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因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这些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的其他问题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类型
1、劳动关系解除争议
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往往在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处理决定,这往往会与职工的要求发生冲突。
(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争议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争议,即企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裁掉一部分多余的人员,被裁掉的职工对企业不满意,因而发生争议。
(3)辞职与自动离职争议
这种争议主要发生在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与原单位之间。这些人员凭借其掌握的先进的技术、专利、购销渠道,追求能给其提供优厚待遇的单位。他们的自由流动要求与单位固定人才的要求往往发生矛盾,单位必然设置行政障碍阻止其流动。对此,这类人员常常利用辞职的办法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一旦单位不同意,就往往不辞而别。这些人员的流出往往给单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由此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2、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订立、变更争议
劳动合同订立争议多数是因为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合理造成的。有的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纯粹是走形式,甚至有的劳动者签名盖章都是别人代替的。一旦劳动者找到待遇更好的工作,或者企业未能满足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劳动者就有可能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变更劳动合同的争议主要出现在企业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中,因工作岗位的变动引起原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条款的各种变化,进而引起争议。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对新岗位的看法不一致时,劳动争议就可能发生。
(2)劳动合同履行的争议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不一致,或其中的某些条款因为违法而无效,或对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有争议,此类纠纷就容易发生。例如关于职工的补贴发放、加班、劳动条件和劳动设施的配备等问题,都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争议
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失时,引起权利和义务争议。有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工人续订劳动合同,继续保存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它容易被其中一方随时解除。
(4)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意味着劳动者失业,劳动者对此问题往往十分敏感。劳动合同的解除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详细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
3、劳动报酬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拖欠工资争议
拖欠工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之后,未能及时得到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有的不法用人单位出于主观原因,故意拖欠职工工资。
(2)克扣工资争议
此争议主要发生在企业根据管理规章制度扣除职工工资。有的企业为了争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本单位的职工十分苛刻,动不动就扣工资,有的职工一个月工作下来,工资被扣得所剩无几。
4、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主要包括工龄计算争议、养老保险争议、失业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医疗保险争议等。
劳动争议主要就是上面列举的这几种,其余比较常见的还有职业培训争议以及企业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导致的争议等。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符、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另外,在乡镇、街道设立了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有四级。
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通过商谈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当然,协商不成就会进入法定的处理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解决纠纷的协议不得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者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劳动争议调解
所谓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依法经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活动。劳动争议调解,其形式可以分为法定机构调解、行政机构调解、法律服务机构调解等。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性机构。
3、劳动争议仲裁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市、市辖区(县)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4、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则需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课后小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希望同学们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课后作业:
1、毕业生就业权力有哪些?
2、劳动合同法的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有哪些?
3、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4、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5、对正在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关键点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