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关于大学生的就业政策
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分为三类:即大学生就业的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大学生就业的总政策是指规定大学毕业生安置使用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的各种政策;而基本政策是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就业模式、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纪律、各项基本规定以及各种地方政策;具体政策指的是关于特殊群体、特殊行业、特殊地区的就业政策。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总政策
当前,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总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文件中。一个是2002年3月4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19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另一个是2002年10月14日印发的教学[2002]16号文件,即《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体现了现在及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精神。
总政策主要包括:认清形势、深化改革;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完善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程序;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领导;转变用人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原则规定。
(二)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1.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机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2.实行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
3.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所存在的问题,包括: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等。
二是凡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一律面向高校毕业生来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在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的同时,拓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三是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国家先后出台《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青联发[2003]26号)、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教学司[2001]64号)等。
4.规范就业市场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就业市场政策从性质上一般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l)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一些规定:重要的有《劳动法》、《合同法》、《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
(2)国务院各部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的部门规章、重要通知等。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等。
(3)各地区或者各学校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国家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5.就业准入政策
就业准入政策是指大学生就业获准进入某些地区、职业等的相关政策,它包含两方面:
(l)地区准入政策。一些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出台一些具体的准入政策,特别是大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每年都会出台接收非本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政策。
(2)职业准入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6.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入才结构的平衡而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大学生到基层、到中小城市企业、到农村、到西部等地区去就业的鼓励性措施。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6月颁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等文件。对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迁移、偿还助学贷款、考录公务员、报考研究生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优惠措施。
7.派遣接收政策。派遣与接收政策是指在大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过程中,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
(三)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政策
1.定向生的就业政策
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2.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运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3.结业生的就业政策
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 》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4.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5.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这个内容在后面的专题里讲授)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6.来自边远省区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生源省区就业。边远省区指以下10个省、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尚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西部就业优惠政策(这个内容在后面的专题里讲授)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为鼓励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落在北京,并建立《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后可随时申请回北京等。
9.自主创业政策(这个内容在后面的专题里讲授)
教育部2002年第19号文件(国办发[2002]19号)中提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积极放宽建立集体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国务院下发通知规定,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10.免费师范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与我们无关,不讲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具体而言,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要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在配合师范大学做好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工作的同时,就要提前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接收计划和相关工作,确保四年后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另外,还有社会保障政策、权利维护政策、招考录用政策、就业指导服务政策、大学生当兵入伍有关规定等,这些政策构成了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政策。
大学生就业政策涵盖了教育、行政、人事、编制、公安、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司法等多个领域,涉及大学生的成长教育、就业指导、求职推荐、职业生涯规划、法律合同、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障、自主创业等内容,表明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与政策已经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大学生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强化就业素质,提高就业能力、熟悉就业程序、保护个人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