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资料扩充
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概说
(一)公民与国籍
1、公民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关于国籍的相关规定: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采取出生国籍国家的立法原则有三种: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及二者相结合原则。
采取继有国籍国家的方式有两种:申请主义原则、事实主义原则(如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
(2)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出生国籍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相结合原则。
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也不承认双重国籍。
C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对于继有国籍,《国籍法》规定,要具备两个前提,符合三个条件。
前提是:
A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B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条件是:
A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B本人定居在中国;
C有其他正当理由。如政治避难。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县、市公安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与领事机关。批准权属于公安部。
2、公民和人民有以下区别:(1)属性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而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一般的观点)
(1)形式意义上的权利和实质意义上的权利
(2)广义上的权利和狭义上的权利(狭义的权利概念包括两层含义:A权利首先是法所规定的权利,即法律权利;B法律权利享有者对自身利益的实现有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3)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宪法里规定的大多数的公民权利都属于实体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等;但宪法里也会规定一些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一般都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有关。比如宪法里规定了逮捕的条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等。
(4)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一般来说,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但也有一些权利比较特殊,被宪法规定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比较典型的绝对权利是宪法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绝对权利就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的权利,不存在合法侵犯权利的情况。相对权利,则是可以对其进行合法限制的权利。
2、义务的概念
狭义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受到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强制性约束。
3、一般意义上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利益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四大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以制裁为后盾)、利他目的性和不可放弃性(约束性)四大特征。
4、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首要的、根本的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它由宪法所确认,其内容和范围来自宪法规定。(2)它是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义务,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依据和基础。(3)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二)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文献
1.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
2.1789年法国《人权及公民权宣言》
3.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联合国通过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
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
1、公民享有各种权利,如选举权
2 、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
3、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还包括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
(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关系
1. 国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受到良好约束时能够保护公民权利,但在未受到良好约束时可能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
2.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存在和行使的目的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保护公民权利、增进公民福利;国家权力只能依法行使,不得超越其合理界限,进而侵犯公民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四、基本权利的类型
我们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4)社会经济文化权利(5)监督权
五、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及行使原则
(一)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体和范围)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适用法律上平等,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能保障其实现的,才予以规定,并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物质和法律保障)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统一、互相结合、互为条件、互相制约、互相促进)
(二)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1. 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 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国家承认个人自由的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身体上优先的发展。公民权利如同国家权力一样也可能被滥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义:(1)自由和权利是社会的,个人自由应以社会自由为前提和基础。(2)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有限制的。(3)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只有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才能存在。
六、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一)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之间的关系:1、一般情形下的同一关系。任何公民既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同时又是一定的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2、具体情形下的对角关系。公民与国家之间都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关系,而在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中,基本权利主体(公民)与基本义务主体(公民)之间则构成了一种交叉的对角关系。
(二)基本权利的内容与基本义务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非对等性;2、特定情形下的统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