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讲 就业形势与政策
    • 1.1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 1.2 二、国家关于大学生的就业政策
    • 1.3 三、辽宁省关于大学生的就业政策
  • 2 第二讲    就业途径与信息准备
    • 2.1 一、大学生就业去向
    • 2.2 二、大学生就业途径
    • 2.3 三、就业信息
  • 3 第三讲    求职资料准备
    • 3.1 一、求职材料的构成
    • 3.2 二、撰写求职信
    • 3.3 三、简历制作
  • 4 第四讲    求职技巧准备
    • 4.1 一、面试前的准备工作
    • 4.2 二、面试时的礼仪
    • 4.3 三、面试的技巧
  • 5 第五讲    就业权益的保护与义务履行(一)
    • 5.1 一、推荐表
    • 5.2 二、就业协议
    • 5.3 三、报到证
  • 6 第六讲    就业权益的保护与义务履行(二)
    • 6.1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 6.2 二、劳动合同
    • 6.3 三、社会保险制度
    • 6.4 四、劳动争议
  • 7 第七讲    职业适应与发展
    • 7.1 一、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的区别
    • 7.2 二、毕业生初入职场常见心理及逆商培养
    • 7.3 三、职业角色的适应
    • 7.4 四、职业环境的适应
    • 7.5 六、职道--赢在起步的60个细节
    • 7.6 五、最受同事欢迎的10种职场新人
  • 8 第八讲    复习与考试
    • 8.1 总评成绩=线下平时成绩(100分)* 20%+期末成绩(100)分*50%+线上考核(100分)* 30%
    • 8.2 随堂考试
    • 8.3 新建课程目录
  • 9 就业视频
    • 9.1 202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即将破千万 就业形势严峻 如何保“稳”?
    • 9.2 观看视频大学生理想职业之路
    • 9.3 1
    • 9.4 就业权益保护
    • 9.5 就业指导第六讲
二、就业协议


二、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书

1、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也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现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制订、由省教育厅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应届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标志,也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就业方案的重要基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的重要根据,也是政府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必须严格履行。毕业生应正确认识和掌握就业协议的内容、订立的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

 3、“就业协议”与“就业协议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是就业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而就业协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二)就业协议的内容

就业协议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规定条款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签约各方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原则

本条款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采取欺诈、损人利己等不正当手段或作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文明行为。

(2)毕业生应遵守的规定

本条款要求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本人的情况应当符合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要了解国家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同时应当遵守有关的程序规定,并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在签订就业协议前,毕业生还应当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用工意图和拟提供的工作岗位,并结合自己所学专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选择到该单位就业。如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限、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有特殊约定,应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栏注明并经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

(3)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洽谈时,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应当将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单位性质、生产规模、产品内容、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以及对毕业生所学专业的要求、具体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向毕业生介绍,不得做虚假介绍,并应明确对毕业生要求及使用意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要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各项工作,如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户口关系、档案关系的转人手续,介绍工作的具体安排,生活饮食住宿以及厂规、厂纪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及其他理由违约或拒绝接收。用人单位也可以与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但应当同时出具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

(4)对学校的要求.

一是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要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二是学校要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就业协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学校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汇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就业方案下达给学校执行,由学校正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并颁发《报到证》。

(5)体检要求

本条款是对毕业生的身体情况提出的要求。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为毕业生安排一次体检,并作出结论性意见。体检合格的,学校颁发《报到证》;体检不合格者,学校不予派遣。同时,就业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告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身体不合格的毕业生,学校将要求其回家休养治病,待身体痊愈后,重新派遣。

(6)签约三方约定要求

本条款强调: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如有一些其他的事项或特殊的约定,应当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写明。应注意的是,对于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否则,可能导致因其他约定发生争议。

(7)履约和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均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签约的一方因特殊情况提出变更协议,需经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8)就业协议书的持有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2、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

这部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毕业生的情况及应聘意见。它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制学历、联系电话、应聘方式和家庭地址等。在“毕业生应聘意见”一栏中,由毕业生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毕业生应表明自己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二是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接收意见。这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其中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性质和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等。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内包括用人单位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约定和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约定

这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所设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且约定只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效力,学校不应予以干涉。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约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期限

此条款包括服务期、见习期或试用期。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具体的服务期及相应的见习期或试用期的时间。见习期是指毕业生在参加工作的开始阶段所经历的接受考察和熟悉本职业务的期限。在见习期内,毕业生不能评定正式工资,只发临时工资,见习期满后符合用人单位规定要求的即可转正,并从见习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于见习期内表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见习期,延长期限为半年至一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的规定便于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的全面情况,也有利于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可延长。试用期满,毕业生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转正,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这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毕业生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具体的工作条件及相应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毕业生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无理要求。

(3)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此条款是对毕业生履行劳动义务后应享受的劳动成果的约定,同时也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毕业生工资、奖金等方面的约定。这既是毕业生的权利条款,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条款。

(4)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该条款强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就业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对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5)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签署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签约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约定条款。如毕业生升学的处理办法;工作后是否可以继续升学;毕业生调离用人单位的条件等约定。

4、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包括院系意见和学校意见。院系意见是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基层初步审核意见,院系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学校意见是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核,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就业协议的签订

1、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且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原则

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风险金、保证金。

2、就业协议订立的程序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等步骤。

(1)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洽谈会,进行双向选择或向用人单位寄发简历,应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接收函寄给高校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接收函或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准确名称和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4)用人单位招聘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签订的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6)学校审核同意后,应上报就业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3、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对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就业协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等等。此类解除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2)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解除就业协议应办理解约的相关手续,在办理完解约手续后,毕业生才可以重新择业。

4、办理解约的程序

就业协议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解约。但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解约,须经过另两方同意后方能办理解约手续,如解约行为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办理解约的程序是:

(1)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公函(简称退函),它体现对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的知情权的尊重。退函要注明解约的原因,以确认违约方的责任。

(2)毕业生持单位退函(若毕业生解约,须同时持有本人的解约申请书,注明申请事由及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四)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国家和地方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是毕业生明确择业方向、选择择业范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毕业生从中了解自己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怎样去做。例如,关于择业期内户口、档案的迁移、保管等政策规定。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应学会运用协议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签订就业协议的具体步骤和程序。为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用人单位的资质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具有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并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应通过与用人单位洽谈,并在双方意见一致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然后交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审核。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或省级就业主管部门事先拟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如确有必要进行补充或增加,可以在就业协议中增加相应内容,但应语言规范,内容明确,不应产生歧义,特别是协议中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必须规范明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4)注意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衔接

大学毕业生在择业的过程中和就业后,先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此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规定此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5)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可事先约定

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注意约定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目前,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用人单位之间各自情况的不同,就业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关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双方的签字,约定条款的效力难以认定。

(五)就业协议书填写实务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不许涂改。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封面的填写要求:毕业生:学生本人姓名;用人单位:须填写单位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的全称,不得用简称。学校:统一填写“大连艺术学院”。

3、毕业生基本情况及意见栏的填写要求:“培养方式”一栏填写“统招”;“学制”一栏填写“四年”;“学历”一栏填写“本科”;“专业”一栏严格按照教务处下发的专业名称填写;“应聘意见”一栏填写“愿意到贵单位工作”。

4、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的填写要求:单位名称:须填写单位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的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该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核准的代码;用人单位意见:

(1)毕业生在大连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在大连找到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均在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dlgxbys.com实名注册后),大连市人事局盖章或者隶属于大连管辖的各区或县级市人事局)盖章后,方可办理。(学院不能代办)

注:属上述情况的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上应至少有二枚公章,分别为工作单位公章、大连市人事局公章(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在辽宁省内找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学校、部队、国有企业的毕业生,需在协议书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和地级市人事局公章。

(3)省内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在生源地找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盖章,地级市人事局盖章。 

(4)省外生源回生源地就业的,在生源地找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盖章,地级市人事局盖章。

注:此样表为2010年样表,缺少一枚地级市人事局公章。此规定从2011届毕业生开始实施二枚公章的要求。

5、学校审核意见栏的填写要求:“院(系、所)审核意见”栏由学生所在系填写,签署意见为“同意”,并盖系公章。“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审核意见”及“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讯地址”等项由学院填写。

6、毕业生、用人单位如有特殊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意见后生效。

(六)就业协议争议与违约

1、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2)由学校负责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3)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2、就业协议书违约及违约责任的表现

(1)就业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方同意。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按双方约定办理。

(2)高校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是: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又提出更换就业单位的;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先确定一个单位签约,又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单位签约并与前者违约;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

(3)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是: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收毕业生,使之错过了其他选择机会,无法按时就业;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为约束毕业生而向其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规,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毕业生难以与其抗争等。

(4)定向生、委培生、地区联办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委培、联办地区或单位就业的,经定向、委培、联办地区、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培养费用后可以办理另行就业手续。

(5)用人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不能接收毕业生,可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核实同意后,毕业生可重新落实工作单位。

(6)用人单位单方违约,毕业生可持材料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学生处、毕业办、指导中心)提出,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协调仍不成,毕业生可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申诉。