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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旨在帮助学生掌握真理的特点和评价标准,掌握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基本观点,准确把握真理与价值的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节主要讲述价值的内涵。
了解价值的内涵。
从概念上讲,价值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客体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简单说,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物的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它所体现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表现为人与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相对于真理所表现出的客观性标准,价值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主体尺度、或主体标准,是依据主体的需要作出的认识。因此,不同的主体会对同一个客体作出不同的价值认识。价值离不开主体的需要,也离不开客体的特性,即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价值既具有主体性特征,又具有客观基础。
作为与真理相对应的一个范畴,价值具有主体性、客观性、多维性和社会历史性四个基本特性,它们是价值本质的表现。
第一,价值具有主体性,价值是以人为中心的认识活动,主体的需要对于价值认识的结果具有关键作用。首先,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存在。没有主体,就不会产生价值关系;主体不同,价值关系也会产生变化。其次,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创造,使客体潜在的价值转化为现实的存在。主体的实践创造,能够发现更多的客体,能够形成更多的价值关系。
第二,价值具有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识而存在。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独立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认识和评价可以反映价值,但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价值。因此,价值的主体性依赖于价值的客观性,或者说,价值的主体性是以价值的客观性为前提的。具体来说,价值客观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主体的存在和需要是客观的,而不是抽象的。另一方面,客体的存在、属性及作用是客观的。
第三,价值的多维性。价值的多维性是指每个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多样性,同一客体相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价值的多维性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应对客体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和理性的选择。
第四,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主体和客体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的具体的人,随着实践和历史的发展,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人们对客体价值的判断也会发生改变。
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所作的评判或判断,因而也被称作价值判断。价值评价通过揭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形成对客体的不同态度,如肯定或否定、喜欢或反感、美或丑、善或恶、公正或偏私等。
价值评价是对客观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在价值评价活动中,主体以自身的需要作为内在尺度运用于所评价的客体,因此,评价的差异性是无法避免的。具体而言,作为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价值评价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评价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人类认识包括知识性认识与评价性认识两个方面,其中评价性认识也就是价值评价。知识性认识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对象,以客体本身的属性、关系和发展过程为反映内容,追求客体“是什么”,以求“真”为认识目的;而价值评价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主体的意向、愿望和要求包含在其中,追求“应该怎样”,以求“善”和“美”为认识目的。
第二,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直接相关。知识性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认识结果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而价值评价则要揭示和表达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因此,主体总是运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即尺度去考量客体,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情感、兴趣和爱好等直接影响评价结果,使评价结果受到主体意志的影响。
第三,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对客体状况和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能否作出正确判断,取决于人对客体和主体的双重认识,这种认识不仅包括对客体属性和规律的认识,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和需要等的认识。只有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认识,才能对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作出正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