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课前自学任务:
收看教学视频《中央银行概述》
阅读教材,结合教学资料,自学《中央银行概述》,并完成课前自测题。
教学视频:《中央银行概述》
主讲教师: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王立荣
本节教学资料: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原因
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信用制度和银行体系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很多问题,具体包括:
银行券的分散发行导致其社会接受程度差异大;
票据交换和清算的速度减缓;
银行的破产倒闭使信用体系和经济运行不断受到冲击;
金融秩序混乱。
(二)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
1. 中央银行制度的初步形成
中央银行的产生基本上有两个渠道:
由信誉好、实力强的大银行逐步发展演变而成,政府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赋予某家银行某些特权,从而使其逐步具有了中央银行的某些性质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央银行;
由政府出面直接组建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制度的初步形成:从17世纪中后期中央银行萌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的250多年间,中央银行制度基本上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瑞典银行成立于1656年,1668年改组为国家银行,1897年获得唯一货币发行权。
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1833年法律赋予其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1928年成为唯一的发行银行,1854年基本取得了清算银行的地位,在19世纪出现的多次金融危机中,充当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美国第一银行(1791-1811)和美国第二银行(1816-1836)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业务内容是发行货币、接受政府存款和向政府机构提供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和接受私人存款。同时通过拒收过度发行银行券的州立银行的银行券或要求发展银行兑换黄金,达到管理州立银行、整顿货币发行纪律的目的,引起州立银行和反对加强联邦权力的农业州的普遍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联邦银行的建立违反了联邦宪法。所以两家银行到期后均未能展期。1873年至1907年,美国几乎每隔数年就要发生一次金融危机。
1912年国会决定建立兼顾各州利益、又能满足银行也集中管理需要的联邦储备制度。1913年12月23日国会<联邦储备条例>。真正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于1913年成立。
德国德意志帝国银行(德语:Reichsbank),建于1876年,到1912年基本上独享了货币发行权,1948年结束营业。
日本银行成立于1882年,1889年统一并独享货币发行权后逐步成为中央银行。
2. 中央银行制度的推广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之间成为中央银行制度推广的时期。此阶段产生的大部分中央银行是通过政府的力量创建的,而不是由商业银行演进而成的。
3. 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央银行制度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中央银行成为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稳定金融市场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从194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到20世纪70年代初该体系解体的近30年间,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欧美国家中央银行以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改组和加强;
二是亚洲、非洲等新独立的国家普遍设立中央银行。
这一时期新成立的中央银行绝大部分是由政府直接组建的,并借鉴了欧美中央银行发展的经验,使中央银行直接具备了比较全面的现代中央银行特征。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1.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中央银行机构自身上下是统一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
如英国、法国、日本和1984年以后的中国等。
2.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构成。
中央级中央银行和地方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是统一的。
但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方面,地方级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
这种制度一般与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适应,如美国实行这种制度。
(二)复合式中央银行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如前苏联、1990年前的东欧国家和1983年前的中国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设立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如香港、新加坡、马尔代夫等国家或地区实行该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的代表:香港
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它集中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以及支付体系管理的职能;
发行钞票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履行
票据结算由汇丰银行管理
政府的银行的职能由商业银行执行
准中央银行制度的代表:新加坡(2002年10月1日以前的)
金融管理局执行除货币发行以外一切的中央银行职能
货币委员会(常设机构为货币局)负责货币发行、保管发行准备金和维护新加坡货币的完整
(四)跨国中央银行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
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主要在非洲和东加勒比海地区,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都属于这种制度类型。
欧洲中央银行也属于跨国中央银行制度,但它是一种不同于前述跨国中央银行的新型银行。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币值和银行体系的稳定取决于:
银行券能否随时兑换为金铸币
存款货币能否保证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
为此,中央银行必须集中足够的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
金本位制解体以后,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纸币。
(二)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具体来说,即办理“存、贷、汇”的业务。
1. 集中存款准备金
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
为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的支付和清偿能力,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及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的安全。
为了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
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也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形成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2. 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
最后贷款人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支付危机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导致支付链条中断以致引起金融恐慌甚至整个银行业的崩溃;
为商业银行办理 资金融通,使其在同业拆借方式之外,增加银行资金头寸短期调剂的渠道,提供最终保障;
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应量,传递和实施金融调控的意图。
3. 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这一方面加速了资金周转,减少了资金在结算中的占用时间和清算费用,提高了清算效率,解决了非集中清算带来的困难;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组织、参与和管理清算,对金融机构体系的业务经营能够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和把握,为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和分析金融流量提供了条件。
(三)政府的(或国家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理国库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具有政府的银行的职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代理国库
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3.为政府融通资金。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律许可限度内,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或透支;另一种是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5.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6.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7.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
8.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信息和决策建议
四、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