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相关知识点
一、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由于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国务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
宪法第89条第(二)、(三)项: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和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国务院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它是指总理对国务院工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决定权,同时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其内容有:第一,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第三,总理主持召集国务院两种会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由总理作出最后决定;第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实行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国务院工作效率,适应其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国务院会议形式
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二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四、国务院职权
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5)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减原则,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