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吴丹

目录

  • 1 宪法导论
    • 1.1 课前小思政,学唱红歌《在灿烂阳光下》
    • 1.2 宪法入门简介
    • 1.3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1.4 思政园地
  • 2 宪法基本原理
    • 2.1 课前小思政,习近平语录
    • 2.2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2.3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 2.4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 2.5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 2.6 思政园地
    • 2.7 课程习题
  • 3 宪法的历史发展
    • 3.1 课前小思政,一起来学名言警句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3.4 思政园地
    • 3.5 课程习题
  • 4 国家基本制度
    • 4.1 课前小思政,制度自信
    • 4.2 人民民主专政
    • 4.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4.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 4.5 思政园地
    • 4.6 课程习题
  • 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5.1 课前小思政,《狂飙》火后引发的思考
    • 5.2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5.3 公民的基本权利
    • 5.4 公民的基本义务
    • 5.5 思政园地
    • 5.6 课程习题
  • 6 国家机构
    • 6.1 课前小思政,一起来学黄梅戏《习近平法治思想指航向》
    • 6.2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 6.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6.5 国务院
    • 6.6 中央军事委员会
    • 6.7 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
    • 6.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6.9 监察委员会
    • 6.10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6.11 特别行政区
    • 6.12 思政园地
    • 6.13 课程习题
  • 7 期末-学生优秀作品展
    • 7.1 演讲比赛 第二课堂活动
    • 7.2 下一线、普宪法的第二课堂活动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一、宪法的效力

1、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力。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宪法的效力

特点:最高性、直接性。

对人的效力:所有中国公民不分境内境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① 宪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②宪法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效力

【案例】南希・克鲁珊1983年32岁的时候,在一次车祸中成了“植物人”。现代发达的医学技术虽然没能使她恢复意识,却可以使她“活着”。她静静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处于一种不生不死的状态。医院对她采取了很多医疗措施,并且先后换了不同的医生施以不同的治疗方案,但都毫无结果。医生们的医治方法虽然不同,结论却都一样,均认为她不可能再恢复意识,只能这样维持一种植物状态。1987年,医生为南希作CT检查,发现她的大脑皮层已呈现萎缩,至此,没有人再认为她还会有恢复意识的可能。于是,她的父母、同时也是她在法律土的监护人,要求医院停止用饲管给她喂食,让她在平静中死去。南希的父亲说:“如果她知道疼,那真是活受罪。她也许早就想让生命结束了。”密苏里州政府不反对南希父母的要求。州政府每年要为南希支付13万美元的医疗费,他们也想把钱花在更需要治疗、更有希望康复的病人身上。医院则表示:可以停止南希的生命,但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1988年7月,地方法院同意了南希父母的要求,可是地方法院的裁决被它的上级法院密苏里州高等法院于当年11月否决。南希的父母不接受这个裁决,1989年12月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从而成为轰动一时的“安乐死”案件。

问题:1. 是否能对“植物人”实施安乐死?植物人还有宪法权利吗?

2. 如果对已经失去意识的“植物人”实施安乐死,谁有权做出该决定?

A. 法院   B. 州政府  C. 植物人的法定监护人

【注意】宪法的“第三者效力”;法人对于一般公民权利的影响

④对领土的效力:我国领土,但是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宪法对于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效力问题。

港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中央授权当地人进行较大范围内自我治理的地方政府。港澳特别行政区都有各自的《基本法》,实行有别于大陆地区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司法制度方面具有较高的自治权,但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宪法的效力及于台湾省。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未对台湾进行直接管制,但任何分裂国家统一的活动都是违反宪法的。

⑤ 宪法的时间效力。通常情况下,宪法在获得制宪机关批准并公布后生效;修宪情况下,经修宪机关通过并公布后生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条款的生效时间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

宪法和国际条约的关系: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的外交政策以宪法规定的独立自主、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

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


二、宪法的作用

1、对立法的作用: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宪法是合理的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对执法的作用:法律人宪法意识与宪法思维的培养。

3、对司法的作用

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发展有重要影响。

4、守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5、宪法具有宏观性、原则性、最高性,因此宪法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作用主要是宏观上、原则上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