最少。
【例】东北大豆,水分<15%,含油量>17%,不完善粒<7%,杂质<1%。
(3)规定上下差异。指对商品规定某一具体品质指标及其上下变动的幅度。
【例】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上下波动1%。
2. 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某一圆形物体的直径误差若干毫米。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即成为“品质公差”。
对于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品质公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如果国际同行业对特定指标并无公认的“品质公差”。或者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生产原因,需要扩大公差范围时,也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品质公差的内容,即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误差。
卖方交货质量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允许的范围内,即可以认为交货质量与合同相符,买方无权拒收,并且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做调整。但有些产品,也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