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学习资料
2018年修改宪法时,加入了监察委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并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性质 | 国家的监察机关。 |
设置 |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
组成和 任期 | 1、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2、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领导 关系 |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
职权 |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职能 |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 |
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
监察 范围 |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
管辖 | 1、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
2、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 |
3、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 |
4、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
涉及的法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