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资料拓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以下6个方面: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
(1)立法权。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各专门委员会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点;在每届一次会议上还要报告过去5年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以下几项保障措施:
1、言论免责权。
2、人身特别保护权。
3、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
4、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保障。
5、执行代表职务的服务保障。
6、对阻碍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