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是以他人为中心,用他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准则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学说。利他主义的代表人物有沙夫茨伯里和休谟。
沙夫茨伯里主张仁爱的利他主义。他认为利他人的仁爱心是人的本性;人具有慈爱、同情等天然情感,其目标就是追求共同利益和大众的好处。同时,他认为,人天生具有的感悟道德善恶的内在感官,这是一种感情直觉能力,能够直接辨别善恶。
社会快乐如何高过任何其他快乐,可以从可见的表象或结果上知道。伴同这种欢愉的外表的形象、记号、标记,比那些伴同饥饿或其他嗜欲的满足的形象、记号、标记,表现出一种更强壮、更清楚、和更不易扰乱的快乐。但这种情感实在高超于其他情感,它的优越格外可以知道。一旦它有机会出现,它就快乐的其他种活动消敛。仅只属于官能的欢愉不能与之相比。无论谁是这两种快乐的裁判者,都将以社会的快乐为可取。-------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770
人的眼睛一看到形状,耳朵一听到声音,立即就会产生一种美感,魅力与和谐也会为人所知和和确认。人的行动一被看见,人类的情感和激情一但被人发现(其中大部分在被人感觉到的同时就会被发现),人内在的眼睛就会区别开来,并且看到美好与齐整的东西,可爱与值得赞扬的东西,而不是那可恶的,丑陋的东西,讨人厌的,或恶心的。人怎么又可能不承认:“由于这许多的差别全部基于自然,洞察力本身也是自然的,而且也只源出于自然?----- 沙夫茨伯里.人、风俗、意见与时代之特征[M]赵林 李斯 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434-435 道德家们 第三部分,第二节)
休谟主张利己的利他主义。他认为,善恶在于快乐与痛苦的情感。人性有利己的情感,是正义法则的根源。同时又有同情心,使人们跳出自我利益,表现出利他行为。因而,休漠认为,利己的道德和利他的道德可以统一。
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
-------休漠.人性论[M]关文运 译 商务印书馆1980:510
柔顺、慈善、博爱、慷慨、仁厚、温和、公道,在所有道德品质中占着最大的比例,并且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德,以标志出它们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
-------休漠.人性论[M]关文运译 商务印书馆1980:620-621
一个其习惯和行为有害于社会,并对同他较为的所有人造成危险或伤害的人,就将成为人们非难的对象,也会给每一位旁观者带来最强烈的憎恨和厌恶之感。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3
利他主义的分析
利他主义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把社会关系只看作是个别人之间的关系,主张通过“爱”的道德说教去克服社会矛盾,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利他主义则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而这些特征表明它不属于道德义务。为了明确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这样来加以对比:(1)道德义务是强制性的,利他主义是自愿的;(2)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未必值得赞扬,而利他的行为都是值得大力赞扬的;(3)道德义务通常不会要求人们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利他主义 则与自我牺牲是连在一起的;(4)利他主义者更为重视他人的利益,而道德义务并不包含这样的要求。概括起来,道德义务是一种“必须”,它对每个人都具有强 制性;利他主义是一种“应该”,它是人们道德努力和道德完善的目标。 因此,道德哲学家通常把利他主义的行为称为“超义务”(supererogatory),比如说“博爱、怜悯、英雄主义和自我牺牲”这样的行为。这些 “超义务的”行为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做出这些事情的人也被看作道德的楷模。这样的人处于更高的道德境界,在不同的时代,他们也被看作各个时代的圣人。在这种意义上,履行道德义务是一个“成人”的问题,而追求利他主义则是一个“成圣”的问题。
----- 姚大志:利他主义与道德义务.[J].社会科学战线20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