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学习资料
一、思政话题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2013年1月3日习近平同志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的批示。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同时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二、人民法院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外,人民法院还以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以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2、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组成和任期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审级制度和审判工作原则
(1)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所谓“四级”,是指人民法院设为四个级别,即最高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任何案件经由两级人民法院是理即告终结、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2)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构。
(3)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确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③公开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即除涉及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辩护权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要求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权利。
⑤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项重要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 在司法诉讼中的充分体现,保证了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⑥合议制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由审判员或者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权利是平等的。
⑦回避原则。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实行回避原则。
三、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 全的活动,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此外,教育公民忠于 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2、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1)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2)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组成和任期
(1)组成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
(2)任期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
4、职权和工作原则
(1)职权
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其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⑤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及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工作原则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③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④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四、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
1、三机关关系的宪法原则
宪法规定,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就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就是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 打击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就是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三机关相互关系在办案中的表现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应报人民检察院审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可以要求复议,如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报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将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报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免于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立即受理,反之,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可依法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