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国际战争最主要的有:三十年战争、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北方战争、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和七年战争。
一、三十年战争(1618--1848)
起因分析:
1. 哈布斯堡家族的大肆扩张,在中欧、尼德兰、西班牙、南意大利、地中海和美洲牢固地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形成了欲称霸欧洲的态势。
2. 法国的恐慌,处于哈布斯堡家族势力的包围下。
3. 德意志诸侯以及当时正称雄于东北欧的丹麦和瑞典试图和哈布斯堡家族争夺地盘。
4. 新教国家和旧教国家之间的政治——宗教纷争。
直接起因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提亚斯违背诺言,让自己的一个亲戚当波斯米亚的国王,被激怒的波斯米亚贵族举行起义,宣布独立,推举信奉加尔文教的选帝侯为国王。哈布斯堡王朝迅速镇压起义,并占领了波斯米亚。德意志的一些新教统治者和信奉新交的丹麦及瑞典等国君主联合起来反对奥地利的入侵。
影响分析:
三十年战争对欧洲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它彻底削弱了神圣罗马帝国,确认了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存在,同时还有力地促成了近代国际法体系的诞生。
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2——1713)
法王路易十四发动的战争。
影响分析:
在世界外交史和战争史上具有极其主要的地位。
这是第一次具有世界规模的战争,欧洲大部分国家及其海外殖民地都被卷入进来。
这是第一场与宗教完全无关的战争,其目的纯粹是世俗性的,是为了维持欧洲的政治均势以及夺取商业利益和海上霸权。
这场战争和三十年战争不同,是由各国的新型职业军队进行的,这种军队的特点是给养由国家提供而无须军队自筹,纪律也严明,故而百姓受到的骚扰也小。
战争确定了欧洲政治格局的基本发展前途:普鲁士压倒了奥地利,将成为争夺德意志统一领导权的力量之一;荷兰受到严重削弱;西班牙沦为法国的附庸;英国和法国崛起为欧洲的首要强国,而英国又是主要获利者,不仅得到了大片领土,而且夺取了一大半西班牙的商业利益,并将成为世界首强。
三、北方战争(1700——1721)
沙皇彼得一世为争夺波罗的海出海口而和瑞典进行的一场激烈搏斗。
意义分析:
最显见的欧洲意义就是使俄国从此以一个举足轻重的大国的身份被正式纳入了欧洲的政治地图。从此“俄国变成了海上强国。它‘像一只新下水的船舶,在斧子的敲击和大炮的轰轰之中’驶入欧洲列强的大家庭”。
四、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1740——1748)
五、七年战争(1756——1763)
七年战争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前发生的最后一次全欧性的冲突。根本原因是英法争夺殖民地和海上霸权的矛盾、普奥争夺德意志领导权的矛盾。
英国极大地削弱了法国在北美和印度的殖民事业。英国确立了海上和殖民地的霸权。在欧洲大陆,七年战争后,出现了法国、俄国、普鲁士和奥地利势力均衡的局面。
第四节:国际法的创生
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国际战争的硝烟中,一些近代国际关系的新概念和新原则正在得到普遍的确立。
一、“国家利益至上”
最早是由马基雅维里提出的。主要是为意大利国内政治服务的,具体的说就是为了把君主从一切道德的约束中解放出来,利用君主的虚荣和贪欲来建立统一、稳定和繁荣的意大利国家。
由于这种理论在逻辑性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完全可以超出对内政策的范畴而运用于国际政治领域。既然君主在必要时也应善于像兽类那样使用暴力、“走恶的道路”,既然为了实现国家利益一切手段都是可取的,那么一个国家为自身利益发动对外战争,在国际交往中撒谎骗人、背信弃义,也就都是无可厚非的。
“国家利益至上”实际上就是“国家主权至上”,而“国家主权至上”这个概念的内涵之一就是国家主权高于一切法律。
二、“天然疆界”
这是法国外交界经过16世纪长期破坏性战争后悟出的一条经验。如亨利四世的助手絮利经常强调说:只有守得住的才是值得夺取的。国家的强盛有它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这个国家就会招致敌对的嫉妒者联合力量的反对。
“法国的每一位国王应该想到,与其用一些他力所不及的计划而为自己招来难以消除的仇恨和敌意,不如取得由于共同利益而与他紧密联系——这是最可靠的联系——的朋友和同盟者”
“你想给你的国家定一条良好的国界;那你就要先给自己的欲望定出一个恰如其分的界限”
——资料来源:波将金等编《外交史》三联书店 1979年版第一卷(上)第340页
三、“势力均衡”
欧洲列强实施均势的原则,主要是出于维持业已初步形成的欧洲主权国家体系,即维护各主权国家生存和独立的需要。
17世纪和18世纪时期,各国国务活动家奉行均势政策的目的,一般旨在尽力维护各自国家独立行事的权利。基本准则是:联合起来,反对任何一个企图称霸的国家。若有一国看来频颐指使太过,其他国家,除非由于意气相投或者其他原因甘愿作他的仆从国之外,都会避开与他结盟,而与其他较为弱小的国家结盟。这样,他们就在创立一种均势,即抗衡力量,或者“恢复均势”,以对抗这个因拥有优势而使他们感到害怕的国家。宁愿与弱小国家结盟不愿与强国结盟的一个微妙的多的理由是,在这样的结盟中,每个成员国都能够感到自己做出的贡献既必要又宝贵,从而能维护自己的尊严与威望;而且,以撤消其支持来要挟,还可以赢得恰国家的重视,使他们得考虑自己的政策。的确,可以把均势解释为一种秩序,在这一秩序中,每个国家都可以在最需要的地方显示自己的力量,以期增加本国的重要性。
——资料来源:波将金等编《外交史》三联书店 1979年版第一卷(上)第201-202页
早在16世纪,当统一的王权国家开始在欧洲普遍兴起的时候,均势原则就已经在广泛地发挥维护各国的主权和独立的作用了。但是均势原则从一开始就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维护欧洲的主权国家体系,同时又可成为大国谋求霸权的重要手段。
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热尔贝的评论:
“18世纪时,这个平衡体系确实在英国、法国、奥地利、俄罗斯、普鲁士这五个大国之间发挥了作用。但这个体系当时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因为各个王朝都有自己的野心,改朝换代会有增加某国实力的危险,又因为有新的强国在发展。平衡体系不排除战争;相反,它只能通过联盟的变换,通过战争和对领土的分割才能为出下去。因此平衡不会保证和平,而只会保证那些大君主国的存在。”
——资料来源:皮埃尔·热尔贝著《欧洲统一的历史和现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8页
细察起来,当时新兴欧洲列强推行均势政策似乎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局内,作为均势的实际参与者发挥作用,二是在局外,作为均势的外在促成者发挥作用——显然,只有地理位置特殊的英国才有条件采取这种方式。采取第一种方式者的目的大致有二:或是旨在维护自己的独立主权,或是旨在扩大自己的影响乃至谋求欧陆霸权;而采取第二种方式者(也就是英国)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维持欧陆主权国家体系的存在,或者说是为了防止一国独霸欧陆的局面出现,因为对英国来说,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自己的安全,又便于发展自己的利益。然而,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欧洲列强在极端珍视均势的价值这一点上却都是一样的。实际上,均势实际上就是由绝对主义王权国家组成的欧洲国际社会特有的、动态的秩序,是这个现代国际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之一。
均势局面的特征:
1.“动态性”。作为大国谋求霸权的重要手段,任何均势局面都只能是脆弱的和短暂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规律随时都会引起各国力量对比的变化,从而导致均势局面的破坏。于是便会出现动荡。
2.“常在性”。不管均势局面多么脆弱和短暂,它总归是一种有“秩序”的局面,能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每个国家的发展都必需的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故而每次动荡的结果都必然是新的均势的建立。
所以,当时的均势实际上就是由专制王权国家组成的欧洲国际社会特有的、动态的秩序,是近代国际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之一。
四、现代国际法的创立
随着欧洲各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和现代国际社会的形成,现代国际法——即具有完整体系的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一整套法律,也开始发展起来。在这方面,16世纪以来王权国家之间的战争无疑曾起过首屈一指的推动作用——第一部成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编纂者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将此书定名为《战争与和平法》(1625),便足以说明问题。
格氏国际法理论的出现,突出地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力图在欧洲早期现代国际战乱频繁的形势下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的迫切愿望。一般说来不到万不得已,当时各国的新兴资产阶级都不情愿看到战争,即便一定要有战争,它们也希望能将战争可能导致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诚如马斯泰罗内所看到的:“大企业的负责人都更喜欢享有长期的和平,以图平安地进行买卖,开辟新市场,开展长期商业谈判。直至16世纪,‘战争’一直被视为有利于贵族的事情,军队由于其封建结构意旨为贵族所指挥,而且贵族一直是从胜利的战争中得利最多的人。相反,战争的延绵不断对于农业生产和商业运输来说却是最不堪忍受的。欧洲各国如达成协议,将会有利于生产和贸易,改善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1]显然,通过协议来解决国际争端,是避免战争或将战争的破坏性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的根本途径,国际法的必要性由此凸显。具体说来,现代国际法体系之所以能在1625年得以初创,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爆发于1618年的三十年战争以其特殊的惨烈,深深触动了格老秀斯的结果。
为了诉诸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格老秀斯首先对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作了系统的整理──这也很自然,因为自从博丹于1576年发表《国家论六卷集》以来,国家主权者除神法和自然法(这两者在中世纪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之外不受任何权力制约的观念这时早已深入人心,因此要约束各独立的主权国家,要预防和限制他们的战争暴行,除了以在人类社会普遍有效的自然法为理论依据之外,别无他途;而且由于时代已经不同,中世纪以来的旧自然法理论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必须加以相应的变革。于是,格老秀斯恢复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一系列自然法法则(包括尊重神圣的法则、人类自爱自重的法则、家庭法则、社会道德法则、承认自由平等法则等等)加以世俗化改造,并赋以崭新的内容,从而不仅实现了自然法理论的现代化,而且使之更加神圣化和权威化了。他将自然法的原则归纳为五条:第一,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第二,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应归还原主;第三,应当赔偿由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第四,应当守信守约;第五,违法犯罪应当受惩。此外,格老秀斯还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概念,认为契约关系就是自然关系,从而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围。
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一崭新的现代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的。
如前所论,格老秀斯创立现代国际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将战争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为此,他着重批驳了当时流行的所谓“战时无法律”的论点。他主张各国在战时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习惯,要讲正义讲信义,要相信正义必胜、非正义必败。具体说来,格老秀斯认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各交战国至少必须做到如下四点:一,坚持宣战原则,不可不宣而战;二,坚持人道主义,保护非参战人员,维护战俘合法权益;三,维护公海中非武装船只的通行自由;四,保护各方使节的安全。[2]——总之,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强调的是,国际法应当以寻求国际和平与尽可能减少战争的破坏为其最高宗旨。毫无疑问,这种国际法理论是具有历史进步性的,它有力地促进过现代欧洲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十年战争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而且还引发了另一个与现代国际法的确立有重大关系的事件,这就是1644—1648年间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最后于1648年10月24日在闵斯特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实际意义,一方面是巩固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局面从而在事实上葬送了神圣罗马帝国,另一方面则确定了欧陆各主权国家的边界。[3]帕尔默、科尔顿曾这样描绘当时欧洲外交界的心态特点:
聚会在威斯特伐利亚的外交家们代表着不承认有任何上级或公共约束的独立势力。再没有一个人能说欧洲在宗教、政治或其他方面有任何有意义的统一。政治活动家们因为不再有那种使他们感到“万能君主”威胁的任何统一而感到高兴。欧洲被认为是由大量毫无联系的、主权的、自由的和分离的原子即国家所组成的,这些国家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行动,他们追求各自的政治利益,组织或解散联盟,交换大使和使节,抉择战争或和平,根据均势的变化而转变立场。[4]
至此,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欧洲终于定型,而现代国际法的若干最基本原则即国家独立、主权平等、领土不容侵犯等等,也通过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欧洲这个主权国家群的出现,的确是对中世纪以来那种虚幻而有害的“欧洲统一”观的根本否定。它表明,民族要独立、国家要自主,从此将成为欧洲历史发展的一股潮流。但这种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分裂的欧洲,是否将从此成为欧洲政治地图的恒常状态?后来的欧洲历史进程显然已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欧洲当下的统一进程,实际上是对博丹主权国家理论的一种修正,因为它已经让欧盟各国放弃了自己的很大一部分主权,而且还将要求它们放弃更多的主权。只是这种主权的让渡不仅没有损害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反而能更好地维护和发展他们的根本利益。
[1][意]马萨沃·马斯泰罗内:前引书,第10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