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学习资料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 家权力的机关。它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3、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
(2)决定地方性重大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省级、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6)其他职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 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 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即均为五年。
3、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
(3)监督权;
(4)人事任免权;
(5)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6)其他有关职权。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人大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代表权利:
(1) 提出议案、批评、建议权;
(2)质询权;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5)物质上便利和补贴权;
代表义务:
(1)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3)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工作监督。
2、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 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3、职权
(1)执行权和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等。
(2)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内各项行政工作。
(3)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议。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依法保护公有制财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保障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等。
(6)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4、领导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负责制,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置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理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