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是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18世纪末19世纪初功利主义形成了系统的学说,其伦理学基本内容可以简单归纳为:以经验主义和抽象人性论为哲学基础,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功利幸福为核心内涵,以行为效果为评价依据,以社会感情为纽带,把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基本原则和最高理想。 20世纪初沉寂,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复兴。
边沁(Bentham)的功利主义思想
他认为,快乐主义是功利主义的基础,认为人的快乐是判断善恶的最终依据和行为选择的最终标准。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支配:凡是我们所做一切设法摆脱它们统治的努力,都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存在而已。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10
边沁根据行为的结果进行道德评价。以后果是否最大限度地促进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人的快乐的增加或是痛苦的免除来判断行为正当与否。
假如动机有善恶可言,那只是因为它们的效果使然。动机善,是由于它有产生“快乐”或:阻止“痛苦”的趋势。动机恶。是由于它有产生“痛苦”或阻止“快乐”的趋势。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30
意向,正和别的东西一样;其好坏悉依效果为准。依效果之足以增进或减低社会之幸福为准。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39
边沁认为快乐是可以计算的。快乐的具体计算涉及了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等方面。
对一些人来说,苦乐价值的大小,依照七个条件来决定:除前面六个:
1.强度
2.持久性
3.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4.迫近性或遥远性(时间上)
5.继生性
6.纯度
再加上另外一个:
7.范围(its extent)也就是苦或乐扩展所及的人数,或者换句话说,受苦乐影响的人数多少。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27
边沁认为功利是指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而把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功利包括快乐、幸福、利益等。功利可以分为个人功利与社会功利,他主张最大幸福原则。
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人的幸福。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11
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人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12
从而有一种行为,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我们就说这个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或者为简短起见,只就是符合功利的(意思是泛指社会而言)。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12
穆勒(密尔)(Mill)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修正
穆勒则进一步修正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思想。他主要主张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还有性质的区别,主张精神的快乐高于肉体的快乐。提出了幸福与快乐的关系: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并且把幸福作为道德的终极标准。
作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作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作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作一个满足的傻子好”。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45
承认 “功利”或“最大幸福主义原理” 为各种道德生活的根本,这个信条主张:行为之正当,以其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之不正当,以其产生的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与痛苦的免除;不幸福是指痛苦和快乐的丧失。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42
关于“目的”的问题,换言之,就是关于什么事物是可欲(或可追求)问题,功利主义的理论,认为幸福是可欲的,是唯一作为目的而可欲求,一切其他的事物,只是作为致此目的的手段而可欲求。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63
规则功利主义
边沁和穆勒的思想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西季威克、布拉德雷等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摩尔用自然主义的谬误终结了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在美国以实用主义的方式发展了功利主义的理论。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复兴。功利主义义者进一步修正其理论,提出了“两级功利主义”理论,建议人们在面对具体道德情境时,不直接应用功利主义推理,而是诉诸一般规则。在道德思考的第二个层次上来用功利主义的原理对这些规则进行评价。相对于直接用功利主义的行为功利主义来说,这是一种非直接的功利主义。这是“以规则判断行为,以功利主义原理来判断规则”,这被称为规则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局限性
唯效果论。唯效果论。功利主义把行为结果作为道德评价的最终依据,而不考虑谁是造成这一后果的主因以及是否是行为者的积极意愿,威廉士称之为“消极责任”。
吉姆去南美洲小镇上去旅游,碰上执行人佩德罗要处死20名反抗政府的印第安人。佩德罗表示如果吉姆帮他处死1人,其他19人可以无罪释放,否则,他会处死20人。
简化了道德评价指标。功利主义认为评价行为道德与否就是看结果的效益是否最大化,使效益的最大化成为道德评价的唯一的指标。
奴隶制度、种族歧视的制度在功利主义原则下可以成立。只要多数人所得到的享受,超过少数人所受到的。那么少数无辜者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则成为道德的。
忽视了分配公正问题。功利主义理论只关注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而忽视了社会福利的分配问题。其内在地隐含忽视社会弱势群体的趋向,容易沦为强者或者富人的伦理。
功利主义具有如此巨大影响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它关注利益(或功利),特别是功利的总量。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功利主义主要考虑的是比较不同个人之间 的功利得失。比如说,现在涉及两个当事人的选择有两个,A选择是一个人能得到5元钱而另外一个人也能得到5元钱,B选择则是一个人能得到8元钱而另外一个人只能得到3元钱,功利主义者会选择B,因为它的功利总量是最大的。如果一种选择是一个人能得到5元钱而另外一个人也能得到5元钱,另外一种选择则是一个人能得到8元钱而另外一个人只能得到2元钱,那么这两种选择对于功利主义则是等值的,因为它们的功利总量是一样的。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上面假设的例子中,功利主义关心的东西是利益的总量,而不是利益属于谁。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选择能够导致功利最大化的行为,这是一种道德义务。比如说,一位功利主义者应该选择B,即使这会使他得到3元钱而非A选择的5元钱。为什么功利主义不关心利益属于谁?在功利主义看来,利益属于谁,这与道德无关。道德要求我们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而按照功利主义的要求,我们应该做使功利最大化的事情。
----- 姚大志:利他主义与道德义务[J].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5)
功利主义所赞赏的行为实际上成为超道德义务的行为。超道德义务的行为一般是超出了道德义务的行为,往往以自我牺牲等为主要内容的。功利主义考虑最大多人的利益,实际上是一种超义务行为,使人难以做到。
这意味着功利主义在本质上是利他主义的,或者更正确地说,一个人要成为真正的功利主义者,他必须具有利他主义的动机。现在我们来看这样的假设:有两个选择,A选择能够使我得到8元钱,而使另外一个人得到2元钱;B选择则能够使另外一个人得到8元钱,而使我得到3元钱。如果我是一位真正的功利主义者,那么, 我应该选择B。因为B的功利总量更大。但是同时,如果我选择B,那么我必须是一位利他主义者。否则的话,我不会选择B,因为这种选择会使我的利益受损。在功利主义的思考中,“我”这样的词汇是没有道德分量的,因为只有在利他主义占上风的条件下,他们才能够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行事。如果“我”占了上风,那么我不仅会考虑利益数量的大小,而且更关心利益属于谁。我会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功利主义的利他主义性质具有更深层的含义。让我们假设:到了年末,为了奖励自己辛苦工作了一年,一位教授想在一个高级餐厅吃一份昂贵的晚餐。当他坐下来准备点餐的时候,他发现,这份晚餐的价格相当于他们学校贫困生一个月的生活费用。他知道,与吃掉它相比,假如他把这份晚餐的钱捐给他们学校的某个贫困生,所产生的边际功利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怎样做?功利主义的利他主义性质给他的选择施加了很重的负担:如果他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他就不会在这里吃这份晚餐,尽管他确实想用一份美好的晚餐奖励自己。也许更严重的事情在于,即使他最终决定奖励自己辛苦工作一年而享用这份晚餐,但功利主义的边际功利考虑也会使他的“享用”过程并不轻松。
-----姚大志:利他主义与道德义务[J].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